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麻醉藥品管理辦法》意在為加強對麻醉藥品的管理,確保醫療、教學、科研的安全使用,防止濫用,杜絕流弊,根據國務院國發〔1987〕103號檔案關於《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齊齊哈爾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麻醉藥品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811
- 發布文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8號令
- 發布日期:1989-07-06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811
【發布文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8號令
【發布日期】1989-07-06
【生效日期】1989-07-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8號令
【發布日期】1989-07-06
【生效日期】1989-07-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麻醉藥品管理辦法
(1989年7月6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8號令)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麻醉藥品的管理,確保醫療、教學、科研的安全使用,防止濫用,杜絕流弊,根據國務院國發〔1987〕103號檔案關於《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後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成癮癖的藥品。
第三條麻醉藥品包括:阿片類、古柯鹼類、大麻類、合成麻醉藥類及衛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癮癖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其製劑。
第四條麻醉藥品原植物的種植和麻醉藥品的生產、供應和使用必須在國家嚴格管制下進行,非醫療、教學、科研需要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章 麻醉藥品的供應和儲存
第五條市醫藥公司麻醉藥品供應點(以下簡稱市麻供點)負責本市麻醉藥品供應工作,其他單位或個人一律不得擅自經營和銷售。
第六條麻醉藥品供應和管理工作者,必須是道德品質良好,業務熟練,工作認真的人員。工作人員名單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人員變動時,須及時重新備案。
第七條市麻供點只準按規定限量供給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使用單位。
第八條罌粟殼可供醫療單位配方使用和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經營單位憑蓋有醫療單位或藥政部門公章的醫生處方配方使用,不準零售。
第九條教學、科研和設有病床且具備手術條件或具有一定醫療技術條件的醫療單位,可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到市麻供點購藥。
第十條市麻供點在供應麻醉藥品時,必須詳細核對各項表格及印章,準確無誤後方可按限量規定辦理。
對距離市麻供點較遠、交通不便的一級限量單位,可每次供應兩個季度的購用限量。
對距離市麻供點較遠、交通不便的一級限量單位,可每次供應兩個季度的購用限量。
第十一條凡購買麻醉藥品的單位,必須派醫務人員押運,途中嚴加保管,防止丟失。
第十二條儲存麻醉藥品,市麻供點必須設定專用倉庫或專櫃,按類分放,保持整潔,便於清點,符合藥品在庫養護條件,並指定專職人員負責儲存和供應工作。
醫療單位要專人負責,專櫃加鎖,設專用帳目,專用處方(處方要保存三年備查),專冊登記。
第三章 麻醉藥品的使用
第十三條凡屬麻醉藥品管理範圍內的各種製劑,必須向市麻供點購用。
麻供點內沒有的製劑或醫療單位特殊需要的製劑,由有麻醉藥品使用權的醫療單位,經主管院長同意,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方可配製。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配製。
第十四條使用麻醉藥品的醫務人員必須具備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經考核能正確使用麻醉藥品。
鄉級衛生院和計畫生育部門的醫務人員,經考核能正確使用麻醉藥品的,在進行手術期間有麻醉藥品處方權。
具有麻醉藥品使用權的醫務人員,由所在單位批准;
鄉級衛生院和計畫生育部門的醫務人員,經考核能正確使用麻醉藥品的,在進行手術期間有麻醉藥品處方權。
具有麻醉藥品使用權的醫務人員,由所在單位批准;
個體診所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醫務人員需用罌粟殼配方使用時,須由市、縣藥政部門審批;
名單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麻醉藥品在醫療上只限於外傷、手術、癌症晚期病人用藥和其他臨床適應症的病人,不得隨意濫用。
第十六條麻醉藥品的每張處方注射劑不得超過二日常用量;片劑、酊劑、糖漿劑等不得超過三日常用量;連續使用不得超過七天。
