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是黔南州人民政府為保護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和60年以上的茶樹,根據《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制定的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黔南州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黔南州人民政府令第31號
  • 發布日期:2019年7月15日
  • 施行日期:2019年7月15日
發布信息,細則全文,內容解讀,新聞報導,

發布信息

細則全文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酷刪葛詢條 根據《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樹名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三條,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保護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和60年以上的茶樹適用本實施細則。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保護。
第三條 古樹名木實行銘牌管理制度。
古樹名木銘牌實行全州統一式樣,銘牌內容包含古樹名木學名、保護等級、樹齡、樹高、胸徑、冠幅、編號、二維碼、掛牌單位、掛牌時間和生長地址。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設定標識的古樹名木編製成冊,並報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 州、縣兩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古樹名木的調查、鑑定、定級、登記、編號、建立古樹名木圖文檔案和電子信息資料庫,負責古樹名木普查備阿拘成果的鑑定。
(一)建設用地及風景名勝區生長的古樹名木由城鄉規劃部門負責保護管理,落實管護責任,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保護古樹名木的生長。
(二)農用地上生長的古樹名木由農業農村部門保護管理,防止農事活動對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影響。
(三)交通及設施用地上生長的古樹名木由交通部門保護管理,應當劃定保護範圍,制定保護措施。
(四)古樹名木生長環境污染防控埋轎臘由生態環境保護部門負責。
(五)旅遊發展部門應當加大對旅燥少己潤游景區範圍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力度,設定保護設施,避免遊客與古樹名木接觸,減少對古樹名木的傷害。
(六)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刊等新聞媒體應加強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的宣傳,倡導古樹名木保護行為,營造社會保護氛圍。
第五條 古樹名木保護經費實行分級預算保障制度。
公布的一級保護古樹,保護經費按每年每株1000元的標準,列入州級財政預算。公布的二、三級保護古樹,保護經費按每年每株1000元的標準,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公布的古樹群落,保護經費按每年每群4000元的標準,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保護經費使用,保護經費分為管護經費和養護經費。
(一)管護經費。每株每年按400元、每群每年2000元。管護經費發放給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用於古樹名木病蟲害防治、施肥等日常管理支出。
(二)養護經費。每株每年按600元、每群每年按2000元,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使用,用於古樹名木復壯、加固、樹洞修補等日常專業養護支出。
(三)因特殊情況需要對古樹名木實施修復,須編制專項方案,經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悼灶舉門審查通過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同意,費用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七條 建立古樹名木認養制度。
(一)古樹名木認養是指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認養方”)通過一定程式,自願以捐資的方式保護古樹名木的行為。
(二)可供認養的古樹名木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認養方可在公布範圍內進行認養。
(三)認養一級保護古樹名木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州人民政府同意,方可簽訂認養協定;認養二、三級保護古樹名木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方可簽訂認養協定。認養協定應包括認養範圍、認養方式、認養權責、認養籃姜年限。
(四)認養方捐認養資金,認養資金由認養方和當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監管使用。
第八條 連續五年認養古樹名木1~5株,並通過精心管護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或資助古樹名木保護5000元~30000元的,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授予“古樹名木保護先進集體”或“古樹名木保護先進個人”稱號;連續五年認養古樹名木5~10株,並通過精心管護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或資助古樹名木保護30000元~100000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授予“古樹名木保護先進集體”或“古樹名木保護先進個人”稱號;連續五年認養古樹名木10株以上,並通過精心管護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或資助古樹名木保護資金100000元以上的,由州人民政府授予“古樹名木保護先進集體”或“古樹名木保護先進個人”稱號。授予“古樹名木保護先進集體”或“古樹名木保護先進個人”稱號的均予以公告。
第九條 因自然生長、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林業部慨蒸榆門及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責任部門共同協商從古樹名木保護經費中給予補償。
第十條 州、縣兩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兩年一次對古樹名木的生長和管護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管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做好保護工作,提高保護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發生病蟲害、受損、長勢衰弱或瀕危等異常現象的古樹名木編制養護方案,採取地上環境整治、砌坎固基、樹體防腐、培土復壯等保護措施,改善古樹名木的生長條件。
