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統籌提出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目標,監測預測預警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趨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指導的職責。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平衡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點項目和生產力布局,負責重點項目的前期指導和協調工作。負責協調一二三產業發展重大問題並統籌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
(四)負責全區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協調有關重大問題。負責組織監測和評估人口變動情況及趨勢影響,開展重大決策人口影響評估,研究提出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分析區域經濟發展情況,提出區域經濟發展戰略規劃,提出城鎮化、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作發展的政策建議。
(五)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協調全區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工作。承擔綜合協調全區節能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任務。負責全區能源消費控制目標綜合協調工作。
(六)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全區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業管理工作。
(七)貫徹落實全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戰略,提出政策措施建議,擬定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八)負責工業行業的巨觀管理與綜合指導。實施工業行業發展規劃、計畫,組織貫徹國家有關工業發展的產業政策,貫徹執行國家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九)監測、分析全區工業運行態勢,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十)承擔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業生產、銷售監管工作。負責全區煤炭經營監督管理;負責全區包裝行業行政管理。
(十一)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指導。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公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協調銀行、企業的合作與聯繫,推動企業融資環境的改善。指導企業培訓和人才引進交流工作。
(十二)推進工業領域信息化工作,落實相關政策。統籌推動“網際網路+先進制造業”發展。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內外貿易、利用外資及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政策。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有關任務。
(十四)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落實現代服務業項目招引,推動產業合理布局和集群集聚發展。
(十五)擬訂全區貿易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指導全區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化流通網路工程。
(十六)推動全區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監督檢查外商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契約章程的情況。
(十七)承擔組織實施全區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全區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報警和信息引導。按照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和拍賣等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十八)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推進全區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全區技術引進、設備出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工作。監督管理防擴散等與國家安全相關的進出口工作。
(十九)統籌推進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最佳化科研體系建設,指導科研機構改革發展,推動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
(二十)開展科技型企業評價、認定等管理服務工作,協調推動落實科技型企業扶持政策。
(二十一)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組織實施科技人才計畫,推動高端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落實市重點引進外國專家規劃、計畫,建立外國專家聯繫服務機制。促進全區科普工作,指導全區科技保密工作。
(二十二)監督管理全區糧食收購市場,負責區域內糧食收購主體的資質確認以及糧食倉儲企業的倉儲備案工作,負責區域內糧食收購主體的指導和服務工作。
(二十三)負責糧食流通行業管理,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糧食流通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執行糧食質量標準。落實國有糧食倉儲物流設施保護制度。
(二十四)擬訂軍民融合發展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匯總軍民融合發展需求,推動全區軍民融合產業工作。
(二十五)負責對全區軍民融合發展各項工作的統籌、協調、督促,協調推進軍民融合發展重大項目和重要事項。
(二十六)負責區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日常事務工作。綜合協調全區軍民融合發展工作。對區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議定事項進行督導落實。
(二十七)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業務股。負責發改、商務、糧食等方面工作。
(二)綜合股。負責工業信息、科學技術、軍民融合等方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