其處方應書寫完整、準確。醫務人員不得為自已開處方使用麻醉藥品。
其處方應書寫完整、準確。醫務人員不得為自已開處方使用麻醉藥品。
第十七條凡住院病人使用的麻醉藥品,須經主治醫師開方,並及時填寫病案,其他醫生不得隨意開方。
執行護士須按醫囑核對用藥並簽署姓名。除現場急救外,口頭醫囑無效。
護士長須嚴格監督,審查麻醉藥品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凡使用麻醉藥品有餘量者,須當日返回藥劑科,由藥劑科負責雙人銷毀,並建立記錄製度。用後的空安瓶返回藥劑科,處方作為報銷憑據。
第十九條因搶救病人急需使用麻醉藥品者,可於次日補辦手續。
第二十條霉變、損壞的麻醉藥品,市麻供點須報市醫藥公司審核批准後再行銷毀;
報銷的麻醉藥品的品種、規格、數量、原因須逐年呈報市醫藥總公司和市衛生局。
醫療單位每季報損一次,由藥劑科主任審核簽字。對意外損壞量大者,須報市衛生局。
第四章 癌症晚期病人使用麻醉藥品
第二十一條癌症晚期病人使用麻醉藥品,須具有“需用麻醉藥品”診斷書,同時攜帶病人戶口簿方可到所在縣、區指定的醫療單位購用麻醉藥品。
凡持外地上級醫療單位當月診斷為癌症晚期“需用麻醉藥品”診斷書者,可到指定醫療單位辦理用藥手續。
凡持外地上級醫療單位當月診斷為癌症晚期“需用麻醉藥品”診斷書者,可到指定醫療單位辦理用藥手續。
第二十二條凡持病人戶口簿者,供藥單位須在病人名下加蓋“藥”字專用章,發給“麻醉藥品供應卡”。
農村集體戶口,須持當地村民委員會證明,供藥單位須在發給“麻醉藥品供應卡”的同時收繳證明信。
農村集體戶口,須持當地村民委員會證明,供藥單位須在發給“麻醉藥品供應卡”的同時收繳證明信。
第二十三條藥劑部門在投藥時,須查看處方,複查“麻醉藥品供應卡”,並按數收回用過的空安瓶(空安瓶由專人保管,並由負責發放麻醉藥品的人員監督銷毀)。
第二十四條凡轉外地治療的癌症晚期病人,由轉診醫療單位根據途中時間供給適量麻醉藥品,最多不超過二日極量。
第二十五條癌症晚期病人使用麻醉藥品,原則上每張處方不超過四支(即二日量:嗎啡注射劑40毫克,杜冷丁注射劑400毫克)。
杜冷丁注射劑日劑量達300~400毫克者,須臨床科主任批准;400毫克以上者,須主管院長批准。任何劑型都不得超過一日極量。使用麻醉藥品超過三個月者,醫療單位須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查。
第二十六條使用麻醉藥品,採用使用期滿換卡制。市內一卡使用一周;各縣一卡使用半月。
癌症晚期病人用藥不足時,醫療單位在每季供應限量內可據實上報,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增加供應量。
癌症晚期病人用藥不足時,醫療單位在每季供應限量內可據實上報,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增加供應量。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者,勒令毀掉原植物,沒收全部麻醉藥品。
對非法銷售者令其追回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同時處以5-10倍罰款;
對非法販賣者,由公安機關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者,追究主管領導及當事人責任,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警告、沒收實物及非法所得等處罰;
對直接責任者,處以200元以下(含2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含10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者,沒收製劑及非法所得,給予通報批評,並按國家《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並處以100元以下(含1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其他條款者,分別給予批評,通報批評,令其限期改進。
情節嚴重者處以30-1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執罰者為縣、區以上衛生行政部門。
被查封的藥品與製劑,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監督處理,並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罰沒款一律上繳市、縣財政。
罰沒款一律上繳市、縣財政。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機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答覆。
對答覆不服的,可在接到答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處罰決定不履行。
逾期又不起訴的,原處理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駐軍醫院麻醉藥品的供應、使用,按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制定的管理辦法執行。
對違反本辦法的部隊醫務人員,可建議瀋陽軍區總後勤部衛生部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齊衛藥字〔1987〕第17號檔案同時廢止。
原齊衛藥字〔1987〕第17號檔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