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全國性黨員證,地方性黨員證,編號,發放,使用,管理,考核,必要性,基本構想,基本要求,
全國性黨員證
中國共產黨目前沒有統一的黨員證,黨員身份的證明,在制度上靠的是入黨志願書、介紹信等檔案,在制度外靠的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來證明黨員身份。但在歷史不同時期、不同地域曾有過地區性《黨證》《黨員證》或《黨費證》。中共中央組織部僅為了流動黨員的管理和服務的需要,統一製作並頒發了《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
地方性黨員證
部分地方為了管理需要,自行印製了黨員證。《黨員證》作為黨員身份的證明,實行專人專用,由所屬黨委加蓋公章、備案。黨員應嚴肅對待,妥善保管,不得塗改、抵押或轉借他人。如有遺失,應及時向組織申明和補辦。黨員退黨或被開除黨籍,由其所在支部收回上交,上級黨委負責登記並剪角銷毀。黨員參加組織活動、交納黨費、民主評議情況等事項,各支部要嚴格按照要求,認真如實填寫,以備組織考查。黨員可以持證參加基層黨組織組織生活
編號
《黨員證》的編號由一級單位(指縣委)號碼(2位數字)、二級單位(指基層黨委)號碼(2位數字)、流水序號(4位數字)組成,具體編號見《黨員證》編號說明。
發放
各級黨組織要及時將《黨員證》發放給每一個黨員,以支部為單位建立名冊,以基層黨委為單位建立檔案,並認真做好《黨員證》發放、登記和管理工作。黨員的姓名、性別、年齡、入黨時間以及流轉情況等基本信息由其所在黨支部負責認真填寫,並貼好黨員個人照片後,由各基層黨委加蓋公章。
使用
《黨員證》是黨員交納黨費、參加組織活動和進行民主評議的憑證。各支部要嚴格按照黨費繳納標準,堅持按月交納、一月一填,不允許按季度或半年突擊填寫。要認真如實的填寫繳費金額、繳費時間,並加蓋收款人印章,以備組織考查;外出流動黨員可持證參加所在地有關黨組織的活動。《黨員證》從2006年10月起使用,使用期為五年,逾期應及時更換。
管理
《黨員證》作為黨員身份的證明,實行專人專用。黨員應嚴肅對待,妥為保管,不得塗改或轉借他人。如有遺失,應及時向組織申明和補辦。黨員退黨或被開除黨籍,由其所在支部收回上交上級黨(工)委。
考核
各基層黨組織要重視《黨員證》的發放、使用和管理工作,把《黨員證》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作為黨員教育管理的重要措施,同時作為對基層黨組織半年考核、年終總評的一項依據,定期進行檢查督促,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切實解決存在問題。
必要性
1、實行黨員證,可以增強黨員的意識,增加黨員的榮譽感使命感。
共產黨員作為一個具有廣泛先進性的群體,在社會上有著較高的信譽度。在危難險重的關鍵時刻,只要有黨員的出現,人們對扭轉事態就會有更高的期望。在日常的工作中,人們對黨員也是格外地信任,比如在尋找就業崗位的過程中,相同條件下,用人單位往往更偏向與錄用黨員;在分工上,黨員也比普通的民眾更多地賦予重要責任。然而現實中,黨員只有在自己單位上才具有身份的明示,在社會生活中基本上沒有,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黨員有較強的意識,社會也很少給予他們相應的黨員的信任度。實行黨員證可以有效的把黨員的身份意識和社會的認可結合起來。使黨員的意識得到強化,榮譽感使命感進一步增強。
2、實行黨員證,可以加大對黨員的監督力度,加強對黨員的管理。
實行黨員證,實際上是將黨員的身份通過一種途徑向社會公布。是將黨員置於社會和民眾的監督之下。使黨員增強自律意識,增強有為意識。自覺地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自覺地維護社會公德。
3、實行黨員證,可以方便黨員過組織生活,方便黨員履行黨員義務。
黨員證可包含許多必要內容,單位黨組織可以通過審核黨員證的記錄來了解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和履行義務的情況。黨員可以持證參加當地黨組織的活動,向當地黨組織交納黨費。這樣使得黨員可以不必回到原地就接受到組織的管理,免除了奔波和不便。
基本構想
黨員證可以作為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的補充,在黨員組織關係管理中應該是與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具有同等效力的黨員政治身份的證明。黨員證可以把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黨費證、流動黨員證的功能集為一體。同時增加民主評議黨員和黨員獎懲情況的記錄。具體說來可以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1)黨員的基本情況記錄,包括黨員的五項六何、入黨和轉正時間、所在支部、黨員的照片,黨員證的簽發日期等。
(2)黨員交納黨費的情況記錄。
(3)黨員在民主評議黨員中所評格次的記錄。
(4)黨員年度獎懲情況記錄。
(5)流動黨員參加黨組織活動的情況記錄。流動黨員流轉情況的記錄。
基本要求
1、黨員證是黨員的身份證明,應由中組部統一製作並規定使用。要求各級黨組織統一認識,統一實行。黨員證應加蓋有權在全國範圍內直接相互轉接組織關係的黨組織公章方能生效。
2、證照的記錄是對黨員交納黨費和參加組織生活的狀況的反映,對於證照記錄不齊的黨員,可以視為沒有按時交納黨費或者沒有自覺參加黨的組織生活,黨組織應該視具體情況對黨員進行教育或組織處理。
3、黨員證應由黨組織按規定及時如實填寫,黨組織應指定專人負責並做好相關記錄。
4、黨員應主動與發證地黨組織或接受地當組織取得聯繫。主動將黨員證交由黨組織進行填寫或審核。
5、接受地黨組織應該主動與發證地黨組織及時取得聯繫,時間間隔可以是一年或半年。對於比較穩定的流入黨員,應該及時要求他們到流出地黨組織開具黨組織關係介紹信。
6、發證地黨組織每年應對黨員證進行審核或填寫。並負責根據黨員證的記錄情況主動與流入地黨組織聯繫,了解黨員在異地的表現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