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 《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10月1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03年10月17日
  • 實施時間:2004年1月1日
  • 最後修正時間:2018年6月28日
基本信息,條例詳情,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建築市場準入,第三章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第四章 建築工程中介服務,第五章 建築工程契約與造價,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條例草案說明,修改情況匯報,審議結果報告,修改決定,第一次修正決定,第二次修正決定,

基本信息

(2003年10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條例詳情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維護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障建築市場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市場活動,實施建築市場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築市場,是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以及建築工程中介服務業務的交易行為和場所。
本條例所稱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以及建築裝修工程。
本條例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運輸、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從事建築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競爭有序的原則,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行署,下同)、縣(縣級市,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市場管理。
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機構進行建築市場管理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和其他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二)查閱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和資料;
(三)向被檢查的單位、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四)向社會公布對建築市場交易活動實施檢查的情況。

第二章 建築市場準入

第六條 建築工程實行報建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工程立項檔案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大型、省重點建築工程的報建手續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其他建築工程的報建手續到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第七條 從事下列活動的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證書,經審查合格並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相關活動:
(一)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建築裝修;
(二)監理、造價諮詢和招標代理;
(三)預製構配件、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
(四)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代理;
(五)工程項目管理。
第八條 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真實、有效的檔案。
第九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大型和省重點建築工程的施工許可證,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其他建築工程的施工許可證,按照管理許可權由建築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檔案:
(一)已經辦理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現場已經具備施工條件;
(四)確定的施工企業的資質條件和所配備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符合建築工程項目的要求;
(五)施工圖設計檔案已經法定部門審查合格;
(六)應當委託監理的建築工程已經簽訂委託契約;
(七)已經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手續;
(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並能滿足建築工程施工進度需要。
第十一條 省外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和監理、招標代理等建築工程中介服務單位到本省從事建築活動的,應當遵守本省的規定,並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境外相關企業到本省從事建築市場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章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制定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十三條 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二百萬元以上或者勘察、設計和監理等建築工程中介服務單項契約估算價五十萬元以上以及項目總投資三千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築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房屋建築及其配套設施項目;
(二)供水、排水、供熱、供氣項目;
(三)城市道路及橋樑、涵洞、捷運、輕軌、公共停車場項目;
(四)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項目;
(五)其他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第十四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建築工程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實行公開招標:
(一)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
(二)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貸款投資的;
(四)政府融資的。
其他建築工程項目可以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應當有三個以上的投標單位參加,否則招標無效。
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性待遇,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不合理要求。
違反前款規定尚未確定中標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依法修改招標檔案;已經確定中標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第十六條 招標檔案一經發出,招標人不得無故中止招標活動,對於中止招標活動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
招標人發售的招標檔案只可收取工本費。
第十七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工程招標事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的組織機構;
(二)有與工程規模、複雜程度相適應的,熟悉有關工程招標法律、法規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和工程管理專業人員。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實施招標。
第十八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工程招標事宜,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五日前,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批准檔案;
(二)有關工程技術、概預算、工程管理專業人員名單及其技術職稱、執業資格以及工作經歷等書面證明材料;
(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材料。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建築工程,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有形建築市場進行招標活動。
有形建築市場是自主經營的建築工程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用。
第二十條 招標人在發出工程招標檔案的同時,應當將工程招標檔案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檔案有違法內容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
依法可以直接發包的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建築工程施工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投標擔保可以採取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方式。投標保證金可以使用支票或者銀行匯票,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
招標結束後十日內,招標人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但中標人未按招標檔案規定的內容和期限與招標人簽訂施工契約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二條 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刁難和限制發包單位依法選擇、確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 禁止發包單位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禁止承包單位轉包和違法分包。
肢解發包、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認定。
第二十四條 供水、供氣、供熱、供電、排水、消防等企業或者部門不得利用壟斷地位或者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其指定的承包單位。
供水、供氣、供熱、供電、排水、消防等專業設計、施工企業,應當通過公平競爭承包建築工程,不得與前款規定的企業或者部門串通承包建築工程。
第二十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建築工程評標專家名冊,建立、健全建築工程評標制度。
進入專家名冊的專家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試合格並領取崗位證書後方可從事評標業務。
第二十六條 建築工程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其專業技術人員和評標專業人員的信用檔案,並通過有形建築市場或者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建築工程中介服務