第十二條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人由管護單位確定。管護單位要與管理責任人簽訂管護責任書;管護責任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管護責任轉移手續,並重新簽訂管護責任書。
管護責任書要明確管護責任人的管護對象,管護責任、管護報酬及處罰措施;管護責任人應當按照管護責任書的規定做好古樹名木日常的保護巡護工作,制止破壞古樹名木的行為,向管護責任單位報告異常情況。
第十三條 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和60年以上的茶樹死亡的,管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經核實、查明原因並明確責任後,上報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予以註銷。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死亡未經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註銷的,不得擅自處理。
經核准註銷的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和60年以上的茶樹由權利人依法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以科學研究、公眾展示、文物保護、旅遊觀光等方式合理開發利用古樹名木資源,應保證古樹名木的正常生長,具有經濟效益的,應將其部分收入用於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古樹名木自然落葉、落花、落果可由權利人回收再利用。
第十五條 古樹名木保護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竊取、截留、私分或挪作他用。竊取、截留、私分或挪用古樹名木保護經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州人民政府對保護一級保護古樹名木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縣級人民政府對保護二、三級保護古樹名木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州、縣兩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兩年對古樹名木的管護情況進行考核,報州、縣兩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黔南州林業局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進行如下解讀。
一、制定《細則》的必要性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樹名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6月20日以新聞發布會的形式對外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的規定,同時也為了對《條例》部分條款進行細化和補充,增強保護措施的可操作性,制定《細則》非常必要。
二、主要依據
本《細則》主要依據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全國綠化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意見》(全綠字〔2016〕1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起草過程
《條例》公布後,州人民政府隨即將《細則》的起草工作交辦給州林業局,通過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討論,成立了起草工作組並將起草工作落實到相關責任人。經過反覆調研和修改,於2016年10月完成《細則(草案)》初稿,通過徵求意見、公平競爭審查、專家論證等環節,在充分吸收採納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進行了全方位的修改和完善,形成最終《細則》。
四、主要內容和解讀
本《細則》共18條,針對古樹名木的適用範圍、掛牌保護制度管理、認養程式、鼓勵制度、開發利用、保護經費的標準、來源、使用方式、管護責任書內容、各級林業部門具體養護責任、死亡註銷後處置程式、管護考核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和說明,有較強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1、適用範圍
結合當前實際,本《細則》的適用範圍為我州行政區域內保護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和60年以上的茶樹。
2、古樹名木保護標牌的內容
《細則》第三條明確了保護標牌的形式和內容,同時,又給予各縣(市)一定的自主權,在內容不變的情況下,結合地方特色,製作具有代表意義的標牌。
3、保護經費的標準、來源、使用方式
《細則》第五條明確實行分級預算保障制度。第六條明確了管護、養護、修復三種使用方式、經費發放標準和對象。
4、古樹名木的認養程式
《細則》第七條明確了認養的概念、方式、範圍、申請程式、認養金使用監管。
5、表彰、鼓勵、獎勵的標準和方式
《細則》第八條根據認養年限、株數或者資助金額,授予州、縣、鄉三級 “古樹名木保護先進集體”或“古樹名木保護先進個人”稱號並予以公告。補充了在古樹名木保護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規定。
6、古樹名木損害賠償問題
《細則》第九條規定因自然生長、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林業部門及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責任部門共同協商從古樹名木保護經費中給予補償,保障了民眾的利益。
7.各級林業部門的責任
《細則》第十、十一條進一步細化了州縣兩級林業部門的職責職能,要求加強古樹名木保護宣傳、指導和監督管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在古樹名木發生病蟲害、受損、瀕危等異常現象時及時採取有效保護措施。
8.古樹名木死亡後的處置程式
《細則》第十三條,發現瀕臨死亡的古樹名木時,除管護責任單位和個人逐級上報,組織救治外,對已死亡的古樹名木要按程式申請註銷,經核准註銷後權利人方可依法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補充古樹名木資源的開發利用內容
《細則》第十四條明確了合理開發利用的方式,具有經濟效益的要投入部分經費用於後期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和養護,也明確了古樹名木附屬物的利用和權屬問題。
10、明確古樹名木保護經費的管理責任
《細則》第十五條明確了經費使用的禁止性規定和責任追究形式。
11.對管護單位和個人的考核
《細則》第十六條明確了一、二、三級古樹保護貢獻的獎勵,以及對古樹名木管護的考核主體、對象、程式。

新聞報導

黔南州出台《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古樹群落保護經費按每年每群4000元標準列入財政預算
