基本介紹
事件始末,相關結果,追訴迷局,
事件始末
1999年1月5日凌晨1時15分,重慶市檢察院先遣組趕到綦江,直奔事發現場和醫院,了解基本情況。1999年1月7日,“綦江1.4事故”專家組初步認定虹橋整體垮塌是一起人為責任事故。其中違法設計、無證施工、管理混亂、未經驗收等問題,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999年1月8日,重慶市紀檢監察部對綦江縣委原副書記林世元、縣建委原副主任孫立立案審查;重慶市公安局對施工設計方有關責任人費上利、李孟澤、段浩等人立案並刑事拘留;同時,重慶市檢察院亦迅速抽調人員,開始對林世元等人涉嫌職務犯罪的問題全面展開初查。
虹橋垮塌的第4天,簽訂兩份“虹橋”工程總承包契約的承包人段浩和具體負責“虹橋”施工的包工頭費上利、李孟澤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1999年1月9日,綦江縣委副書記林世元因涉嫌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被重慶市檢察院立案偵查。1999年1月19日,林世元被決定逮捕。
與此同時,檢察機關盯住了與虹橋垮塌有關的一個個“庸官”:對林世元立案的當天,綦江縣城鄉建委原副主任孫立被立案偵查;1999年1月12日,綦江縣城鄉建委原主任張基碧被立案偵查;1999年2月3日,綦江縣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賀際慎被立案偵查。
相關結果
1999年4月3日,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判處林世元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虹橋包工頭費上利有期徒刑十年;張基碧、孫立、賀際慎等人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至六年;段浩、李孟澤、夏福林、閻珂、趙祥忠等5名被告人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至十年;劉澤均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王遠凱、胡開明犯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和八年;重慶通用機器廠職工技術服務部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被判處罰金25萬元,非法所得3萬元繼續追繳。
一審判決後,林世元、張基碧等10名被告人不服,分別提起抗訴。重慶市高級法院於1999年12月12日作出終審判決。
重慶市高級法院審理認為,林世元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因其在二審期間檢舉揭發綦江縣委原書記張開科受賄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故以受賄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駁回張基碧等9人的抗訴,維持原判。
1999年12月23日,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張開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綦江虹橋垮塌案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追訴迷局
5年前的塌橋問責過程
趙國勛,1926年生,原籍江蘇,1989年退休前曾任重慶市市政勘察設計研究院(現重慶市市政設計研究院)
總工程師,正教授級高工,曾參與設計重慶長江大橋等工程,為當地橋樑設計界權威。
1994年,退休已5年的趙國勛以私人身份承接綦江虹橋設計工作,獲報酬2.5萬元,就此遭遇人生重大拐點。
據“綦江縣虹橋事故調查專家組”當時出具的《事故技術鑑定意見》,虹橋垮塌被歸之於三大主因:“吊桿鎖錨方法錯誤,以及主拱鋼管的嚴重質量缺陷,是導致垮橋的直接原因”;同時,“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要求,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事故技術鑑定意見》的另一個結論是,“設計粗糙,更改隨意,構造也有不當之處。……在成橋增設花壇等附加荷載後,主拱承載力不能滿足相應規範要求。”
5年前在庭審中即有證據表明,在成橋增設花壇等附加荷載,是綦江縣委主要領導的意思,跟設計者無關。
而趙國勛在一份申訴材料中辯稱,虹橋施工方違反規定,沒有根據正式設計圖,而是按照設計草圖進行了施工。
事實上,重慶市檢察院當時的公訴書也主要針對施工方,隨後,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中,除對設計者趙國勛提出要另案處理外,並未涉及其他設計人員。
但在1999年9月9日,中共重慶市紀委發出《關於在綦江虹橋垮塌特大責任事故案中趙國勛所犯錯誤的黨紀處分決定》,認定“對虹橋垮塌特大責任事故造成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巨大損失,趙國勛負有主要直接責任,其行為構成失職錯誤。”
檔案稱:“經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趙國勛開除黨籍處分;建議主管部門取消其享受的退休人員的一切待遇,取消其高級工程師職稱。”
根據這一檔案,1999年9月29日,重慶市市政勘察設計研究院上級主管部門———重慶市市政管理局作出《關於取消趙國勛退休待遇的決定》:“經局研究決定,取消趙國勛享受的退休人員的一切待遇。”
同年10月25日,重慶市人事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向重慶市市政管理局作出批覆,同意取消趙國勛的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
相關的細節是,重慶市紀委的檔案曾指出,趙國勛“1989年10月退休(98年10月去美國探親未歸)。”
據趙國勛家屬提供的信息,塌橋事發及隨後的審判過程進行時,趙確實身在美國,但市紀委檔案下發之前,他已於1999年6月份回到國內,並未逾期,只是人在北京。
當時重慶方面或許並不知曉趙國勛回國,有關處分通知經由趙國勛在美國的兒子轉回國內。當年10月,趙國勛從北京回到重慶。
另據媒體最新訊息,重慶公安部門長期對趙立案偵查。但據家屬介紹,2001年6月至次年6月,趙國勛再次赴美探親,並無任何阻滯。
取消退休待遇於法無據?