第二十八條 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代理、項目管理和風險擔保等建築工程中介服務單位不得與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有行政隸屬關係或者經濟利益關係。
建築工程中介服務單位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可以自主選擇建築工程中介服務單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委託人指定建築工程中介服務單位,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建築中介服務單位進行合法的中介服務活動。
第三十條 建築工程中介服務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接業務,並自行完成,不得轉讓。
從事建築工程中介服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與所承擔的業務相適應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一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中、國小校校舍工程;
(四)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五)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六)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前款所列建築工程以外的工程項目是否監理,由建設單位自行決定。
第三十二條 施工、房地產開發、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組建監理單位,並不得與監理單位發生股權關係。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國有單位投資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控股的建築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造價諮詢單位進行工程造價諮詢。
第三十四條 造價諮詢單位根據委託,可以對建築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提供專業服務,並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檔案。
造價諮詢單位應當在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上註明資格證書的等級和編號,加蓋單位公章和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否則無效。
第三十五條 造價諮詢單位及其造價工程師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和定額,真實、準確、客觀、公正地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不得弄虛作假,對其所出具的證明檔案和材料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招標代理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編制工程招標方案、招標檔案、工程標底等檔案和草擬建築工程契約。
招標代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與其所承接的業務有關的信息。

第五章 建築工程契約與造價

第三十七條 建築工程發包和承包單位應當簽訂建築工程契約,建築工程中介服務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委託契約,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制定的契約示範文本的規定內容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大中型建築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並參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消耗量定額和價格信息,約定契約造價。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價規則和計價方法,約定契約造價。
招標發包的建築工程契約的造價等主要條款應當與中標檔案中的內容一致。
第三十九條 建築工程契約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契約文本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的建築工程契約作為確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最終依據。
經雙方同意補充、變更建築工程契約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備案。
第四十條 工程款的支付實行預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進度款制度。
發包單位應當在施工契約約定的開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承包單位支付不少於契約約定的工程造價百分之二十五的預付工程款。
發包單位應當在建築工程項目開工後按照施工契約的約定,向承包單位支付工程款,並按照比例沖銷預付工程款。
第四十一條 承包單位應當在建築工程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發包單位交送竣工結算檔案,發包單位應當在接到竣工結算檔案之日起五十日內完成竣工結算審核,並支付應付的工程款。
比較複雜的大、中型建築工程項目的竣工結算期限,經發包、承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適當延長。
發包單位收到承包單位交送的竣工結算檔案時,應當書面簽收。發包單位不簽收的,承包單位可以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簽收,拒不簽收的,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期限的最後一天作為發包單位收到竣工結算檔案的日期。
第四十二條 發包單位自接到竣工結算檔案之日起五十日內未完成竣工結算審核,且未支付應付的工程款的,視為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滯納金。
有關部門對拖欠工程款的發包單位不得辦理新建建築工程的立項和有關審批手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施工許可證。審查和解決拖欠工程款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發包單位要求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承包單位應當提供擔保;承包單位要求發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發包單位應當提供擔保,發包單位拒絕提供擔保的,承包單位可以拒絕施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給予以下處罰:
(一)不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自行組織建築工程招標的,處以八萬元至十萬元的罰款;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但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限期補辦手續,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處以契約價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罰款;
(三)未辦理報建手續的,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四)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招標的,責令重新組織招標,並處以建築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的罰款,並追究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五)招標人發售招標檔案超出工本費變相牟利的,超出部分責令返還。拒不返還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六)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處以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罰款;
(七)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處以契約價款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的罰款;
(八)應當實行監理而未實行監理的,處以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罰款;
(九)契約文本未按規定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未補辦的,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勘察、設計、施工和建築工程中介服務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給予以下處罰:
(一)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虛假證明檔案騙取資質證書的,予以吊銷,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證書。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對施工單位處以五千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三)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從事相關建築活動的,予以取締,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中介服務單位處以契約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服務費用一倍至二倍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契約價款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四)施工單位越級承包的,處以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等級證書。
