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縣扶貧開發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農〔2001〕93號)和省、市扶貧開發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一、扶貧開發專項資金的籌集
本辦法所指的扶貧開發專項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部門安排的扶貧資金和幫扶單位籌集及社會捐贈等資金,主要用於改變貧困村落後面貌,改善貧困民眾的生產、生活條件,提高貧困農戶收入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其主要來源有: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扶貧資金;中央、省、市下撥的專項扶貧資金;幫扶單位籌集的幫扶資金;社會捐贈等其他資金。
為了規範我縣的扶貧開發專項資金的管理,除社會捐贈者對捐贈資金管理有特別要求外,要求各級幫扶單位籌集的各類扶貧專項資金必須全部通過鎮級財政賬戶,再轉撥到各貧困村面上村銀行賬戶。省、廣州市、梅州市幫扶單位籌集的幫扶資金可先轉入縣扶貧專戶再下撥到貧困村、貧困戶所在鎮級財政賬戶,或直接將款項撥到貧困村貧困戶所在鎮級財政賬戶。收據可使用《廣東省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結算票據》或《廣東省接受社會捐贈專用票據》。
二、扶貧開發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產業化基地建設項目。包括基地優良品種的引進、先進實用技術的推廣、科技培訓、以及產業化基地相關配套設施的建設等;
(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貧困村的交通、水利、教育、文化、環保、衛生等公共設施建設;
(三)貧困村、貧困農民培訓項目。包括農業先進實用技術的培訓、農民就業技能培訓、電子商務等;
(四)幫扶貧困村發展增加村級集體收入項目、貧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農村合作醫療和危房改造補助等;
三、扶貧開發專項資金的管理
(一)到戶資金的管理。
1.到戶資金應首先用於幫扶各貧困村、面上村的貧困戶脫貧及扶持相關農戶;
2.到戶資金幫扶項目及對象的確定,必須經村委會集體討論同意(有條件的村委會需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並填寫《大埔縣扶貧開發到戶資金使用計畫書》(附屬檔案1),報所在鎮人民政府備案後實施;
3.到戶資金支付應根據幫扶項目分別填制《大埔縣扶貧開發到戶資金使用明細表》(見附屬檔案2),並且必須有幫扶對象簽名;
4.到戶資金支出單據需經村委兩人以上證明,村委主任和幫扶單位駐村幹部審批後,附資金到戶使用明細表報鎮管村賬會計人員入賬。
(二)村集體公益項目資金使用的管理。
1.村集體公益項目預算金額超過5000元以上的,必須由村委會集體討論通過,經幫扶單位駐村幹部同意,填寫《大埔縣公益項目建設計畫報告書》(見附屬檔案3),報請所在鎮人民政府批准,履行必要的立項手續。
2.公益項目建設完工後,村委會應及時組織鎮、村和幫扶單位相關人員對工程進行驗收並辦理工程結算手續,出具項目驗收報告和結算書,驗收報告需由村支部書記、村委主任聯合簽名,並在村務公開欄對項目驗收、結算情況進行公示。
3.公益項目資金支出單據需經村委兩人以上證明,村委主任及幫扶單位駐村幹部審批後,附驗收報告和結算書報鎮管村賬會計人員入賬。
(三)加強現金的管理。
扶貧專項資金支出超出現金結算起點(1000元)的,原則上應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完善扶貧專項資金使用的審批手續,提取現金必須填寫《大埔縣扶貧開發資金提取現金申請表》(見附屬檔案4)。一次提取現金5萬元以下的經駐村幹部同意後,由鎮管片領導審核,5萬元以上由鎮長審核。各村應按實際支出提取現金,不得挪用公款和公款私存。
四、扶貧開發專項資金的賬務處理
扶貧開發專項資金鎮、村兩級必須實行專賬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和以任何理由從專項資金中提取管理費和其他費用。
(一)鎮級扶貧開發專項資金的賬務處理。
鎮級財政所會計賬應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增設“扶貧開發專項資金”子科目,所有扶貧專項資金的往來都應歸併到這一科目下明細反映。
(二)村級扶貧開發專項資金的賬務處理。
1.要求全縣57個貧困村(名單詳見附屬檔案5)以“廣東省大埔縣XX鎮XX經濟聯合社”為戶名在大埔農商銀行開設一個銀行專用賬戶。銀行專用賬戶預留印鑑必須包括經濟聯合社公章、村委會財務人員及鎮管村賬的會計人員印章。
2.村委會銀行支票由鎮管村賬會計人員保管、開具,購買支票等財務費用由鎮政府承擔。
3.在村級賬務中增設“扶貧開發專項資金支出”科目,並按項目類型分設:農村養老保險支出、農村合作醫療支出、危房改造安居工程支出、資助貧困戶子女就讀支出、種植養殖幫扶支出、慰問貧困戶支出、村集體公益項目支出和其他支出等8個子科目,分別按扶貧資金實際支出項目對應反映,公益項目支出必要時可再細分到具體的項目。
4.凡是在扶貧專項資金規定的使用範圍外的支出,一律不得在扶貧資金專賬中列支,已列支的資金應作相應的調賬處理。
五、扶貧開發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一)縣扶貧開發局會同縣財政局、縣審計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項目績效評價。必要時,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二)紀檢監察、審計、財政部門應開展扶貧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按計畫對扶貧項目開展跟蹤審計。
(三)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截用、移用、挪用專項資金的,或不按要求組織實施的,一律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其他
(一)對省、廣州市有關幫扶單位提出的資金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由縣扶貧開發局負責協調,確保扶貧資金安全、有效、規範管理。
(二)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行,由縣扶貧開發局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原《大埔縣“規劃到戶責任到人”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埔財農字〔2013〕82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