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籌集電力建設資金實施辦法

《黑龍江省籌集電力建設資金實施辦法》是黑龍江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籌集電力建設資金實施辦法
  • 發布日期:1985-01-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1985]11號
【發布日期】1985-01-24
【生效日期】1985-01-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籌集電力建設資金實施辦法
(1985年1月24日黑政發〔1985〕11號)
近幾年來,我省電力建設有所加快,發電能力不斷增長,但仍遠遠不能適應生產和人民生活增長的需要。據測算,“七五”期間須在三百三十萬千瓦基礎上,淨增新裝機二百七十至二百九十萬千瓦才能扭轉缺電局面。但由於國家財力有限,加之新裝燒煤機組頂替原燒油機組,實際淨增新機只有約一百五十五萬千瓦,缺電一百二十萬千瓦以上。這個問題不解決,就難以實現“翻兩番”的奮鬥目標。為了加快電力工業建設,必須從單純依靠電力部門獨家辦電的傳統作法中解脫出來,採取切實可行的政策,廣開渠道籌集電力建設資金,經調查研究,按照國家要求,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以下籌資辦電實施辦法。
一、按照我省“七五”期間缺電情況,一九八五年至一九九0年間計畫籌資八至九億元,在國家計畫安排項目之外,辦電八十至九十萬千瓦,其中:
1、國家電網內,除民用照明,中國小、醫院採暖照明,農業排灌以及經過批准的機關採暖照明以外的用電,在現在用電量和電價基礎上,每度電籌措二分錢,作為地方籌資辦電基金。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八年四年籌資四億元。
2、國家電網內中央企業(煤礦除外)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八年四年籌資一億元。以上兩項“七五”期間籌資五億元,辦電五十萬千瓦。
3、大慶油田單獨籌資二億二至二億五千萬元,辦電三十萬千瓦。
4、在有條件的企業或縣鎮,開展餘熱與供熱發電,由企業或縣鎮自籌,上級補助或貸款籌資一億元,辦電十萬千瓦。
二、籌資辦電的組織領導,由省計經委、財政廳、建設銀行、工商銀行、物價局、稅務局、電力工業局組成領導小組,下設籌措資金辦電辦公室(以下簡稱籌資辦)設於省電力局所屬電力開發公司,負責籌資辦電具體事宜。
三、資金的籌措與使用辦法。
1、大慶油田單獨籌資。從一九八五年起,分三年,每年以工業用電每度電籌措二分,撥交省電力開發公司,由省電力開發公司與大慶石油管理局供電公司合營,於亮子河、佳木斯辦電三十萬千瓦,具體事宜按雙方簽訂的協定執行。
2、向用電單位按每度電籌措二分的集資,由省電力局組織各供電部門出具預借憑證收取,並及時存入省籌資辦在省建設銀行設立的專戶中,按批准的建設項目和工程進度由籌資辦向辦電項目撥款。
3、中央企業籌資,按本企業一九八八至一九九0年每年需要籌資辦電增加的電力,按每千瓦一千四百元,於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七年預交到省籌資辦在省建行的專戶中。於一九八八至一九九0年按相應的年份和數量增加用電指標。
4、鑒於中央所屬煤礦企業虧損,其一九八八至一九九0年每年需要由籌資辦電增加的供電量,以按國撥價撥給電廠統配煤作為籌資條件,以每增一萬度按五十噸煤計算,於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各年度內撥給指定電廠。
5、企業或地方餘熱辦電與供熱發電,以自籌與上級補助為主,如資金不足,並有還款條件的可提報計畫向有關銀行申請貸款解決。貸款銀行應給予低息、優先、優惠的待遇。
四、籌資辦電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規定辦事。必須履行可行性研究、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等程式及審批手續。在設計、施工、調試等工作上採取招標承包方式,一律按契約辦事。
五、籌資辦電所需燃料,由省向國家申請,不足部分由省解決。為了解決籌資辦電用煤,省有計畫地從一九八七年開始,每年籌措三百至五百萬噸煤炭作為籌資辦電用燃料。
六、籌資辦電的主機和配套設備以及三材,申請國家統一安排或從國外進口。主機和配套納入國家計畫,參加國家設備訂貨;三材缺口除從地方留成或與外省協作解決一部分或大部分外,由省指定一、兩個水泥、鋼廠與林場專門作為供應籌資辦電用水泥、鋼材和木材的生產廠(場),以保證集資建設項目的三材供應。
七、籌資辦電的管理和財產歸屬。
1、凡在省電力局所屬電廠中擴建的機組建成後,由省電力局負責代管經營,固定資產屬於地方所有,實行獨立核算,有關利潤劃分等事宜另行商定。
2、縣、鎮籌建的電廠,建成後產權屬縣、鎮,由縣、鎮管理,電力就地分配。自用有餘向電網送電,按《自備電廠向電網送電結算辦法》結算。實行高來高去,低來低去。
3、企業餘熱辦電與供熱發電,由企業自行管理,自行核算,自負盈虧。自用有餘時可以送入電網。送入電網的電量,統一按《自備電廠向電網送電結算辦法》結算,實行高來高去,低來低去。
八、籌資辦電建成後,實行誰辦電誰用電,誰花錢誰受益,早花錢早受益的原則。
1、油田籌資辦電燃料由省平衡供應,建成後增加的用電量(發電量減去廠用、網損、線損),油田與省八二分配。電價按國家規定價格加上協定煤價差繳納,分電比三十年不變。中央企業籌資辦電按集資額與分電比,從機組投產開始供電,籌資新增用電指標三十年不變。
2、籌資辦電項目建成後,由省三電辦於一九八八年開始按發放的預借憑證進行分配,指標三十年不變,原分指標不減。預借憑證的電力指標允許轉讓。
九、關於籌資辦電資金的償還,原則上是誰花錢還誰。
1、籌資辦電企業提供的資金,凡不屬於企業的自有資金,如上級撥款或攤入成本,不再償還企業籌資辦電資金,由電業部門按地方國營電廠向地方繳納利稅,並按規定上繳部分折舊。
2、籌資辦電企業提供的資金屬於企業自有資金,均從建成後發電起,由省電力局代管經營的項目,按規定將新機折舊的一定比例(頭三年為百分之八十,以後為百分之五十)及部分利潤,按年償還籌資辦電企業與省財政。由於籌資辦電,將影響企業的成本升高,對此,各單位應通過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生產效率,節約用電等積極措施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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