(五)建築工程中介服務單位超越資質證書許可的業務範圍承接業務的,處以契約約定的服務費用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六)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建築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或者中介服務單位處以契約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服務費用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契約價款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七)諮詢單位出具虛假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的,處以契約約定的服務費用一倍至二倍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並吊銷在虛假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上蓋章的造價工程師的執業資格證書。
(八)供水、供氣、供熱、供電、排水、消防等專業設計、施工企業違反本條例,與相關企業或者部門串通承包建築工程的,處以契約價款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九)省外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和監理、招標代理等建築工程中介服務單位到本省從事建築市場交易活動,未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責令停止建築活動,限期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的,處以一萬元至二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供水、供氣、供熱、供電、排水等單位違反本條例,限定發包單位將建築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機構的行政執法人員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辦理審批、許可事項的;
(二)超出規定工作期限不作為的;
(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四)發現違反本條例行為不予制止,應當處罰而不予處罰的;
(五)利用職權指定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以及中介服務單位的;
(六)利用職權為建築工程指定建築材料或者其他材料設備的;
(七)泄露管理相對人商業機密的;
(八)其他損害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第四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軍事設施建設和鄉村自建二層以下(含二層)住宅建設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將重新起草制定《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重新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原條例已頒布實施9年,實踐證明,對加強我省建築市場管理,維護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障建築市場交易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建築市場發生了很大變化,原條例的許多條文已不適應需要。一是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如建設單位違法問題較多,有的甚至多於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同時拖欠工程款等難點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二是出現了新的市場主體和交易活動,原條例發布時,工程監理剛剛推行,招標代理和造價諮詢還是政府行為,目前這些單位已完全進入市場,並獲得較大發展,此外還出現了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代理、項目管理等市場主體,市場行為日趨活躍;三是原條例出台較早,其後國家先後出台的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上位法,規定了施工許可等一些新制度,同時原條例的一些條文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2002年10月,按照加入世貿組織的要求,在清理法規和規章的過程中,省人民政府曾以修正案的形式提報省人大常委會,對原條例的個別條款進行修訂。我委對省政府提出的修正案草案認真審議後,認為省政府提出的原條例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需要的意見是正確的,但以修正案的形式只對原條例個別條款進行修訂,遠不能滿足在新形勢下整頓規範、發展完善我省建築市場的需要,應當對原條例進行全面修訂。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了我委的意見。在修訂過程中,由於對原條例改動較大,幾乎涉及所有條款,經與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建設廳溝通、協商,取得了重新制定條例的一致意見。
二、制定過程
去年10月以後,我委會同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建設廳共同著手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並於今年的1月份提出了初稿。3月20日至4月15日,我委又邀請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建設廳組成了聯合調研組,赴伊春、佳木斯、雞西、牡丹江、齊齊哈爾、大慶等6個城市進行了調研。事前下發了調研提綱,以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同時我們蒐集了河北、江蘇、天津等省市新近頒布的建築市場條例,借鑑他們的經驗和做法。我委還先後兩次召開委員會會議,具體研究修改條例。5月26日我委召開了有省發展計畫委員會、省財政廳、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水利廳、省編辦等10多個省直部門參加的立法協調會。在深入調研、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反覆修改,最終形成了現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的問題。為了規範建築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根據原條例授權,省政府於1996年11月頒布實施了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國家也於1999年8月頒布了招標投標法。條例草案根據上位法及其配套規定,對必須實行招標和公開招標的建築工程
範圍和規模等重點問題作出了規定,考慮招標投標的程式、評標定標的辦法等其他內容比較龐雜,且評標辦法等還有待於進一步摸索完善,對此未作具體的規定,為省政府重新制定具體辦法留有空間。基於同樣的原因,在規範監理方面,我們只對重點問題做了規定,如借鑑河北省的經驗,對應當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範圍進行了規定等。
(二)關於建築工程中介服務單位問題。目前建築市場中監理、招標代理等新的專業中介服務單位不斷出現,市場交易活動也日趨活躍,同時也存在不規範的問題。因此條例草案將這方面的內容作為重點,集中到一章進行規範。另外區分不同情況作出規定,對工程造價諮詢活動規定的較多,如第37條造價諮詢單位及其造價工程師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和定額,真實、準確、客觀、公正地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不得弄虛作假等;對新興的工程管理等中介服務活動,只規定了資質管理的內容。
(三)關於解決建設單位違法要求墊款施工、拖欠工程款的問題。受建築市場一直是買方市場,施工單位不敢依法主張權利等多種因素影響,這類問題長期存在。為避免和減少這類問題的發生,條例草案第42、43條中對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的期限和比例及竣工結算期限作了規定。此外,針對建設單位違法問題較多的情況,條例草案作出了第6條、第11條等規定。
(四)關於條例與有關法律法規的銜接問題。鑒於省人大常委會先後制定出台了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家也相繼出台了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對工程質量和勘察設計管理等已作了規定,不需要在本條例草案中再進行規範。因此,條例草案主要對建築市場準入、承發包等作出了細化規定和創設性規定。如第25條供水、供氣、供熱、供電、排水、消防等企業或者部門不得利用行業特權或者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建築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供水、供氣、供熱、供電、排水、消防等專業設計、施工企業,應當通過公平競爭承包建築工程,不得與前款規定的企業或者部門串通承包建築工程等。有的方面與上位法作了必要的銜接,如第24條禁止發包單位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禁止承包單位轉包和違法分包。肢解發包、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按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認定。
另外,為了推動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轉變職能,條例草案將原來對自行組織招標、自行監理,省外隊伍到本省從事建築活動,契約等事項的審批,改為備案。
以上說明,請審議。

