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東南州扶貧專項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黔東南州扶貧專項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是2014年黔東南州扶貧辦公室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黔東南州扶貧專項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黔東南州政府
黔東南州扶貧專項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扶貧專項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創新發展扶貧小額信貸實施意見〉的通知》(黔府辦函〔2015〕47號)、《貴州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貴州省信貸支持精準扶貧實施辦法》(黔扶通〔2014〕64號)、《貴州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黔財農〔2014〕85號)等規定,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指的是用於建檔立卡貧困戶和扶貧龍頭企業貸款利息補貼的專項資金,是財政扶貧資金的組成部分。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三條 州扶貧辦、州財政局、人行黔東南中心支行、信用聯社黔東南審計中心共同負責全州扶貧貸款貼息工作的組織協調。
第四條 各縣(市)成立扶貧貸款貼息工作協調小組,由縣(市)政府分管領導和縣(市)扶貧辦、財政局、人民銀行、農商銀行(農信社)主要領導組成。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扶貧辦。協調小組及辦公室的具體任務是:
(一)組織實施扶貧貸款貼息工作;
(二)審核扶貧貸款貼息;
(三)定期進行檢查評估。
第五條  部門工作職責
(一)扶貧部門:負責扶貧貸款貼息工作的組織、協調,做好貼息審核、公示等工作。
(二)財政部門:負責扶貧專項貼息資金的撥付和監督。
(三)農商銀行(農信社):負責按季節匯總各鄉鎮貧困戶貸款及利息明細,經經辦人和網點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下季度前5日送鄉鎮扶貧工作站和縣(市)扶貧辦備查;
(四)人民銀行:負責金融扶貧政策的宣傳和指導。
第六條 鄉鎮成立扶貧專項貼息資金髮放工作小組,由鄉鎮政府(管委)分管領導和扶貧項目管理部門、財政所、農商銀行(農信社)負責人組成,負責落實信貸貼息工作。
第三章 貼息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貼息對象:
(一)建檔立卡貧困農戶;
(二)脫貧時間未超過2年的原建檔立卡貧困農戶;
(三)縣級以上扶貧龍頭企業;
(四)建檔立卡貧困戶占50%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八條 貼息條件
(一)貧困戶貼息條件。貧困戶申請扶貧貸款貼息補助,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為發展增收項目(包括:種植業、養殖業、鄉村旅遊業、農產品及旅遊商品加工業、建築業、運輸業、農產品經銷業以及入股其它市場主體開發等等)、生產力水平提升、勞動技能提升、解決子女就學和家庭成員就醫從金融部門獲得貸款的;
2.為改造危房從金融部門獲得貸款的;
3.扶貧生態移民從金融部門獲得貸款的;
4.按照貸款協定按時足額支付貸款利息的。
(二)扶貧龍頭企業貼息條件。向扶貧龍頭企業兌現扶貧貸款貼息補助,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經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認定為縣級以上扶貧龍頭企業的;
2.為實際帶動貧困戶增收從金融部門獲得貸款的;
3.按照貸款協定按時足額支付貸款利息的。
第九條 不予貼息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貼息:
(一)從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渠道進行借款的;
(二)貸款用途與第八條不符的;
(三)不認真履行貸款協定產生罰息的;
(四)已經從其他渠道獲得貼息補助的;
(五)扶貧龍頭企業貸款不直接用於帶動貧困戶發展增收項目的;
(六)貸款後以獲取利息為目的轉存金融機構的;
(七)其它不予貼息情形。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 扶貧專項貼息資金由上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縣(市)本級財政預算構成。各縣(市)根據需要,先從切塊到縣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按10-15%比例安排,專項用於扶貧貸款貼息,不足部分由各縣(市)從本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一條 扶貧專項貼息資金要及時劃入縣(市)級報賬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封閉運行。
第十二條 扶貧專項貼息資金兌現當年貧困戶貸款利息補助結束後有結餘的,可以結轉到下一年度作為貸款貼息資金使用,貼息資金安排充足的,可以結轉為風險補償基金。
第五章 貼息額度及標準
第十三條 貼息額度。貧困戶貸款5萬元以下3年以內的,按實際貸款額度給予3年貼息,超過5萬元以上按5萬元貼息,超過3年以上的給予3年貼息;扶貧龍頭企業(含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貸款按每帶動1戶貧困戶不超過5萬元的標準給予3年貼息,貼息額度最多不超過2000萬元。
第十四條 貼息標準。建檔立卡貧困戶貸款年利率在5%以內的,按貧困戶實際支付的利息全額補貼,超過5%的,按5%給予補貼;扶貧龍頭企業貸款利息補貼按不超過3%的標準給予貼息,每個企業一年最多補貼60萬元。
第六章 貼息流程
第十五條 貧困戶貼息工作流程
第一步:個人申請。貧困戶按季支付扶貧小額信用貸款利息後,持利息支付憑證原件每半年一次(7月1日-10日和次年元月1日-10日)向鄉鎮扶貧工作站提出貼息申請。
第二步:鄉鎮審核。鄉鎮扶貧工作站收到貼息申請材料後,7個工作日完成審核。在審核時依據建檔立卡信息系統和農商行提供的貸款及利息明細,重點審核申請人是否建檔立卡貧困戶、貸款用途是否符合貼息條件、實際貸款是否超過額度標準、是否按時足額支付利息等,符合條件的由經辦人提出補貼建議,經鄉鎮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公示7天無異議後,及時向縣(市)扶貧辦申報。
第三步:縣(市)審批。縣(市)扶貧辦收到鄉鎮扶貧工作站申報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公示7天。
第四步:兌現貼息。公示無異議後5個工作日內,由縣(市)財政部門將等額的專項貼息資金下撥到鄉鎮財政所,5個工作日內按報賬程式將貼息資金批量撥付到貸款貧困戶的惠農一折通賬戶或貸款賬戶中。
第十六條 扶貧龍頭企業貼息工作流程
第一步:申請。扶貧龍頭企業持貸款協定和利息支付憑證原件及複印件、帶動貧困戶發展的合作協定(利益聯結機制)、帶動效果有關印證材料、經受益貧困戶簽字確認的貧困戶名冊等材料,於次年元月1日-10日向縣(市)扶貧辦申請。
第二步:審核。縣(市)扶貧辦收到貼息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重點審核利息支付憑證原件是否真實、是否從其它渠道獲得利息補助、帶動貧困戶脫貧效果是否顯著、帶動的貧困戶名冊是否真實等,符合條件的由相關股室按照每帶動1戶貧困戶不超過5萬元的標準提出貼息額度和貼息建議,報扶貧辦領導班子集體研究。
第三步:審批。縣(市)扶貧辦集體研究同意後,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公示7天。
第四步:兌現。公示無異議後5個工作日內,由縣(市)扶貧部門商財政部門辦理貼息資金撥付手續。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州扶貧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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