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分配管理細則

龍海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分配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市區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審核、分配和管理,切實解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閩政〔2011〕88號)、《龍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龍海市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意見的通知》(龍政綜〔2012〕429號)等檔案的規定,參照《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漳州市區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分配管理細則的通知》(漳政綜〔2013〕162號)檔案精神,結合龍海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龍海市市區範圍內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申請、分配、使用和監督等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三條龍海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障委)主要負責落實保障性住房的相關政策措施,研究解決保障性住房的準入、退出等重大事項。市住房保障辦是保障委的常設機構,負責處理保障委日常工作,並具體組織實施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等審核工作。
市法院負責審核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第四條市城鄉規劃建設局(以下簡稱市建設局)是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合理確定城市住房困難家庭的具體標準,並會同住房公積金、房改等相關部門,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住房情況進行審核。市住房保障辦是住房保障工作的具體執行部門。
第五條市民政局負責確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財產)的具體標準;負責提請市公安、工商、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保)、人民銀行等部門開展收入協查、財產協查工作,市公安、工商、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保)、人民銀行等部門應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財產)狀況進行核查,及時提供核查信息。
第六條龍海市人民政府督促所屬各相關部門、石碼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做好保障性住房審核、分配、後續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民政局、房管局以及石碼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根據各自職責分工,配備專門人員開展住房保障受理、初審、審核等工作。各級各部門要各司其職、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審核結果負責。
第八條市民政局、房管局以及各相關審核部門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住房、店面、車庫、寫字樓、收入、銀行存款、經商辦企業、保險、證券、機動車輛等信息應予以保密,只用於保障性住房的審核、分配和管理。
第九條市直管公房管理中心負責政府投資建設和商品房開發項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資產移交、產權產籍管理、租賃管理,租金費用收繳、入住和退出驗收、接管、結算,建立使用和維修檔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條各相關部門、石碼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工作開展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安排解決。
第二章準入條件
第十一條廉租住房保障包含實物配租和租金補貼,準入條件為:
(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家庭:
1.市區城鎮居民戶口且滿3周年以上;
2.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申請租金補貼的,人均年收入低於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倍,人均財產低於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倍;申請實物配租的為享受本市市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按人均財產低於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倍認定);
4.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
5.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贍養或撫養關係。
(二)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個人(未婚或離婚但婚生子女歸對方撫養的個人):
1.符合上述條款規定的;
2.申請租金補貼的申請人住房建築面積少於13平方米,申請實物配租的申請人須無房;
3.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年滿18周歲以上的低保人員、殘聯部門認定的無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不受此限)。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準入條件為:
(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家庭:
1.市區城鎮居民戶口且滿3周年以上;
2.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家庭年收入低於上一年度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家庭財產低於上一年度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4.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5.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贍養或撫養關係。
(二)具備以下條件的個人(未婚或離婚但婚生子女歸屬對方撫養的個人):
具有市區城鎮居民戶口且滿3周年以上、年收入低於上一年度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財產低於上一年度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無房,男滿30周歲(女滿28周歲)以上。
第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準入條件為:
(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具有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滿3周年以上;
2.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家庭年收入低於上一年度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倍,財產低於上一年度市區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8倍;
4.無房戶或家庭成員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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