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簡介
【發布單位】80810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8-15
【生效日期】1998-08-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條例全文
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條例
(1998年7月25日齊齊哈爾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8年8月15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梅里斯達斡爾族區是經國務院批准恢復的民族區,是由齊齊哈爾市管轄的市轄區。
第三條梅里斯達斡爾族區應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
梅里斯達斡爾族區可根據本地的情況和特點,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制定具體政策和措施,加速發展本地區經濟和社會事業。
第四條梅里斯達斡爾族區國家機關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地執行,積極完成市人民政府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五條梅里斯達斡爾族區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應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學習、互相幫助,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嚴禁製造民族分裂和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
第六條梅里斯達斡爾族區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七條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違法活動。
第二章 國家機關
第八條梅里斯達斡爾族區國家機關應依照法律有關規定設立並開展工作。
第九條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各民族都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其中達斡爾族代表應占百分之二十以上。
第十條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達斡爾族公民應當占百分之二十以上,其他少數民族也應有適當名額。區人大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達斡爾族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
第十一條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政府區長由達斡爾族公民擔任,副區長中至少有一名達斡爾族公民。政府組成人員應配備一定比例的達斡爾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
第十二條梅里斯達斡爾族區行政編制定額可高於同等規模市轄區。梅里斯達斡爾族區可根據本地區特點和需要提出行政機構設定意見,報上一級編制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梅里斯達斡爾族區國家機關應注意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的科技、經濟管理和其他專業人才以及婦女幹部。
梅里斯達斡爾族區國家機關和各部門在錄用公務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達斡爾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
第十四條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有達斡爾族公民擔任院長或副院長、檢察長或副檢察長,工作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達斡爾族公民。
第十五條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對於需要翻譯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提供翻譯。
第三章 經濟建設
第十六條梅里斯達斡爾族區國家機關應根據本地的情況,制定符合實際的經濟發展方針、政策和計畫,促進本地區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
第十七條梅里斯達斡爾族區國家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管理和保護其境內的自然資源。
開發利用梅里斯達斡爾族區境內自然資源,應照顧當地利益,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向區主管部門繳納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管理費。
第十八條梅里斯達斡爾族區的農業、牧業、漁業及其他重要產業所需生產資料的供應應列入計畫,並給予優先安排,適當照顧。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支持梅里斯達斡爾族區調整產業結構,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活動,大力發展農、畜產品精深加工產業。
市人民政府應鼓勵和支持梅里斯達斡爾族區大力發展非國有經濟,大力發展區、鄉企業。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應扶持梅里斯達斡爾族區加快發展交通、郵電、電力等城鄉基礎設施建設。
市政府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大專院校應採取對口支援等形式,積極幫助梅里斯達斡爾族區發展經濟及社會事業。
第四章 財政金融
第二十一條梅里斯達斡爾族區實行國家和上一級政府規定的財政管理體制。
梅里斯達斡爾族區國家機關根據國家和上一級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編制預、決算和調劑各項收支,超收和節餘資金自主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年度財政預算時,對梅里斯達斡爾族區的財政收支按定補額給予補貼,其定補額可視情況逐年提高。
第二十三條梅里斯達斡爾族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人員經費標準應高於其他市轄區。
第二十四條國家和省有關部門給梅里斯達斡爾族區的各類專項資金,市有關部門不得隨意扣減、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條梅里斯達斡爾族區新辦企業和老企業開發的新產品從投產之日起,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先征後返,期限為一年;期滿後納稅仍有困難的,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徵收後,可再返回50%,期限為二年。
梅里斯達斡爾族區在地方稅收上享有國家對少數民族地區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金融部門對梅里斯達斡爾族區的各種貸款應優先安排,並給予優惠。
第五章 社會事業
第二十七條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依據法律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九年義務教育,發展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
梅里斯達斡爾族區應辦好各類民族學校,提高教師隊伍素質和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少數民族人才。各民族學校可用本民族語言輔助教學。
第二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在教育經費、教育設施建設方面應給予梅里斯達斡爾族區適當照顧。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下達中、幼師招生計畫時,應對梅里斯達斡爾族區適當增加招生名額,其考生相應享受國家對邊遠地區的招生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在梅里斯達斡爾族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含離退休職工)享受少數民族地區補貼,標準為基本工資額的百分之十。
分配到梅里斯達斡爾族區的大、中專畢業生,進崗後即享受轉正定級工資待遇和科技津貼、民族區津貼等待遇。
第三十條梅里斯達斡爾族區應加強文化建設,辦好民族文藝團體、文化館(站)、新華書店和廣播電影電視,豐富各民族文化生活;挖掘、繼承達斡爾族優秀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具有民族特點的文化事業。
市人民政府對梅里斯達斡爾族區文化事業管理機構的編制和基礎設施建設應給予照顧,並支持辦好民族語言廣播電視節目。
第三十一條梅里斯達斡爾族區應積極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和民族傳統體育活動,不斷提高體育運動水平,增強各民族公民的體質。
第三十二條梅里斯達斡爾族區應大力發展醫療衛生事業,不斷提高各民族公民的健康水平。市人民政府在衛生投入方面應給予適當照顧,每年投入一定數額的資金,改善醫療條件。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每年八月十八日為梅里斯達斡爾族區的區慶日。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套用解釋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負責。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