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菸草專賣管理規定》在1997.01.04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菸草專賣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1.04
- 實施時間:1997.02.01
經省人民政府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菸草專賣管理,有計畫地組織菸草專賣品生產和經營,提高菸草製品的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證國家和地方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以下簡稱《菸草專賣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轄區內菸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運輸。
第三條 縣級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菸草專賣工作,受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為主。
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海關、交通、航運、鐵路、民航、郵電等部門應當配合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菸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菸葉收購計畫由縣級以上計畫部門根據國務院計畫部門下達的計畫下達,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省內的菸葉、復烤菸葉的調撥計畫由省計畫部門下達,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第五條 申請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由縣級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並發放菸草專賣許可證後,再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第六條 經營菸草製品批發業務的企業,須經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發放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後,方可營業。
第七條 經營罰沒走私捲菸定點企業的零售許可證,由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八條 經營菸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外國菸草製品寄售業務或者在海關監管區內經營免稅的外國菸草製品購銷業務的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由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九條 託運或者自運菸草專賣品必須持有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準運證。省際間運輸國產捲菸、雪茄菸、菸葉、復烤菸葉、菸絲、捲菸紙,必須持有調出方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準運證和國家菸草專賣局直屬的業務主管部門及中國捲菸批發市場監章的購銷契約;無監章契約的,須持有調出調入雙方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準運證。
第十條 禁止使用特種、專用車輛運輸菸草製品。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查沒的菸草專賣品應當交當地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購。
第十二條 全省捲菸實行防偽標識管理。捲菸防偽標識由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製、發放,並報省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企業和個人經營的捲菸,必須有當地菸草公司貼上的捲菸防偽標識,並只限於本區域內銷售。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一)無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菸草製品批發業務的,除依照《菸草專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罰外,同時收購其違法經營的菸草製品;
(二)無特種菸草專賣企業許可證經營菸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外國菸草製品寄售業務或者免稅的外國菸草製品購銷業務的,除依照《菸草專賣法》第三十四條及有關規定處罰外,同時收購其違法經營的菸草製品。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使用特種、專用車輛運輸菸草製品的,除依照《菸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及有關規定處罰外,對其承運人處以菸草專賣品總值20%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擅自處理被查沒的菸草專賣品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追回並沒收其菸草專賣品及其變價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經營無防偽標識捲菸或者非本區域防偽標識捲菸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銷售的捲菸和違法所得。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印製、買賣捲菸防偽標識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配合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黑龍江省產品質量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防偽技術產品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菸草專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秉公執法,對不履行法定職責、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菸草專賣法》和本規定,拒絕、阻礙菸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罰沒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票據。罰沒款必須上繳同級財政部門,不得截留、坐支或者拖繳。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