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8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12-15
【生效日期】1990-12-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辦法
(1990年12月15日黑龍江省土地管理局發布)
第一條為了保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防止和及時處理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省土地管理局在省國營農場總局、森林工業總局及其管理局設定的土地管理派出機構,根據省土地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負責其所屬農(牧)場、林業局內部的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發現其他單位和個人有農(牧)場、林業局內非法占地行為,應及時向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職權:
(一)檢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
(二)調查處理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三)對違反土地使用法律、法規、規章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者依法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單位和個人作出處罰決定後,當事人法定期限內既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行執行;
(五)依法行使行政複議權;
(六)對土地管理人員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配備熟悉土地管理業務和法律的專職或兼職土地監督檢查人員,經考核後,由省土地管理局統一發給《土地監察證》。
第五條土地監督檢查人員的職權:
(一)發現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
(二)要求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提供證言、證據及有關材料;
(三)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詢問有關情況;
(四)進入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土地範圍內進行現場察看和測量;
(五)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處理建議。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制度,確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全面、經常、有秩序地開展。
第七條土地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公務時,應出示《土地監察證》,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主動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阻撓。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檢查發現、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和民眾舉報的土地違法案件,應予受理或立案調查。凡上級交辦的,應及時上報處理結果。
第九條鄉級人民政府管轄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案件。
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除鄉級人民政府管轄以外的所有違法用地案件。
省、市(行署)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或認為應當由自己處理以及本級政府或者上級交辦的案件。
第十條查處違法占地案件,不適用於調解解決,必須查清事實,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一條立案的土地違法案件,應收集證言、證據和有關材料,編目裝訂,立卷歸檔,重大土地違法案件,應將處理結果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立案的土地違法案件,不得隨意終止或撤銷。認定舉報事實或者證據不足,需要終止或撤銷的案件,辦案人員應寫出終止或撤銷報告,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後,方能終止或撤銷。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定期向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報告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必要時可越級向上報告。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內的土地監督檢查負責人的任免、調離,應事先徵求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土地監察檢查人員應當堅持原則,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第十六條土地監督檢查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土地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黑龍江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