7月25日,黔南州政府發布《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其中要求建立古樹名木保護經費實行分級預算保障以及認養制度,古樹群落保護經費按每年每群4000元的的標準納入財政預算,連續5年認養古樹名木10株以上,並通過精心管護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或資助古樹名木保護資金10萬元以上的,由州政府授予“古樹名木保護先進集體”或“古樹名木保護先進個人”稱號。
本《實施細則》適用範圍是黔南州行政區域內保護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和60年以上的茶樹。古樹名木實行銘牌管理制度。古樹名木銘牌實行全州統一式樣,銘牌內容包含古樹名木學名、保護等級、樹齡、樹高、胸徑、冠幅、編號、二維碼、掛牌單位、掛牌時間和生長地址。
建立古樹名木保護經費實行分級預算保障制度:公布的一級保護古樹,保護經費按每年每株1000元的標準,列入州級財政預算。公布的二、三級保護古樹,保護經費按每年每株1000元的標準,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公布的古樹群落,保護經費按每年每群4000元的標準,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建立古樹名木認養制度:連續五年認養古樹名木1至5株,並通過精心管護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或資助古樹名木保護5000元至30000元的,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授予“古樹名木保護先進集體”或“古樹名木保護先進個人”稱號;連續五年認養古樹名木5至10株,並通過精心管護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或資助古樹名木保護30000元至100000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授予“古樹名木保護先進集體”或“古樹名木保護先進個人”稱號;連續五年認養古樹名木10株以上,並通過精心管護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或資助古樹名木保護資金100000元以上的,由黔南州人民政府授予“古樹名木保護先進集體”或“古樹名木保護先進個人”稱號。
(二)可供認養的古樹名木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認養方可在公布範圍內進行認養。
(三)認養一級保護古樹名木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州人民政府同意,方可簽訂認養協定;認養二、三級保護古樹名木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方可簽訂認養協定。認養協定應包括認養範圍、認養方式、認養權責、認養年限。
(四)認養方捐認養資金,認養資金由認養方和當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監管使用。
第八條 連續五年認養古樹名木1~5株,並通過精心管護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或資助古樹名木保護5000元~30000元的,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授予“古樹名木保護先進集體”或“古樹名木保護先進個人”稱號;連續五年認養古樹名木5~10株,並通過精心管護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或資助古樹名木保護30000元~100000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授予“古樹名木保護先進集體”或“古樹名木保護先進個人”稱號;連續五年認養古樹名木10株以上,並通過精心管護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或資助古樹名木保護資金100000元以上的,由州人民政府授予“古樹名木保護先進集體”或“古樹名木保護先進個人”稱號。授予“古樹名木保護先進集體”或“古樹名木保護先進個人”稱號的均予以公告。
第九條 因自然生長、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林業部門及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責任部門共同協商從古樹名木保護經費中給予補償。
第十條 州、縣兩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兩年一次對古樹名木的生長和管護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管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做好保護工作,提高保護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發生病蟲害、受損、長勢衰弱或瀕危等異常現象的古樹名木編制養護方案,採取地上環境整治、砌坎固基、樹體防腐、培土復壯等保護措施,改善古樹名木的生長條件。
第十二條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人由管護單位確定。管護單位要與管理責任人簽訂管護責任書;管護責任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管護責任轉移手續,並重新簽訂管護責任書。
管護責任書要明確管護責任人的管護對象,管護責任、管護報酬及處罰措施;管護責任人應當按照管護責任書的規定做好古樹名木日常的保護巡護工作,制止破壞古樹名木的行為,向管護責任單位報告異常情況。
第十三條 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和60年以上的茶樹死亡的,管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經核實、查明原因並明確責任後,上報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予以註銷。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死亡未經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註銷的,不得擅自處理。
經核准註銷的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和60年以上的茶樹由權利人依法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以科學研究、公眾展示、文物保護、旅遊觀光等方式合理開發利用古樹名木資源,應保證古樹名木的正常生長,具有經濟效益的,應將其部分收入用於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古樹名木自然落葉、落花、落果可由權利人回收再利用。
第十五條 古樹名木保護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竊取、截留、私分或挪作他用。竊取、截留、私分或挪用古樹名木保護經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州人民政府對保護一級保護古樹名木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縣級人民政府對保護二、三級保護古樹名木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州、縣兩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兩年對古樹名木的管護情況進行考核,報州、縣兩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黔南州林業局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進行如下解讀。