修改情況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0月13日下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自第三次常委會一審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城建委會同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條例草案修改稿充分吸納了各方面的意見,條款內容可行,已基本成熟,贊成本次常委會予以通過。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城建委、省建設廳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經10月15日法制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 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六條中的“工程項
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其他立項檔案批准後三十日內”修改為“建築工程立項檔案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
二、為防止在實際工作中產生矛盾,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中的“所在地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一款中的“建築活動”修改為“活動”;將第七條第二款刪除;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列項目中增加了“涵洞”的表述。
四、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招標人發售的招標檔案只可收取工本費。”並增加了相關處罰,作為草案表決稿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表述為:“招標人發售招標檔案超出工本費變相牟利的,超出部分責令返還。拒不返還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五、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有形建築市場是自主經營的建築工程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用。”
六、為切實保護中標人的利益,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期限”修改為“內容和期限”。
七、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建築工程評標專家名冊,建立、健全建築工程評標制度。
八、根據列席人員意見,增加一條,作為草案表決稿第二十六條。表述為:“建築工程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九、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表述為:“中、國小校校舍工程”。(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一條)
十、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墊款施工的問題十分複雜,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雖然作了“禁止墊款施工”的規定,但沒有實體性條款來約束,在實踐中也難以執行。據此意見,刪除了這句話。(草案表決稿第四十條)
十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承包單位應當在建築工程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發包單位交送竣工結算檔案,發包單位應當在接到竣工結算檔案之日起五十日內完成竣工結算審核,並支付應付的工程款。” (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一條)
十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目前,拖欠工程款的問題已成為嚴重影響我省建築業發展的頑症,應當有具體解決的對策。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第二款雖然對此作了規定,但過於原則,不好操作。考慮到解決這個問題的複雜性,經研究認為還是應當由省政府出台配套規定為好。因此,在該條中明確授權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審查和解決拖欠工程款的具體辦法。(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二條)
十三、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限期改正”刪除;將第九項中的“從事建築活動”修改為“從事建築市場交易活動”,並將“清出本省建築市場並在一年內不得重新進入本省建築市場”的表述以及第十項的規定刪除(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五條);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中增加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規定。(草案表決稿第四十六條)
十四、經研究,將該法規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04年1月1日。
此外,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中規定的“禁止承包單位轉包和違法分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規定不一致,建議修改。經研究認為,層層轉包和違法分包是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築市場混亂的重要原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都有禁止承包單位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具體規定。同時,本規定與契約法的有關規定也不牴觸,因此未作修改。
另外,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文字表述也進行了修改,修改部分已經用下劃線進行了標註,就不一一匯報了。
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6月20日上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組成人員一致認為,建築市場涉及很多領域和環節,直接關係到國家及我省經濟的全局和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對建築市場進行規範和管理是極為重要的。原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對加強我省建築市場管理、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等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為適應我國入世的需要,與上位法保持一致,重新制定建築市場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同時,為進一步增強條例草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在《黑龍江日報》上全文刊登了條例草案,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和社會反饋的意見,法工委會同城建委、省建設廳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並將修改草稿印發各地市和有關部門徵求意見,還分赴綏化、大慶等地召開座談會徵求各地市建築市場主體單位和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為使條例草案修改稿更具有可操作性,法制委員會於9月 17日召開有法學專家、建築市場管理專家等參加的專家座談會,並根據有關專家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草稿進行了認真修改。9月28日,經法制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為加強對資質證書申領行為的管理,根據有關地市的意見,在條例草案中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八條。表述為:“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真實、有效的檔案。
