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鑫達慈善基金會

黑龍江省鑫達慈善基金會

黑龍江省鑫達慈善基金會成立於2015年8月7日,是經民政廳批准的黑龍江省首家由上市公司負責人捐贈註冊成立的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理事會由省內企業高管、公益領軍人物、奧運冠軍、媒體記者等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鑫達慈善基金會
  • 外文名:Heilongjiang Xinda Charitable Foundation
  • 登記證號:黑基證字第0083號
  • 成立時間:2015年8月7日
  • 類型:非公募基金會
  • 原始基金:200萬元
  • 主管單位:黑龍江省民政廳
  • 聯繫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友誼路431號11樓
關於我們,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架構,組織章程,

關於我們

2015年8月7日,在黑龍江鑫達集團30歲生日慶典上,黑龍江省鑫達慈善基金會揭牌。
黑龍江省鑫達慈善基金會是由黑龍江鑫達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韓傑先生,與其夫人哈爾濱鑫達高科有限公司總經理孫麗梅女士共同發起的,是黑龍江省首家由上市公司負責人捐贈註冊成立的非公募基金會。
韓傑董事長是哈爾濱人,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全國勞動模範。
1985年,韓傑先生創建黑龍江鑫達企業集團,歷經30年發展,公司分別在美國、香港、阿聯杜拜、北京、四川和黑龍江設有獨立運營的分、子公司,並於2009年在美國納斯達克掛牌上市。
目前,公司在黑龍江省有三大生產基地,產品主要套用於汽車、高鐵、船舶動力、航空航天等高端領域用塑膠零部件,總產能達40萬噸,近三年累計上繳稅金1.2億多人民幣,安置就業兩千餘人。
數年來,韓傑董事長與其夫人都是默默做慈善,四年前,韓傑董事長通過黑龍江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發起希望工程鑫達星光行動和圓夢行動,並設立希望工程鑫達獎(助)學金,多年來,在數次的助學、賑災、扶貧等一系列社會幫扶活動中,資助善款超過千萬元,資助希望國小數所。
作為一名人大代表、傑出的民營企業家,韓傑董事長願意在一個新公益平台上,和他的夫人將慈善心愿專注地持續下去。同時,帶動公司的領導層、管理層和普通員工,及身邊的朋友、合作夥伴,為更多弱勢群體送去溫暖。
在黑龍江省民政廳和黑龍江省社會捐贈管理中心的指導和監督下,黑龍江省鑫達慈善基金會已與黑龍江省慈善總會、黑龍江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哈爾濱工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簽署了戰略夥伴合作協定。
黑龍江省鑫達慈善基金會將放眼全省乃至全國,開展公益慈善活動,與國內、省內同行形成高效的戰略聯盟,和各類活躍的公益組織建立良好關係。打造龍江品牌公益機構,做龍江公益的引領者。

建設宗旨

關注社會問題,全面支持和推動黑龍江省助學、扶老、救危、濟困等慈善事業,培養科技創新人才,並資助優秀公益項目,推動民間組織的社會創新。

業務範圍

(一)資助困境家庭學生上學,提升青少年成長和發展能力;
(二)開展科普教育和冰雪文化活動;
(三)推動科技創新,鼓勵大學生創新創業;
(四)協助政府做好公益慈善活動;
(五)創新公益服務,培養公益人才,推動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

組織架構

黑龍江省鑫達慈善基金會
理 事 簡 介
名譽理事長
楊 晶
黑龍江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理事長
理事長
孫麗梅
哈爾濱鑫達高科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理事長
劉 靜
中國青基會夥伴關係部副部長
副理事長
蘇 光
黑龍江工程學院教師、博士 ,省希望社工服務中心理事長
理事
郭 峰
哈爾濱工程大學校友工作辦公室副主任、 哈爾濱工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副秘書長
理事
郭俊峰
黑龍江日報記者
理事
張 會
奧運冠軍 黑龍江省希望工程快樂冰雪項目形象大使、哈爾濱市張會冰雪輪滑俱樂部理事長
監 事 簡 介
監事
王麗娟
共青團黑龍江省委會計
監事
白 璐
黑龍江省林業廳團委書記
秘 書 處
秘書長
王海臣
哈爾濱嘉仁公益服務中心理事長 、2015銀杏夥伴
我 們 的 團 隊
項目管理部
公共傳播部
行政事業部
財政管理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黑龍江省鑫達慈善基金會,英文全稱:Heilongjiang XinDa Charitable Foundation,英文簡稱:HLJXDCF
第一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關注社會問題,全面支持和推動黑龍江省助學、扶老、救危、濟困等慈善事業,培養科技創新人才,並資助優秀公益項目,推動民間組織的社會創新。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韓傑先生個人捐贈。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黑龍江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黑龍江省民政廳。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哈爾濱市道里區友誼路43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困境家庭學生上學,提升青少年成長和發展能力;
(二)開展科普教育和冰雪文化活動;
(三)推動科技創新,鼓勵大學生創新創業;
(四)協助政府做好公益慈善活動;
(五)創新公益服務,培養公益人才,推動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七條 本基金會由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八條 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五)具有廣泛社會影響和良好公眾形象的社會人士。
第九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會議,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按時參加理事會議並積極參與理事會的其他各項活動;
(三)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檔案、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四)了解基金會的運營,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與本基金會有關的資金投資運營、捐助及有關資料,並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其負有的保密義務在其離職後五年記憶體續;
(五)積極為基金會的發展建言獻策,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六)理事應當遵守本基金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七)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基金會,並交回理事聘書,理事如果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本基金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八)理事應當支持秘書長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係,不干預秘書處行政事務及其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九)理事有責任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理事會以普通決議通過的要求提交特別決議表決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六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七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人員,由理事會決定;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款;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公益項目資助;
(二)所設獎項的獎勵金;
(三)固定資產購置;
(四)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五)資產保值、增值;
(六)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金額在上年末基金餘額10%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四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未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其他公益組織;
(二)捐贈給特定的弱勢群體;
(三)資助本基金會已開展的公益項目;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的相關事宜。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5年8月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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