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組織人事紀律

的組織人事紀律,指黨的關於幹部選拔任用原則和程式的規定。組織人事紀律是黨的紀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黨的組織人事紀律
  • 類型:紀律規定
認真執行黨的組織人事紀律,對於從法規上保證黨所任用的幹部能夠符合黨的德才兼備、“四化”標準,提高幹部隊伍素質,調動幹部的積極性都有重要的意義。黨章規定:“黨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幹部,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努力實現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也規定:“在幹部工作中要堅持正派的公道的作風,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嚴禁以派性劃線,嚴禁利用職權在黨內拉私人關係,培植私人勢力”及“任何領導幹部,不得違反黨的幹部標準和組織原則,將自己的親屬提拔到領導崗位上來;不得讓他們超越職權干預黨和國家的工作;不應把他們安排在自己身邊的要害崗位上。”違反了這些規定,也就違犯了黨的組織人事工作紀律。黨的組織人事紀律的具體要求是:(1)幹部的選拔和任用,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不能搞任人唯親,不許利用職權拉幫結派;(2)幹部的任免、調動和對犯錯誤幹部的處置,必須經過黨組織的集體討論,不能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3)幹部的任免升降,必須按規定程式辦事,不能臨時動議,倉促決定提拔任職;(4)不許泄露人事機密,討好個人;(5)不許違反編制規定,擅自增設機構和增加職數,等等。
為改進黨的幹部人事工作,加強黨的組織人事紀律,1995年2月,中共中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條例》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條件和程式,對黨政領導幹部的交流、迴避、辭職、降職等制度都作了具體規定,並對違犯規定提出了具體的紀律處分和監督措施。1997年8月,中共中央組織部還制定下發了《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規範》,2000年頒布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2001年2月又制定下發了《關於加強組織部門幹部監督工作若干意見(試行)》,2004年制定《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等。這些法規檔案,都為加強黨的組織人事紀律,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糾正用人工作中的不正之風,提高幹部隊伍素質,有著重要的作用。各級組織部門要嚴守黨的組織人事紀律,在黨委的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式選拔任用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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