家屬所述,趙國勛對其處分決定始終不服,1999年10月後即不斷向上申訴。
趙本人撰寫的一份申訴材料稱,根據黨章規定,組織對黨員進行處理,黨員有權進行當面申辯,而重慶市紀委作出處分決定時根本沒給他這個機會。
趙同時認為,設計虹橋時他已不是單位職工,以“失職”為由對他進行處分缺乏事實依據。另外,他還表示,取消一切退休待遇使他喪失生活來源,年老多病生活困難。
據介紹,趙國勛多次向重慶有關方面乃至中紀委反映問題,要求取消重慶市紀委有關決定。
2003年11月17日,重慶市紀委向重慶市建委發函稱:“你委下屬重慶市政勘察設計研究院原職工趙國勛對處分決定不服,認為決定認定的事實有出入,處分過重,並要求解決生活來源問題,多次提出申訴。”
紀委函件表示:“經複議,原認定其所犯錯誤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分恰當,手續守備,程式合法。鑒於趙國勛年事已高,建議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救濟渠道,為其適當解決生活困難。”此函件同時要求,主管單位應將解決情況及時反饋重慶市紀委。但函件的意見並未落實,趙國勛家屬稱,有關部門至今沒有解決趙的生活問題。
2014年4月7日,趙國勛在重慶市渝中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重慶市原市政管理局取消其退休待遇的行政行為。其理由是,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退休人員除刑事犯罪服刑期外,其餘情況下都應該繼續享受基本養老金和退休待遇,原市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決定與法相悖。
趙國勛的律師在代理詞中稱:無限期取消一個人的退休待遇,在我國法律中沒有依據。同時,重慶市紀委1999年9月9日作出的“建議”,既非黨的政策,又非行政法規,不能作為原市政管理局相關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
據家屬介紹,這宗行政訴訟官司原定於2004年4月22日下午1時30分開庭。但當天上午11時30分,即開庭前兩小時,趙接到渝中區法院電話通知:“案件暫時不審理,市政委的有關人員出差不在重慶,等回來再審。”
兩個月後的6月25日,趙國勛拿到了渝中區法院的《行政裁定書》,該裁定說:“本院在審理原告趙國勛不服被告市政委取消其退休待遇一案過程中,因該案原告趙國勛於2004年5月26日被公安機關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訴訟。”這份裁定書的落款時間為2004年4月22日,即原定開庭的當天。
趙國勛家屬就此提出質疑:4月份的裁定,怎能“未卜先知”公安機關5月份要對趙採取強制措施,並且引為中止訴訟的依據?
2003年11月17日,重慶市紀委向重慶市建委發函稱:“你委下屬重慶市政勘察設計研究院原職工趙國勛對處分決定不服,認為決定認定的事實有出入,處分過重,並要求解決生活來源問題,多次提出申訴。”
紀委函件表示:“經複議,原認定其所犯錯誤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分恰當,手續守備,程式合法。鑒於趙國勛年事已高,建議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救濟渠道,為其適當解決生活困難。”此函件同時要求,主管單位應將解決情況及時反饋重慶市紀委。但函件的意見並未落實,趙國勛家屬稱,有關部門至今沒有解決趙的生活問題。
2014年4月7日,趙國勛在重慶市渝中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重慶市原市政管理局取消其退休待遇的行政行為。其理由是,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退休人員除刑事犯罪服刑期外,其餘情況下都應該繼續享受基本養老金和退休待遇,原市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決定與法相悖。
趙國勛的律師在代理詞中稱:無限期取消一個人的退休待遇,在我國法律中沒有依據。同時,重慶市紀委1999年9月9日作出的“建議”,既非黨的政策,又非行政法規,不能作為原市政管理局相關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
據家屬介紹,這宗行政訴訟官司原定於2004年4月22日下午1時30分開庭。但當天上午11時30分,即開庭前兩小時,趙接到渝中區法院電話通知:“案件暫時不審理,市政委的有關人員出差不在重慶,等回來再審。”
兩個月後的6月25日,趙國勛拿到了渝中區法院的《行政裁定書》,該裁定說:“本院在審理原告趙國勛不服被告市政委取消其退休待遇一案過程中,因該案原告趙國勛於2004年5月26日被公安機關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訴訟。”這份裁定書的落款時間為2004年4月22日,即原定開庭的當天。
趙國勛家屬就此提出質疑:4月份的裁定,怎能“未卜先知”公安機關5月份要對趙採取強制措施,並且引為中止訴訟的依據?
