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營業性演出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營業性演出管理規定》是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為加強營業性演出的管理,促進演出經營活動的健康發展,豐富人民民眾文化生活,保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地方法規。該法規於1992年12月24日發布並生效,適用範圍限於黑龍江省境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營業性演出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
  • 發布日期:1992-12-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黑龍江省營業性演出管理規定
(1992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號)
第一條為加強營業性演出的管理,促進演出經營活動的健康發展,豐富人民民眾文化生活,保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從事下列營業性演出活動的和接待營業性演出活動的場所,均應執行本規定:
(一)本省從事文藝、時裝、健美、氣功等藝術表演或比賽的團體(班組)、個人,在本省境內或出省、出國及赴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從事的營業性演出活動;
(二)演出經紀單位組織的營業性演出活動;
(三)接待各類營業性演出活動的劇場、影劇院、文化宮、俱樂部、禮堂、體育館(場)、公園、曲藝廳、書曲茶社等場所;
(四)藝術表演團體演職人員、藝術院校師生和文化藝術單位的人員(以下統稱演職人員),個體演員、業餘表演人員(以下統稱個體演員)參加組台(團)演出、文化娛樂場所演出、影視拍攝、錄音錄像等有償演出活動;
(五)省外及台灣、香港、澳門地區以及外國藝術表演團體和個人在本省境內從事的營業性演出活動。
第三條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是營業性演出活動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協助文化行政部門做好營業性演出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營業性演出活動的內容與形式,應尊重民族風俗習慣,有利於人民身心健康。
禁止使用淫穢色情語言或帶有兇殺暴力、封建迷信的表演。
第五條營業性演出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許可證包括:《營業演出許可證》、《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演出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許可證》由省文化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申請辦理《許可證》的條件,由省文化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六條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核與發放《許可證》的許可權,由省文化行政部門根據《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具體規定。
第七條凡符合第二條規定申請辦理《許可證》的,應持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或鄉(鎮)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證明以及資金、人員等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需辦理其他營業手續的,憑《許可證》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後,方可營業。
第八條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變更名稱、地址、經營項目、主辦單位和主辦人等事項或停辦的,應按原批准程式辦理相應手續。
第九條藝術表演團體或個人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憑《許可證》同接待演出的場所或邀(約)請單位簽訂協定書。
第十條本省藝術表演團體是赴省外演出的,應經省文化行政部門同意,並辦理出省演出證明。
第十一條省外藝術表演團體或個人來我省演出,應持其當地省文化行政部門的演出證明和《許可證》,經省文化行政部門同意後,方可演出。
第十二條本省藝術表演團體赴國外及台灣、香港、澳門地區演出或國外及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的藝術表演團體和個人來我省演出的,由省文化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演出經紀單位舉辦營業性組台(團)演出,應與被邀(約)請演職人員的所在單位簽訂演出契約,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非演出經紀單位舉辦營業性組台(團)演出,應經縣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批准並指定演出承辦單位。
演出承辦單位應與主辦單位簽訂演出契約,並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演職人員參加本單位以外有償演出活動的,應持單位證明和邀(約)請單位與所在單位簽訂的演出契約,到縣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
第十五條個體演員從事有償演出活動的,應持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或所在單位證明,到縣以上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經考核發給《社會從藝人員登記證》,憑《登記證》與邀(約)請單位簽訂契約後,到縣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
第十六條演職人員參加本單位以外的營業性有償演出和個體演員演出所得勞務報酬的支付方式,按文化部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募捐性營業演出,主辦單位應報縣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審批。演出收入一律通過銀行結算,除必要開支外,其他必須用於募捐項目。
第十八條組織有廣告收入的演出,主辦單位應編制計畫和預算,報縣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審批,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廣告業務手續後,方可演出。
第十九條演出單位或接待演出的場所發布廣告,應如實填寫廣告申請單,報文化行政部門審核並出具證明後,方可在報紙、電台、電視台刊播。
第二十條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的,應按規定向文化行政部門繳納文化市場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文化市場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出示《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稽查證》。
持證者有權按照規定執行處罰,有關責任人員不得抵制和拒絕。
文化市場管理人員應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不得徇私舞弊、以權謀私。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以下條款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下列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演出資格進行營業性演出活動的,沒收非法所得,吊銷《許可證》。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變更《許可證》規定事項未辦理相應手續的,責令停止演出經營活動;超項經營或易地演出的,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以非法所得三至五倍罰款。
(三)違反第九條、第十三條規定,雙方未簽訂協定(演出契約)進行營業性演出活動的,責令停止演出活動,沒收演出單位或個人的非法所得,並對接待演出的場所或邀(約)請單位處以非法所得相等數額罰款。
(四)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未辦理進出省演出手續、未經文化行政部門批准自行演出的,責令停止演出活動,沒收非法所得,並對接待單位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罰款。
(五)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准舉辦組台(團)演出的,責令停止演出活動,沒收非法所得,並對舉辦和接待演出的單位分別處以所得演出收入三至五倍罰款。
(六)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領取《許可證》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的,取締其演出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分別處以個人和主辦單位非法所得三至五倍罰款。
(七)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按規定支付方式支付演員勞務報酬的,沒收演員個人收入,並對支付單位處以支付額二倍罰款。
(八)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文化行政部門批准進行募捐性演出的,責令停止演出活動;私分募捐收入和贊助款的,對責任者處以私分款額二倍罰款,並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
(九)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經審批從事廣告性營業演出的,責令停止演出活動,沒收非法所得。
(十)違反第二十條規定,不按規定繳納文化市場管理費的,責令停止演出活動,並按日加收應繳額5%的滯納金。
(十一)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抵制或拒絕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執行公務的,處以有關責任人三十元罰款,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文化市場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收繳其《稽查證》,並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文化市場管理人員執行罰沒時,應使用省財政部門印製的罰沒票據,罰沒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涉及公安、工商、衛生等管理規定的,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省文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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