一、制定《細則》的必要性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樹名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6月20日以新聞發布會的形式對外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的規定,同時也為了對《條例》部分條款進行細化和補充,增強保護措施的可操作性,制定《細則》非常必要。
二、主要依據
本《細則》主要依據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全國綠化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意見》(全綠字〔2016〕1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起草過程
《條例》公布後,州人民政府隨即將《細則》的起草工作交辦給州林業局,通過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討論,成立了起草工作組並將起草工作落實到相關責任人。經過反覆調研和修改,於2016年10月完成《細則(草案)》初稿,通過徵求意見、公平競爭審查、專家論證等環節,在充分吸收採納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進行了全方位的修改和完善,形成最終《細則》。
四、主要內容和解讀
本《細則》共18條,針對古樹名木的適用範圍、掛牌保護制度管理、認養程式、鼓勵制度、開發利用、保護經費的標準、來源、使用方式、管護責任書內容、各級林業部門具體養護責任、死亡註銷後處置程式、管護考核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和說明,有較強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1、適用範圍
結合當前實際,本《細則》的適用範圍為我州行政區域內保護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和60年以上的茶樹。
2、古樹名木保護標牌的內容
《細則》第三條明確了保護標牌的形式和內容,同時,又給予各縣(市)一定的自主權,在內容不變的情況下,結合地方特色,製作具有代表意義的標牌。
3、保護經費的標準、來源、使用方式
《細則》第五條明確實行分級預算保障制度。第六條明確了管護、養護、修復三種使用方式、經費發放標準和對象。
4、古樹名木的認養程式
《細則》第七條明確了認養的概念、方式、範圍、申請程式、認養金使用監管。
5、表彰、鼓勵、獎勵的標準和方式
《細則》第八條根據認養年限、株數或者資助金額,授予州、縣、鄉三級 “古樹名木保護先進集體”或“古樹名木保護先進個人”稱號並予以公告。補充了在古樹名木保護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規定。
6、古樹名木損害賠償問題
《細則》第九條規定因自然生長、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林業部門及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責任部門共同協商從古樹名木保護經費中給予補償,保障了民眾的利益。
7.各級林業部門的責任
《細則》第十、十一條進一步細化了州縣兩級林業部門的職責職能,要求加強古樹名木保護宣傳、指導和監督管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在古樹名木發生病蟲害、受損、瀕危等異常現象時及時採取有效保護措施。
8.古樹名木死亡後的處置程式
《細則》第十三條,發現瀕臨死亡的古樹名木時,除管護責任單位和個人逐級上報,組織救治外,對已死亡的古樹名木要按程式申請註銷,經核准註銷後權利人方可依法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補充古樹名木資源的開發利用內容
《細則》第十四條明確了合理開發利用的方式,具有經濟效益的要投入部分經費用於後期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和養護,也明確了古樹名木附屬物的利用和權屬問題。
10、明確古樹名木保護經費的管理責任
《細則》第十五條明確了經費使用的禁止性規定和責任追究形式。
11.對管護單位和個人的考核
《細則》第十六條明確了一、二、三級古樹保護貢獻的獎勵,以及對古樹名木管護的考核主體、對象、程式。

新聞報導

黔南州出台《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古樹群落保護經費按每年每群4000元標準列入財政預算
7月25日,黔南州政府發布《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其中要求建立古樹名木保護經費實行分級預算保障以及認養制度,古樹群落保護經費按每年每群4000元的的標準納入財政預算,連續5年認養古樹名木10株以上,並通過精心管護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或資助古樹名木保護資金10萬元以上的,由州政府授予“古樹名木保護先進集體”或“古樹名木保護先進個人”稱號。
本《實施細則》適用範圍是黔南州行政區域內保護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和60年以上的茶樹。古樹名木實行銘牌管理制度。古樹名木銘牌實行全州統一式樣,銘牌內容包含古樹名木學名、保護等級、樹齡、樹高、胸徑、冠幅、編號、二維碼、掛牌單位、掛牌時間和生長地址。
建立古樹名木保護經費實行分級預算保障制度:公布的一級保護古樹,保護經費按每年每株1000元的標準,列入州級財政預算。公布的二、三級保護古樹,保護經費按每年每株1000元的標準,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公布的古樹群落,保護經費按每年每群4000元的標準,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建立古樹名木認養制度:連續五年認養古樹名木1至5株,並通過精心管護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或資助古樹名木保護5000元至30000元的,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授予“古樹名木保護先進集體”或“古樹名木保護先進個人”稱號;連續五年認養古樹名木5至10株,並通過精心管護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或資助古樹名木保護30000元至100000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授予“古樹名木保護先進集體”或“古樹名木保護先進個人”稱號;連續五年認養古樹名木10株以上,並通過精心管護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或資助古樹名木保護資金100000元以上的,由黔南州人民政府授予“古樹名木保護先進集體”或“古樹名木保護先進個人”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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