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是黑龍江省於2000年05月0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0-05-01 
  • 生效日期:2000-05-01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管理,保護其合法權益,積極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及《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規 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按《社會體育指導員等級制度》的規定取得等級證書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社會體育組織及場所,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社會體育指導員負責指導工作。具 體配備標準由國家及省體育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條國家機關、企、事業組織及公民,都應支持、協助社會體育指導員依法開展社 會體育指導工作。
第五條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工作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六條社會體育指導員應當行使以下職責:
(一)進行體育技術技能的傳授、教學、訓練;
(二)進行體育健身知識與方法的講授、培訓、指導、諮詢;
(三)進行社會體育活動的宣傳、組織和協調,開展健身活動。
第七條社會體育指導員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常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工作,熱心為民眾健身服務;
(二)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三)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有計畫合理地安排指導工作,對接受指導者的安全和身心健 康負責;
(四)嚴禁進行封建迷信、幫會、賭博、色情或其它危害人民民眾身心健康的活動;
(五)協調好社會體育活動與各個方面的關係,不得影響工作、生產或居民的生活和休息 ;
(六)參加體育主管部門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組織的學習培訓和活動,努力增強業務能力, 不斷提高科學指導水平。
第八條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是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主管部門與勞動、工商、公安等主 管部門共同配合,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進行管理。
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管理,由地(市)、縣體育主管部門分級負責。
第九條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單項運動協會及行業體育協會,應當在縣級以上體育主 管部門委託或授權範圍內,負責管理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工作。
第十條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和被委託的協會組織,應當確定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管 理機構和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體育主管部門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進行管理的職責是:
(一)制定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管理的規劃、計畫及措施;
(二)檢查、監督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管理,及時解決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三)指導和幫助開展指導活動,加強與社會體育指導員所在單位的工作協調;
(四)組織業務培訓與交流,提高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工作能力與水平;
(五)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社會體育指導員在體育經營活動中的管理和監督;
(六)掌握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工作情況,對社會體育指導員進行獎勵與懲罰;
(七)進行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年報統計工作;
(八)法律、法規和上級體育主管部門授予的其它職責。
縣級體育主管部門及其管理機構,負責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登記、註冊、辦理遷移手續等 管理工作。
被委託、授權的體育協會組織,在規定的範圍內行使第一款規定的部分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是團結和聯繫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自律性組織,設立地方 性組織。社會體育指導員應當經申請加入所在地的地方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
第十三條社會體育指導員應當憑有關證件到當地體育主管部辦理登記和備案手續。負 責登記和備案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社會體育指導員登記名冊。
第十四條社會體育指導員應當持證上崗,接受有關部門進行的檢查和監督,按規定從 事社會體育指導工作。
第十五條社會體育指導員從事經營性體育活動的,應當按照《黑龍江省體育經營活動 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和管理。
第十六條社會體育指導員應當主動向其管理機構報告開展社會體育指導工作的情況。
社會體育指導員應制定年度或階段性工作計畫,將日常的主要指導活動填入工作日誌, 搞好階段性和年度工作總結。
第十七條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定期註冊制度。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到原登記的體育主 管部門或委託的體育組織進行年度註冊,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會體育指導員證書;
(二)全年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日誌;
(三)重點指導工作的計畫和總結;
(四)本年度內參加晉級培訓、專項學習培訓和考核的證明;
(五)所歸屬的體育組織或所在的指導工作單位的指導工作鑑定;
(六)當地體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材料。
半年以上未從事社會體育指導工作的,或工作鑑定評價差的不予註冊。對連續兩年不予 註冊的自動終止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如果本人再次申請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應 當重新履行培訓審批手續。
年度註冊的時間,由省體育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社會體育指導員和需辦理跨地區遷移時,應當到註冊的體育主管部門辦理《 社會體育指導員遷移證明》,辦理遷出、遷入登記手續,接受體育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十九條社會體育指導員在開展社會體育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由體育主管 部門或有關體育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長期開展社會體育工作,熱心為民眾健身活動無私奉獻,受到民眾擁護和良好評價 的;
(二)積極動員和帶領民眾參加體育健身活動,形成較好的社會影響和較大的社會參與面 ,在社會體育活動的組織方面取得成績的;
(三)對社會體育指導工作認真負責,具有科學的指導方法並取得明顯健身實效的;
(四)努力挖掘、整理和實踐行之有效的科學健身方法,在發展民族、民間傳統體育事業 中做出貢獻的;
(五)在探索社會體育指導活動的新內容、新形式和新方法方面有所創造,在社會體育指 導工作中有明顯經濟效益的;
(六)有其它突出成就或模範事跡的。
第二十條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表彰和獎勵,根據成績和貢獻,可採取以下方式:
(一)通報表彰;
(二)授予不同級別的優秀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
(三)物質獎勵;
(四)破格晉級;
(五)授予榮譽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
(六)各級體育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表彰和獎勵方式。
第二十一條社會體育指導員在工作中,如違反《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和本 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所在單位或體育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過 ,必要時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不服從本單位和管理部門管理和聘調的;
(二)有悖於科學文明的原則,具有封建迷信內容和形式的;
(三)責任心不強,使被指導者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影響或其它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四)在經營性活動中不按規定履行有關手續,無證經營、無證上崗的;
(五)其它影響社會體育指導工作正常進行或對社會體育指導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
如有前款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體育組織應報請縣級以上主管部門依 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責任。
第二十二條體育主管部門或有關體育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管理 中,如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造成不良影響或社會體育指導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視情節 嚴重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黑龍江省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套用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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