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地點:羅平縣
- 類別:組織機構
- 相關: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現任領導,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羅平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整合劃入原羅平縣人事局、原羅平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
(三)劃入羅平縣教育局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職責。
(四)將出境就業管理、境外職業介紹機構資質認定的初審和上報等職責劃給羅平縣商務局。
(五)加強全縣人力資源的巨觀管理和調控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六)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七)加強統籌城鄉社會保障政策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險體系。
(八)加強統籌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九)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政策規定,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負責對人力資源市場、職業中介機構進行指導、管理、監督。
(三)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公務員錄用、任免、登記、考核、獎勵、懲戒、培訓、辭職辭退等方面的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四)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職務管理、職位交流制度並組織實施。
(五)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政策規定,並組織監督檢查。負責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申報工作。
(六)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相關規定,制定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的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七)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公務員錄用考試制度,負責組織行政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八)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公務員表彰獎勵工作;審核上報市及以上表彰獎勵獎勵公務員的人選,審核羅平縣人民政府表彰獎勵公務員的人選。
(九)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十)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具體安置辦法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做好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縣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逐步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二)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政策、標準和續轉辦法,貫徹落實基礎養老保險統籌辦法,貫徹落實城鎮職工、居民醫療保險政策;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匯總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和管理制度,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具體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和管理。
(十三)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縣就業、失業和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提出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十四)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規範地方性津貼補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審核工作,貫徹執行本地區最低勞動工資標準。
(十五)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六)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擬訂全縣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禁止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七)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規劃、建設、管理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承擔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統計、信息工作;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信息。
(十八)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承辦羅平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設13個內設機構。
(一)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負責編制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信息、宣傳、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制訂本局股所級領導競爭上崗具體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編制幹部職工培訓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局幹部職工的考核、工資福利及險費扣繳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經費預決算的編制和日常財務管理等工作;具體辦理本局工作人員的流動、任免、獎懲、因公出國(境)審查等手續;負責局黨務、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承擔局機關綜合協調、政務運轉、督促檢查和服務保障等工作。
(二)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策法規科(羅平縣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普法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應訴工作及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組織實施本局重大決策聽證、重要事項公示及重點工作通報工作;按照國家質量技術標準、法規承擔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的具體工作;綜合管理、指導、協調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政策法規工作;負責有關法律事務、法制宣傳等工作;牽頭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庫建設。
按照國家、省、市關於農民工有關政策,擬訂縣級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有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羅平縣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三)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管理科(羅平縣實施效能政府建設工作辦公室)
貫徹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按照管理許可權,編制下達全縣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及人員結構調整計畫和招考、接受、轉移計畫;編制下達全縣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年度增人計畫,協調專項人事計畫的編制、平衡和執行工作;承辦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審核報批等日常管理工作;組織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機關工勤人員)的調配事項。
貫徹落實公務員考核獎懲相關政策法規,完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調任與轉任、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和掛職鍛鍊等制度;承辦羅平縣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事項;負責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負責公務員表彰獎勵相關工作;貫徹落實公務員懲戒制度,做好縣級公務員懲戒相關工作;負責縣級行政機關公務員考核、檔案等的管理工作;承擔依法對公務員管理法律法規、公務員申訴控告、人事爭議仲裁等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擬訂全縣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能力和作風建設的具體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羅平縣實施效能政府建設工作辦公室相關日常工作;貫徹落實公務員培訓教育的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組織全縣公務員對口培訓、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專門業務培訓、在職培訓等工作。
(四)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科(羅平縣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負責全縣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和制度建設,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負責對職業中介機構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負責對人力資源市場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全縣專項就業資金管理使用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失業保險費基金征繳、管理、稽核和待遇項目、給付標準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擬訂失業人員有關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承擔縣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綜合管理全縣職業技能鑑定、工人技術等級培訓、技術工人考核(鑑定)審核及呈報工作;協調做好技工學校招生工作;編制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負責全縣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資質評估、認定的審核工作。
(六)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羅平縣整體性人才資源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綜合管理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事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統籌協調和管理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優秀人才的選拔推薦工作;承擔縣整體性人才資源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七)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羅平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研究編制全縣人事制度改革整體規劃和實施方案,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政策;編制下達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及人員結構調整計畫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考(招聘)、接受、轉移計畫;編制下達事業單位年度增人計畫,協調專項人事計畫的編制、平衡和執行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繼續教育、考核、崗位聘任監管等工作,指導和管理機關、事業單位除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外的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相關事宜;負責全縣事業單位錄用畢業生的手續辦理事宜;負責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解仲裁科(信訪辦)
綜合管理全縣勞動人事仲裁工作,建立健全勞動人事仲裁制度,依法開展勞動人事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建立仲裁員資格準入制度,組織調解員、仲裁員培訓。辦理人民民眾來信,接待人民民眾來訪;綜合分析、反映信訪動態,開展信訪調查研究;督辦重要來信、來訪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信訪事項。
(九)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資福利科
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研究提出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福利政策的貫徹意見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地方性津貼、補貼政策;擬訂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工資基金管理及審批;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變動的日常管理;按照有關規定,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審批公務員年終一次性獎金,辦理受獎懲人員的工資變動工作,審批退休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榮譽津貼等工作。
(十)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係科
擬訂勞動關係調整規則、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用工登記、聘用契約備案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中央、省、市屬駐羅單位勞動用工登記、聘用契約備案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事業單位聘用契約鑑證工作;負責縣屬企業職工勞動關係轉移相關事宜;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職工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具體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一)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科
貫徹落實城鄉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擬訂全縣城鄉基本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貫徹落實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貫徹落實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個人帳戶管理政策、費率確定辦法、領取條件、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負責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退休政策的貫徹實施及監督檢查;按照管理許可權辦理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審批。貫徹落實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經辦機構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少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十二)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科
貫徹落實有關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貫徹落實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和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格標準,完善縣級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措施;貫徹落實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設立條件和標準,貫徹落實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管理及結算辦法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
(十三)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羅平縣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
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和監督網路,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情況,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按照管理許可權和標準,認定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補充保險業務承辦機構資格並對其業務實施監督;匯總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縣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人員編制
羅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30名(含羅平縣軍隊轉業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3名)。其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4名(副科級)。
現任領導
局長:黃永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