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門縣財政局

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財政、國有資產、資產評估、財務會計等方面的地方性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門縣財政局
  • 屬性:政府機構
  • 地區:龍門縣
  • 機構職責:人民政府和市財政局交辦其他事項
機構職責,內設機構,

機構職責

(一)
(二)擬訂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制訂有關經濟政策;執行中央與地方,省與市、縣,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三)編制年度縣本級預決算草案,組織執行縣本級預算;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縣本級和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
(四)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收入,監繳國有資產收益;負責組織農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支出;管理縣本級預算外財政專戶及各項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監督彩票發行與彩票市場;管理政府貸款業務;管理預算內的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外匯。
(六)擬訂和執行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政府採購政策、制度;負責擬定和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貫徹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及分行業企業財務制度、《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管理縣本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執行社會保障資金財務制度、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和涉外企業財務制度。
(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清產核資工作;負責縣本級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登記、轉讓和授權經營等工作;組織編制國有資產經營預算;負責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財務會計報表)的統計、分析和評價。
(八)參與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總量研究;組織調度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參與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概、預算審核,負責對財政性資金項目的工程結算進行審核;審核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參與項目竣工驗收;擬定政府採購政策和制度,管理和監督採購執行工作,指導全縣政府採購和信息統計工作;參與工程造價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對縣本級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重點項目和重點行政事業單位委派財務總監的管理規章、制度和辦法;牽頭辦理重點行政事業單位派駐財務總監的工作。
(九)貫徹執行會計法規和制度;依法監管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管理和指導社會審計工作。
(十)統一管理資產評估行業;指導和監督評估機構和註冊評估師的業務,辦理涉及國家和集體產權權益的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產權交易市場。
(十一)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規和財會制度的執行;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建議。
(十二)制定財政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員培訓,負責財政宣傳和信息工作。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市財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l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機要、信息、調研、宣傳、檔案、接待、信訪、保衛、辦公自動化及財務、物資管理、車輛管理等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重要檔案的起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負責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指導財政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擬定和實施財政系統人員培訓教育規劃。負責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務、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共青團、婦女、計畫生育等工作。
l法規股
協調擬訂有關制度和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組織和參與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會計制度起草工作的調查研究;審核其他制度、檔案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及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負責普法教育和有關法規的宣傳工作。
l預算股
執行國家財政預算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提出財政發展戰略和財政政策;編制中長期財政收支規劃;負責縣本級財政預算的編制;編制全縣財政收支預算草案;負責縣本級財力管理,負責辦理預算的追加、追減;擬訂縣對鄉鎮財政管理體制和擬訂縣對鄉鎮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指導檢查鄉鎮財政預算管理;擬訂和執行預算管理等財政制度;編制縣級城市維護資金計畫。
l國庫股
擬訂和實施國庫(含財政專戶)管理;負責編制本縣財政收支旬報、月報、分析及財政決算工作;負責對預算內資金收支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負責總預算會計工作;負責審核和辦理預算繳撥款、收入退庫和財政資金的測算、調度工作;負責審批並監督、檢查本縣行政事業單位開設銀行賬戶的工作;統一管理本縣財政的銀行開戶。
l綜合規劃股
擬訂全縣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參與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項目、標準的審核並進行財務監管;管理縣級罰沒財物收入;監管彩票市場;管理國有土地、海域有償使用費、行政事業性收費、彩票公益金等專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參與住房制度改革,對各項房改資金實行財政監督;管理縣級預算外資金專戶。
l行政政法股
擬訂行政、政法等部門的財務管理制度、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支出政策;貫徹實施《行政單位財務規則》;會同分管部門研究擬訂行政政法單位經費開支標準;管理行政、政法、黨群、外事外宣經費、民兵事業費和武裝警察部隊經費及其它部門的事業費;負責審核分管部門的預、決算;對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專項資金的使用、財務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辦理國家規定統一著裝的有關事項。
l教科文股
擬訂教育、科學、文化等部門的財務管理制度、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支出政策;貫徹實施《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管理教育、科學、文化、出版、體育、廣播電視、計生、檔案、地震及其他部門事業費;會同分管部門研究擬訂事業單位經費開支標準;負責審核分管部門的預、決算;對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專項資金的使用、財務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l企業與國有資產管理股
承擔工交、電力、環保、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擬訂國家與企業分配政策和產業政策;擬訂和執行涉外、地方金融的財政政策;組織擬訂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及資產費用標準,參與提出有關年度預算計畫;承擔工交、商貿等企業財務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外經貿、旅遊、外商投資、境外企業執行財務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承擔縣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工作;指導和監督資產評估機構和註冊資產評估師的業務,辦理監管範圍內涉及國有產權權益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和核准;承擔縣財政支持現代產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承擔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監管工作,並對其進行專戶管理;擬訂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的財政政策,承擔有關資金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涉外收入的監繳和管理工作,承擔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監管工作;承擔非貿易外匯管理工作;承擔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收益收繳工作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審批工作;承擔行政單位未脫鉤經濟實體、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統計報告等工作;負責監管縣人民政府授權的縣屬經營性國有資產。
l農業股
管理財政用於農業、林業、水利、水電、扶貧、畜牧與漁業等部門事業經費和支農專項資金;管理上述部門單位財務;擬訂財政支農政策和財務管理辦法;組織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管理和統籌安排財政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組織檢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執行情況;對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專項資金的使用、財務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參與管理和分配財政扶貧資金、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移民資金管理的有關工作。
l經濟建設股
參與投資體制改革有關工作和財政性資金(含國債專項資金)年度投資計畫安排;根據基本建設程式、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年度投資計畫及工程進度核撥資金;參與審核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算,組織審核該類工程預、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指導和監督國有建設單位執行財務會計制度;負責對縣本級有關部門直接組織實施的財政投資重大工程項目的財務監管;負責對其他基本建設項目的財政性投資實施財政監督;參與工程造價管理。
l社會保障股
承擔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縣本級社會保障預決算;執行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審核縣級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參與研究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制定相關政策;參與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撥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l會計股
管理會計工作;組織實施會計法規、規章、制度;負責管理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業務培訓、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社會審計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資質管理;依法監管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計、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組織高級會計師資格的上報評審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
l政府採購監管股
擬定政府採購管理規範性檔案;審核政府採購計畫,編制政府採購預算草案;省政府授權,擬定、公布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負責集中採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的監管管理;確定政府採購方式,審批採購從因特殊情況需要用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採購方式;負責管理政府採購信息的統計和發布工作;負責政府採購管理人員的培訓;受理政府採購活動中心的投訴事項;負責政府採購資金的管理、撥付;辦理其他有關政府採購管理事務。
l績效評價股
制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價標準;擬訂財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的有關政策、制度和辦法;擬訂公共資源統計評價政策,建立公共資源統計報告制度,統一提供和發布公共資源有關信息;組織公共資源管理研究和發展預測分析,建立公共資源資料庫,促進建立相關預警機制;組織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匯總和分析;組織實施財政支出效益評價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清產核資及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政策、制度和辦法。
l監督檢查股
擬訂財政監督的制度和辦法,負責依法對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會計信息質量進行檢查;依法對註冊會計師行業進行監督檢查;處理相關違法違規問題;指導鄉鎮財政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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