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區促進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扶持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發〔2015〕2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5〕71號)、《關於促進網路零售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渝府發〔2013〕42號)、《關於進一步推動網際網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渝府發〔2013〕47號),進一步加快全區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根據黔江區政府辦《關於印發黔江區推進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黔江府辦發〔2015〕10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黔江區促進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扶持辦法
  • 實施地區:黔江區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 區政府設立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重點對培育壯大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完善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建設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等方面進行扶持。
第三條 本辦法的扶持對象為在我區辦理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的從事相關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以及符合相關條件的其他主體。
第二章 創業補助
第四條對經批准投資建設5000平方米以上,實現運營服務、企業孵化、產品展示、電商培訓、倉儲物流等功能,入駐電商企業50家以上的區級電商產業微企孵化園的企業,採取項目申報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給予一次性補助。
第五條 對在區級電商產業微企孵化園附近依託專業市場等投資建成“網際網路 ”產業園並發展30家以上商戶正常開展線上交易一年以上的企業,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對投資建設 “智慧商圈”的企業,採取項目申報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給予平台建設投資額30%以內的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對投資建成500平方米以上有較強聚集輻射和帶動實力的電商運營中心,給予運營企業不超過3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同一企業在同一地點建設的“網際網路 ”產業園、“智慧商圈”、電商運營中心只能申報一個。
第七條 對自建一級域名的B2B、B2C等電商平台的企業,且線上年銷售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八條對區內企業以企業名義在蘇寧易購、天貓、京東三大電商平台開設特色專賣店且正常經營六個月以上的,給予一次性補助5萬元。
第九條對建成符合規範要求的電子商務鄉鎮街道電商服務站、村(居)電商服務示範店的企業,按電商服務站5萬元/個、電商服務示範店2萬元/個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第十條對建卡貧困戶通過第三方電商平台開設網店的,給予一次性網路服務費補助1000元。同一貧困戶在多家平台開店或在同一平台開多家店的,按一個名額計算。
第三章 運行扶持
第十一條對電子商務企業或電商市場主體通過網銷渠道銷售本地生產的農特產品到區外的,按3元/單的標準給予物流費用補助;對覆蓋全區30個鄉鎮街道的物流企業,向鄉鎮電商服務站和村級電商服務店投遞農村居民網購物件、收集鄉鎮網銷產品進城向區外投遞的,按投遞物件0.5元/單、收集物件1元/單的標準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對入駐區級電商產業微企孵化園的電商企業及相關服務企業、機構,實行倉儲、寬頻和場地費用全免。
第十三條對經報批同意舉辦的參加商戶50家以上的電子商務展會和農網對接活動,給予承辦機構不超過舉辦費用50%的一次性補貼,每次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四條對公車開通到區級電商微企孵化園的公交公司,給予5萬元/年的補助;根據客流量增長需要,適時支持電商微企孵化園開通職工專用車,給予最多每月1萬元的運行補助。
第十五條將區級電商產業微企孵化園作為景點和中高職教育實訓基地打造,對組織外地遊客參觀區級電商產業微企孵化園武陵名特優產品展示中心的旅行社按1元/人/次的標準對旅行社進行補貼,對孵化園管理企業按1元/人/次的標準給予旅遊團餐補助;支持中高職學生到區級電商產業微企孵化園見習、實習。
第四章 貢獻獎勵
第十七條對從事我區 “黔江十寶”等本地特色電商產品加工包裝的企業、專業合作社等組織,專門為電商提供優質網銷產品,年供貨銷售額5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以上的,分別給予2萬元、5萬元、10萬元獎勵。
第十八條 對線上年銷售收入首次突破1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及以上的企業,或新增區本級實得稅收2萬元、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及以上的電商企業,分別給予1萬元、3萬元、5萬元、8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九條 對策劃電商概念品牌爆款品牌,並且獲得重慶市著名商標、國家級地理標誌、中國馳名商標的,每個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已享受同類政策的不再重複獎勵。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除一次性補助以外,財政的其它扶持政策按年計算兌現,符合條件的企業應於次年的3月底以前向區商務局申報,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書面申請;
(二)購置(租賃)辦公用房契約;
(三)企業工商和稅務註冊登記手續,開戶銀行、賬號;
(四)其他相關資料。
區商務局會同區財政局審核並提出初步意見,報區政府審批後按程式兌付。
第二十一條除一次性補助以外,當年享受本辦法政策扶持或獎勵時間不足6個月的(以工商註冊登記時間為準),以下年為第一年計算兌現;當年享受政策扶持或獎勵時間超過6個月不足一年的,以當年為第一年計算兌現。
第二十二條對採取欺詐手段騙取或套取產業扶持資金的企業,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置。存在不履行社會責任、不依法納稅、不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發生安全事故、有其他違法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等情形的企業,不得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政策。
第二十三條全區各級各部門要積極爭取上級專項資金支持我區電商發展。對已享受國、市支持的項目,不再單獨享受本辦法支持政策;但國市支持力度小於本辦法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由本辦法相應支持政策補足國、市支持後的差額部分。
第二十四條工商、人社、農業、供銷、經信、郵管、通信、質監、食藥監、人行等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支持黔江電商發展的相關配套措施。
第二十五條 區商務局可以會同區財政局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5〕71號)及我區實施辦法,提出本辦法之外急需補助的事項,報區政府批准後按本辦法規定程式兌現。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區商務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資金管理辦法並實施細則由區商務局、區財政局聯合制定。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月1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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