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舉報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獎勵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違法行為人屬於黨員幹部和行政監察對象的,由監察機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嚴肅追究責任,其他公職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依法嚴肅處理。

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黔西南州舉報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獎勵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獎勵舉報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的工作程式、標準等事宜,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辦法》中所稱違法用地行為是指違反國家、省、州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的用地行為;違法建設、規划行為是指違反國家、省、州有關建設、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行為。
第三條 州及各縣(市)、頂效開發區監察機關為受理舉報事項的部門
第四條 各級監察機關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通信地址及郵政編碼,設立舉報信箱,明確專人負責舉報受理工作。
第五條 監察機關及其有關人員必須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舉報人的有關情況。
第六條 舉報人舉報情況應當實行實名舉報,舉報中應說明違法行為的具體地點,並儘可能說明違法行為發生時間、違法當事人及違法的具體行為等情況,並註明舉報人的聯繫方式。
第七條 監察機關受理舉報必須如實記錄(登記)舉報人的姓名、地址、聯繫方式以及舉報的違法行為等情況,並在受理舉報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舉報情況摘錄轉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依法進行處理。監察機關轉辦舉報情況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情況。
第八條 監察機關轉辦舉報情況時應當作好登記,並履行簽收手續。
第九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監察機關轉辦的舉報後,應在30日內將辦理情況報監察機關備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60日。備案材料應當對舉報人反映的情況是否屬實作出界定,並由單位分管或主要領導簽字後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條 監察機關收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核實的材料後,應當在10日內告知舉報人反映的情況是否屬實,如果屬實的同時通知其在60日內憑有效身份證件到監察機關領取獎金;舉報人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應在60日內到監察機關領取獎金,特殊情況可延長60日,逾期不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一條 監察機關發放獎金時,須核對舉報人的身份等情況準確無誤,由舉報人寫出領條並提供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後,經監察機關分管領導和經辦人在領條上籤字後發放。監察機關須建立發放台賬嚴格登記,規範管理。
第十二條 獎金髮放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舉報城市(州、縣市駐地)違法行為
1.違法用地:屬於非法買賣、轉讓的每起獎勵4000元;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每起獎勵3000元;屬於非法租賃的每起獎勵2000元。
2.違法建設或違反規劃:屬於永久性建築的每起獎勵3000元;屬於臨時性建築的每起獎勵2000元。
3.非法占用城市道路、街道、綠地、消防通道、景區、河渠等公共用地:屬於永久性建築的每起獎勵3000元;屬於臨時性建築的每起獎勵2000元。
(二)舉報集鎮(鄉鎮所在地)違法行為
1.違法用地:屬於非法買賣、轉讓的每起獎勵3000元;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每起獎勵2000元;屬於非法租賃的每起獎勵1500元。
2.違法建設或違反規劃:屬於永久性建築的每起獎勵2000元;屬於臨時性建築的每起獎勵1500元。
3.非法占用集鎮道路、街道、綠地、消防通道、景區、河渠等公共用地:屬於永久性建築的每起獎勵2000元;屬於臨時性建築的每起獎勵1500元。
(三)舉報農村違法行為
1.違法用地:屬於非法買賣、轉讓的每起獎勵2000元;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每起獎勵1500元;屬於非法租賃的每起獎勵1000元。
2.違法建設或違反規劃:屬於永久性建築的每起獎勵1500元;屬於臨時性建築的每起獎勵1000元。
3.非法占用農村道路、街道、綠地、消防通道、景區、河渠等公共用地:屬於永久性建築的每起獎勵1500元;屬於臨時性建築的每起獎勵1000元。
(四)重大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發生在風景名勝區(省級以上)、水源保護區、重要規劃區(中央、省、州重點項目規劃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範圍內,且在州、縣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的,獎勵5000元。
(五)舉報其他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的,每起獎勵800元。
第十三條 舉報人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實,如觸犯多項法律法規規定的,按單項最高額獎勵,不重複獎勵。
第十四條 同一違法行為如果出現多人舉報,按照舉報時間順序只獎勵第一舉報人,不分別獎勵。
第十五條 舉報人舉報應當實事求是,不得誣告、陷害。惡意舉報的,由有關部門追究舉報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按規定受理監察機關轉辦的舉報,或不按時限辦理的,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違法行為不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的,或在調查處理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處理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中,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貪污腐敗、失職瀆職行為的,應當移送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