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引薦外資獎勵辦法的通知》是一部黑龍江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1年07月03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引薦外資獎勵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文號:黑政發[2001]54號
- 發布日期:2001-07-03
- 生效日期:2001-07-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2001]54號
【發布日期】2001-07-03
【生效日期】2001-07-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引薦外資獎勵辦法的通知
(黑政發〔2001〕54號)
各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黑龍江省引薦外資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01年7月3日
黑龍江省引薦外資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有效地利用外資,保持利用外資的持續增長,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鼓勵招商引資中介人的積極性,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引進境外資金(含技術,設備)活動中,起到引薦和介紹作用的企業、部門(不含職責範圍內從事招商引資工作的部門)或個人(以下簡稱中介人),經有關部門確認後,按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受益企業是指直接利用引進境外資金、技術、設備的企業。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引進境外資金(含技術、設備),不包括外國政府借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證券融資。
第五條引進外資用於高新技術產業、農產品深加工、環保、旅遊、基礎設施項目的獎勵標準。
引進境外資金(含技術、設備)投資總額500萬美元以內的(含500萬美元),同級財政部門按實際引資總額的3‰給予獎勵,受益企業可以按不超過實際引資總額的2%給予適當獎勵;投資總額超過500萬美元以上的部分,同級財政部門按實際引資總額的5‰給予獎勵,受益企業可以按不超過實際引資總額的4%給予適當獎勵。
第六條引進外資用於建設或者改造其他行業企業的獎勵標準。
引進境外資金(含技術、設備)投資總額500萬美元以內的(含500萬美元),同級財政部門按實際引資總額的2‰給予獎勵,受益企業可以按不超過實際引資總額的1%給予適當獎勵;投資總額超過500萬美元以上的部分,同級財政部門按實際引資總額的3‰給予獎勵,受益企業可以按不超過實際引資總額的3%給予適當獎勵。
第七條引進外資用於收購、兼併和進行股份制合作等改造省內國有企業項目的獎勵標準。
引進境外資金收購、兼併和進行股份制合作等改造省內國有企業項目,投資總額500萬美元以內的(含500萬美元),同級財政部門按實際引資總額的3‰給予獎勵;投資總額超過500萬美元以上的部分,同級財政部門按實際引資總額5‰給予獎勵。
第八條引進境外金融機構及資金的獎勵標準。
引進境外金融機構的,同級財政部門給予獎勵人民幣30萬元;對引進境外金融機構投入的資金,同級財政部門按實際投入資金的0.1‰給予獎勵。
第九條引進獨資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第五條至第八條獎勵標準獎勵。
第十條申報程式及考核認定。
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中介人可向所在地招商引資管理部門申報獎勵。
(一)中介人在其引進資金(含技術、設備)後,到同級招商引資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申報手續。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提交受益企業及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對第一中介人的確認證明。
2、提交驗資報告和有關資信證明、營業執照、財政登記證及稅務登記證複印件(確認時需核對原件)。
3、引進合資、合作項目,應當提交正式契約複印件。
4、以貨幣投入的,應提交銀行進帳單複印件。
5、以設備投入的,應提交設備發貨票及企業收到設備入庫憑證複印件;屬進口的,應提交海關報關單及商品檢驗報告複印件。
6、以技術投資的,應提交該技術的無形資產評估證明;引進高新技術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7、提交中介人同受益企業簽訂的有關獎勵的書面協定。
(二)招商引資管理部門對中介入申報手續在10日內審核確認後,由中介人填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黑龍江省引薦外資中介人獎勵申報審批表》(見附表),並將該表分送同級財政部門和受益企業。
第十一條引進資金(含技術、設備)經同級招商引資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確認後,按以下規定予以獎勵:
(一)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引進資金全部到位後30日內引進設備及技術投入使用3個月後,根據中介人提交的《黑龍江省引薦外資中介人獎勵申報審批表》,由同級財政部門和受益企業獎勵資金劃撥到同級招商引資管理部門,再轉交中介人。
(二)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引進資金全部到位後30日內引進設備及技術投入使用3個月後,根據中介人提交的《黑龍江省引薦外資中介人獎勵申報審批表》,由同級財政部門將獎勵資金劃撥到同級招商引資管理部門,再轉交中介人。
(三)中介人在引進資金全部到位後,引進設備及技術投入使用3個月後,12個月內確因中介人的原因未辦理登記、申報獎勵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的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支付。受益企業支付的獎勵資金,可以計入企業成本、費用。
第十三條中介人引進的一項外資,同時符合本辦法兩個以上獎勵條款時,按標準高的條款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中介人在符合有關條款規定申請,領取獎勵過程中與受益企業發生爭議的,由同級招商引資管理部門進行裁決;中介人在符合有關條款規定申請、領取獎勵過程中認為招商引資管理部門侵害合法權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騙取獎勵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提前抽回資金的,由同級招商引資管理部門追回全部獎金,並追究當事人及有關部門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各行署、市、縣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獎勵標準。
第十七條對引進省外資金中介人的獎勵,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外經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套用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龍江省財政廳《關於引薦外資獎勵辦法的通知》(黑財外經字〔1992〕第71號)同時廢止。《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批轉省財政廳關於賦予省外和國外投資者若干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黑政發〔1997〕77號)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