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蕭山縱火案

1·1蕭山縱火案

2013年1月1日凌晨2時39分左右,位於杭州蕭山區瓜瀝鎮臨港工業園區友成機工有限公司發生火災。

火災發生後,緊鄰包裝倉庫的組立車間員工首先發現並迅速報警,仍在上班的193名員工被及時疏散。但公司二號廠房、機器設備、原材料、生產產品等財物全部焚毀。火災撲救中,消防員尹進良、陳偉、尹智慧犧牲,另3名消防戰士不同程度受傷。經鑑定,大火造成杭州友成機工有限公司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餘萬元。

2013年11月6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放火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麗娟不服,抗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2月27日,浙江高院委託杭州中院對李麗娟放火案二審公開宣判,駁回李麗娟的抗訴,維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麗娟的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4年9月4日,杭州中院對罪犯李麗娟終審宣判,將其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了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1蕭山縱火案
  • 外文名:Yaqian a san
  • 嫌疑人李麗娟
  • 傷亡報告:三名消防隊員遇難
  • 案發時間:2013年1月1日2時39分左右
  • 案發地點:臨江工業園區友成機工有限公司
案件起因,緊急救援,傷亡情況,調查分析,處理結論,各方反應,開庭宣判,一審判決,二審裁判,執行死刑,

案件起因

2013年1月1日2時許,為防止被認出,李麗娟穿著男式棉衣、頭戴線帽進行偽裝,騎乘事先準備的舊電動車,從杭州市蕭山區瓜瀝鎮運西村15組29戶的家中出發,沿三益線來到位於瓜瀝鎮瓜港東路的友成公司。為躲避公司大門監控,李麗娟從公司西南側翻牆進入後來到公司二號廠房,沿樓梯進入二層包裝倉庫內,使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引燃包裝倉庫東側堆放的紙箱,確認點燃後迅速逃離現場,並騎電動車繞行友成公司一圈後返回家中。

緊急救援

2013年1月1日2時39分蕭山大隊市北中隊接到蕭山區公安分局110指揮中心報警,位於蕭山瓜瀝鎮臨港工業園區友成機工有限公司發生火災。蕭山大隊立即調派蕭山中隊、市北中隊2箇中隊8輛消防車31名消防官兵趕赴現場撲救,隨後調派瓜瀝、航民、金利浦、商業城、坎山、靖江、恆逸、中紡城、和合、翔盛10個專職隊,11輛消防車,趕赴現場增援。

傷亡情況

在撲救過程中,三名消防隊員不幸遇難。

調查分析

通過現場環境和內部勘察發現,火災調查員在該著火的視窗位置發現,靠窗牆體受火侵蝕最嚴重,從燃燒的痕跡、煙燻痕跡可以判斷是從視窗開始著火,著火處有大量的殘留物,懷疑是大量焚燒織製品燃燒造成的。綜合現場勘察和調查詢問。種種跡象表明,此次火災系人為縱火引起的。

處理結論

引燃這場大火的是該公司一名女員工,縱火原因只是為了報復倉庫班長。

各方反應

法律界人士告訴記者,一般的情況下,人為縱火造成的損失並不在企業財產保險的參保範圍,但可以根據參保人的需求增設附加條款。這樣的約定不僅在企業保險中要做特別說明,即使是普通居民家中購買財產保險也要進行特別約定,因此在購買保險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這一細節。
友成集團的陳部長表示,他們此前與太平保險簽署的保險契約中,人為縱火造成的損失是被列入參保條款的,因此會要求保險公司給予賠償,就細節問題雙方已經開始協商,而且太平保險方面行動也很積極,相關負責人已經來現場進行過勘查。但是,太平保險公司浙江分公司方面目前尚未對此事進行答覆。
浙江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省直律師協會副會長唐國華認為,人為縱火造成的損失已經被列入保險條款的,第一責任人仍然應該是縱火者;如果縱火者卻無承擔能力,保險公司根據約定應該對企業進行理賠。

開庭宣判

一審判決

2013年11月6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放火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麗娟不服,抗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裁判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2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二審查明,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浙江高院委託杭州中院對李麗娟放火案二審公開宣判,駁回李麗娟的抗訴,維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麗娟的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1蕭山縱火案

執行死刑

因泄私憤於2013年1月1日在廠房倉庫放火,而導致重大經濟損失和多名消防官兵傷亡的杭州蕭山“1·1”放火案罪犯李麗娟,經一、二審及最高院的死刑覆核程式後,最終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2014年9月4日上午,杭州中院對其進行終審宣判後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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