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龍陵縣委 龍陵縣人民政府關於龍陵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龍發〔2010〕24號)精神,設立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所屬: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級別:正科級
  • 內設機構:11個機構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三)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四)加強統籌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五)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六)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
(七)加強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府規章、事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制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市場準入制度,指導和監督管理職業中介機構,負責對人力資源市場進行監督檢查。
(三)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促進就業工作,組織實施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執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並監督落實城鄉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政策、標準。貫徹執行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統籌辦法,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執行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審核、匯總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管理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和管理。
(五)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就業、失業和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編制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和地方性津貼、補貼政策,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福利、離退休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七)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貫徹執行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執行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籌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相關案件。
(十二)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執行引進智力規劃、政策、管理辦法和出國培訓工作管理辦法,負責出國(境)培訓年度計畫管理,負責審批、審核出國(境)培訓項目,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11個機構。
(一)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審核以局機關名義發出的規範性檔案;負責局重點工作和重要事項的協調工作;督辦有關工作的執行情況;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宣傳、安全、保密、接待、車輛管理等工作;承擔綜合協調、政務運轉、督促檢查和後勤服務保障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基礎資料庫、信息化和電子政務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安排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復工作。
(二)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管理股(軍隊自主擇業和軍轉幹部管理辦公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省、市、縣的有關政策,指導各部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綜合管理全縣國家公務員隊伍建設,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培訓、轉正定級、考核、職務升降、職務任免、輪崗、競爭上崗、迴避、紀律、獎勵、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退休等工作;審核以縣人民政府名義表彰的人員和表彰活動;承辦全縣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辭聘、解聘、懲戒、退休、死亡後有關待遇等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和教育培訓工作;做好軍轉幹部隨調家屬安置及隨遷家屬子女的相關服務工作;落實有關企業軍轉幹部的解困政策和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社會保障事宜;做好企業軍轉幹部思想教育和信訪維穩工作。
(三)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縣職稱改革辦公室)
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綜合管理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推薦、選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科技興鄉貢獻獎”以及優秀拔尖人才;研究制定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實施意見,負責初評審的組建、管理、評審及中高級職務的審查推薦工作,核准初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組織承辦全縣各種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職業)資格、職稱外語和計算機套用能力等報名考試工作;推行職業資格制度;負責組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指導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負責完善事業單位人員培訓考試制度,組織、指導、監督事業單位的有關培訓工作。
(四)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資福利股
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特殊貢獻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擬定地方性津貼和補貼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工資統計分析上報工作;負責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退休、一次性撫恤金、遺屬困難補助的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變動日常管理工作;組織企業特殊工種、勞動能力鑑定材料的逐級上報審批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認定工作。
(五)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法制監察股(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負責研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規和政策;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培訓和諮詢等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工作;貫徹執行勞動保障監察法規和政策、工作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實施辦法、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實施辦法;適時開展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依法行使勞動監察權,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嚴肅查處和糾正勞動違法行為;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公傷認定和企業職工工傷調查上報等工作;監督各類企業落實最低工資標準;承擔局行政複議工作。
(六)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農民工工作股
貫徹執行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有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依法監督建設單位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存款專戶預存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並負責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承辦農民工工資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股
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對基金支出戶及財政專戶中的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及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匯總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落實社保保險基金投資政策;承辦縣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信訪仲裁股(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貫徹執行勞動關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事業單位聘用契約、勞動用工登記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負責勞動用工登記、勞動契約備案工作;統籌實施縣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組織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案件處理工作,建立仲裁員資格準入制度;負責來信來訪接待和辦復工作;綜合分析、反映信訪動態,開展信訪工作的調查研究;督辦重要來信來訪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信訪事項等工作。
(九)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人事股
負責全局的組織、人事、黨務、群團、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全局信息採集、數據處理、統計、分析和匯總工作;負責自身能力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

人員編制

龍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編制21名,暫定編制數33名、工勤編制數5名(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暫定編制數10名、工勤2名,人才交流、勞動就業服務中心暫定編制數10名)。其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4名(副科級),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4名(辦公室,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人才交流、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各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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