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永平(1·5銀川公交縱火案兇犯)

馬永平(1·5銀川公交縱火案兇犯)

馬永平,男,漢族,1982年3月出生,寧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製造1·5銀川公交縱火案。一審認定被告人馬永平犯放火罪,因此其由嫌疑人身份變為兇犯。

2016年12月23日上午,被依法執行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永平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寧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區
  • 出生日期:1982年3月1日
  • 逝世日期:2016年12月23日
  • 身高:175cm
  • 性別:男
人物簡介,人物印象,人物事件,縱火事故,絕筆信,事前預警,縱火原因,批准逮捕,一審開庭,一審宣判,駁回抗訴,執行死刑,

人物簡介

馬永平,男,1982年3月出生,製造1·5銀川公交縱火案
馬永平曾在2010年9月19日成立了石嘴山市銀平勞務有限公司,註冊資金3萬元,馬永平和另一自然人各認繳1.5萬元。 經營範圍為勞務派遣。

人物印象

馬永平親友的評價是老實、倔、有時候意氣用事。

人物事件

縱火事故

2016年1月5日7時許,銀川市公交公司301路由賀蘭天駿花園開往銀川火車站的公車行駛到109國道金盛國際家居廣場門口,突然發生火災,事故已致17人遇難32人受傷。寧夏公安廳指揮部發出協查通報馬永平有嫌疑。

絕筆信

2016年1月5日,疑似寧夏公交縱火嫌疑犯馬永平“絕筆信”在網上被曝光。絕筆信稱自己被欠二十多萬工資,討薪三年,各種努力都失敗,“無法用語言來表達我的絕望和憤怒”,“因為拿不到工資,老婆離婚而去”,“父母兄弟因為借錢還不上而反目”,“被放高利貸的追殺”,信中還稱,他曾為討薪多次與賀蘭縣洪廣鎮政府和職能部門聯繫,但受到了推諉。信中還出現“我想我不是一個衝動的人,也不是一個神經病患者,更不是一個嗜血的恐怖分子”“是你們逼我的,逼的我活不成了”等語句。
絕筆信絕筆信

事前預警

縱火公交這件事發生前,馬永平的這些債主無人發現他有什麼異樣,但卻並不是沒有任何徵兆。事發前一晚,馬永平的朋友圈裡簡單寫了幾個字:“寧夏銀川公車的幾點火光……”

縱火原因

2016年1月5日下午,在寧夏銀川市賀蘭縣交通學校東門在建某小區,銀川301路公交失火犯罪嫌疑人馬永平已被抓獲。嫌犯馬永平被抓獲,經初步審訊,對實施縱火供認不諱。據初步掌握,馬永平(男,漢族,33歲,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因承建賀蘭縣洪廣鎮移民安置區工程,與分包商發生債務糾紛,由此產生不滿,採取極端行為對社會進行報復。

批准逮捕

2016年1月10日,銀川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受理銀川市公安局提請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馬永平涉嫌放火一案。
經審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馬永平因承建工程,與分包商發生債務糾紛,多次追討未果,因此產生不滿,採用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放火的手段,已嚴重危害到社會公共安全,並造成17人死亡、33人受傷的嚴重後果。
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故決定案件受理當日以涉嫌放火罪逮捕犯罪嫌疑人馬永平。

一審開庭

2016年6月15日上午,被告人馬永平放火一案在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月5日6時30分許,被告人馬永平因水暖工程款糾紛,為泄憤,攜帶事先準備好的汽油登上從寧夏賀蘭縣開往銀川火車站的寧A22870號301路公車。當公車行駛至賀蘭縣金盛國際家居東側路段時,馬永平用打火機點燃汽油,造成18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傷及公車燒毀的嚴重後果。
銀川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馬永平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故意放火,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馬永平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並當庭表示認罪。本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6年7月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永平放火案進行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馬永平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駁回抗訴

2016年9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銀川“1·05”馬永平放火案作出二審裁定並公開開庭宣判,駁回抗訴人馬永平的抗訴,維持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死刑判決。

執行死刑

2016年12月23日上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1·05”放火案罪犯馬永平依法執行死刑。執行前,馬永平與其近親屬進行了會見。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於2016年6月30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馬永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馬永平不服提出抗訴。寧夏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後,於2016年9月26日作出二審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永平在正常行駛中的公車上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馬永平事先預謀、準備,攜帶汽油,在民眾日常乘坐、人員密集的公共運輸工具上放火作案,致18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傷,公車被焚毀,其犯罪性質、情節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當依法懲處。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本案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對被告人馬永平的死刑裁判依法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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