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是由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貴州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10日,黔東南州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州人大常委會主任耿生茂,州委常委、州紀委書記、州監察委員會主任黃興文共同為州監察委員會揭牌。

現任中共黔東南州委常委、黔東南州紀委書記、黔東南州監察委員會主任:范省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
  • 外文名:Qiandongnan Miao and Dong Autonomous Prefecture supervisory committee
  • 現任領導:范省偉 
  • 成立時間:2018年1月10日 
  • 機關屬性:國家監察機關
機構簡介,監察改革,監察範圍,主要職責,機構設定,現任領導,主任,副主任,委員,

機構簡介

中共黔東南州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州紀委)由中國共產黨黔東南州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黔東南州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州監委)由黔東南州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州紀委與州監委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對省紀委省監委、州委全面負責。同時,州監委對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在省紀委省監委、州委的領導下,州紀委州監委加強對下級紀委監委的領導。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
監察體制改革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
監察體制改革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1、負責全州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2、依照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3、負責全州監察工作。
4、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
5、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工作。
6、負責綜合分析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對紀檢監察工作重要理論及實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意見或實施方案,參與起草制定州級相關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7、負責對巡視反饋意見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加強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9、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州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會同有關方面做好州紀委州監委派駐機構、縣(市)紀檢監察機關、州管企業和州屬事業單位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建設有關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州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等。
10、結合職能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完成省紀委省監委、州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機構設定

本單位(部門)內設18個部室,下設3個機構,1個事業單位:
1、內設18個部室。包括: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調研法規室(案件申訴複查複議辦公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監督檢查室(扶貧與民生監督檢查室、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辦公室)、第二至第五監督檢查室、第六至第八審查調查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案件審理室、離退休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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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設(集中統一管理運行)3個機構。包括:州委巡察辦、州委巡察組、州紀委州監委派駐紀檢組。
3、所屬1個事業單位。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預防腐敗協調指導中心。

現任領導

主任

范省偉

副主任

熊放鳴(土家族)、龍賢潤(侗族

委員

徐嗣和(苗族)、常俊臣(侗族)、楊小平(女,苗族)、衛昌樓、吳增前(苗族)、文開鋒、吳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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