五年後被控兩宗涉罪事實
今年4月20日,重慶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傳訊趙國勛,這個時間,與趙國勛的行政訴訟案原定開庭日期相隔兩天。
5月27日起,重慶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以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為名對趙國勛實施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報告書》稱:“虹橋垮塌時,該趙未在國內,現該趙已回國,考慮到年事已高,且患有多種疾病……監視居住。”
7月16日,趙國勛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偵查終結,向渝中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渝中分局向區檢察院提供的案情說明稱:“因1999年綦江虹橋垮塌時該趙不在國內,故不能對其作出處理;現該趙已回國,公安機關重新對其偵查後,該趙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手續完備。”
但家屬認為,上述案情說明迴避了自1999年10月至今,趙國勛在重慶長期居住,並且一度被準予出國探親的事實。
根據渝中區檢察院提交渝中區法院的起訴書,趙國勛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事實主要有兩項:一是私自設計,二是在虹橋因吊桿滑移發出異響後,未做任何檢測就推斷出“異響系應力調整,屬正常現象”的結論,對虹橋繼續帶病使用客觀上起了重要的誤導作用。
一位當地法律界人士就此指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屬於單位犯罪,犯罪的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而重慶市第一中院1999年的判決明確虹橋設計為私人行為,因此市政勘察設計研究院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這位人士稱,如果檢方現在要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起訴趙國勛,則必須先推翻重慶市第一中院1999年的判決,明確虹橋設計為單位行為。
而趙國勛等專家的結論對虹橋繼續帶病使用的誤導問題,也與1999年判決中的相關指控出現非此即彼的悖論:根據已經公開的1999年庭審記錄,當時辯護方曾提出,綦江縣原建委主任林世元表態虹橋可以繼續使用,是受到趙國勛等專家表態的影響。對此觀點,審判長一度予以採納。
但檢方隨即補充說明稱,林世元表態在前,趙國勛等專家討論在後,事隔一個星期,因此林世元決定虹橋繼續使用不可能受到專家的影響。
“新聞熱點”無法披露內情
12月20日,渝中區檢察院負責宣傳的官員陳巧巧接受記者採訪時說:“為何在五年後才追究趙的刑事責任,這是一個新聞熱點。”
“從檢察院審查公安移送的材料的情況來看,應該在程式和主體上都沒有問題。”陳同時表示,一般的案件在起訴後都可以公開報導,但這次因上級有特別要求暫不報導,因此無法配合媒體採訪。
20日當天,負責案件偵查的渝中公安分局以及重慶市公安局亦婉拒記者採訪。
21日,重慶市紀委一位負責官員表示,由於對趙國勛的問題還在調查核實當中,因此不便對外報導。這位官員沒有說明,紀委的調查是否包括趙國勛所申訴的退休待遇問題。
一個事實是,向渝中區檢察院移送的趙案材料,文頭及印章均為渝中區公安分局,但檔案編號則以“重公治訴”開頭,這應該是作出監視居住決定的重慶市公安局治安總隊的簡稱。
1999年綦江虹橋垮塌事發後,問責案件由重慶市公安局負責偵查,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次趙國勛案則降了一格,這意味著案件至多在中院級別上二審終結,而無須抗訴至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此前的12月13日,原定於下午2時開庭審理趙國勛案的渝中區法院,確認案件暫停審理,原因是重慶市機關直屬醫院(第八人民醫院)對趙國勛發出了病危通知書。
對此,有媒體以“設計者因病‘開脫’”為題發布訊息。但趙國勛家屬稱,他們曾要求醫院派人陪同趙國勛出庭,但院方表示趙不能再受任何刺激,否則無法承擔責任。機關直屬醫院一位醫生向記者證實了這個說法,他同時稱,趙的病情目前比較穩定,但如果要開庭的話,說不定會復發。
20日,渝中區法院一位官員表示,趙國勛案的開庭時間目前不能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