二、為使招投標行為更公開、公平,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和各地市意見,在條例草案第十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表述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應當有三個以上的投標單位參加,否則招標無效。”(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
三、考慮到相關法律、法規對建築工程招標條件和工程監理的要求已經規定得十分明確,因此將條例草案第六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三條予以刪除;為規範招標行為,保護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各地市意見和專家意見,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分兩款表述為:“招標檔案一經發出,招標人不得無故中止招標活動,對於中止招標活動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
招標人發售的招標檔案只能收取工本費,不得變相謀利。
四、根據組成人員和各地市意見,為使法規表述更完整、更準確,將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辦理招標事宜。”(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二款)
五、為進一步規範招投標行為,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和各地市意見,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招標結束後十日內,招標人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但中標人未按招標檔案規定的期限與招標人簽訂施工契約的,其投標擔保金不予退還。”;同時,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予以刪除,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刁難和限制發包單位依法選擇、確定的承包單位。”(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二十二條)
六、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參照國家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修改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表述為:“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前款所列建築工程以外的工程項目是否監理,由建設單位自行決定。
七、根據各地市的意見,對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進行了修改,表述為:“造價諮詢單位及其造價工程師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和定額,真實、準確、客觀、公正地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不得弄虛作假,對其所出具的證明檔案和材料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
八、為加強對建築契約的管理,解決“陰陽契約”問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和社會反饋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四十一條修改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表述為:“建築工程契約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契約文本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的建築工程契約作為確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最終依據。
經雙方同意補充、變更建築工程契約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備案。
九、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各地市及社會反饋意見,為解決竣工結算久拖不決的問題,在條例草案第四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表述為:“發包單位收到承包單位交送的竣工結算檔案時,應當書面簽收。發包單位不簽收的,承包單位可以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簽收,責令簽收仍不簽收的,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期限的最後一天作為發包單位收到竣工結算檔案的日期。” (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第三款);同時,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表述為:“發包單位自接到竣工結算檔案之日起五十日內未完成竣工結算審核,且未支付全部工程價款的,視為拖欠工程價款。拖欠工程價款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滯納金。
有關部門對拖欠工程價款的發包單位不得辦理新建建築工程的立項和有關審批手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施工許可證。
十、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條例草案第四十八條進行了細化。表述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機構的行政執法人員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辦理審批、許可事項的;
(二)超出規定工作期限不作為的;
(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四)發現違反本條例行為不予制止,應當處罰而不予處罰的;
(五)利用職權指定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以及中介服務單位的;
(六)利用職權為建築工程指定建築材料或者其他材料設備的;
(七)泄露管理相對人商業機密的;
(八)其他損害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條)
另外,按照立法技術要求,對條例草案的條款順序和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調整和修改,所有修改的內容已經用下劃線在草案修改稿中進行了標註,就不一一匯報了。原條例草案共五十一條,刪除五條,新增三條,現草案修改稿為四十九條。
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修改決定

第一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 《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二十四)修改《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六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中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刪去第十一條第一款。
3.刪去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各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內容。
4.刪去第四十五條第九項。

第二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二十四)修改《黑龍江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四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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