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利用外資改造現有企業的規定》在1991.04.17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利用外資改造現有企業的規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4.17
- 實施時間:1991.04.17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現有企業技術改造步伐,提高企業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提高產品質量和經濟效益,促進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鼓勵外商以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對我省現有的國營、集體和鄉鎮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可以對整個企業,也可以對部分車間進行技術改造。
第三條 本規定由各級經濟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現有企業可以場地、廠房、設備和企業自有資金、技術改造資金等作為出資,採取與外商合資、合作的方式進行企業技術改造。中方企業以其全部資產作為投資的,仍保留其原有的法人地位。
第五條 國營企業出資的國有資產,要按程式申報立項,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並由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價值予以確認。國營企業用全部資產或部分資產進行合資、合作經營前,要到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動審批手續。
第六條 利用外資進行技術改造的企業所需職工,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從原企業中聘用。被聘用的職工工齡連續計算。以全廠合資經營的企業,對未被聘用的職工,由原企業主管部門安排就業;以部分廠房、設備作為投資與外商合營的企業,對未被聘用的職工由原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妥善安排。經合營各方同意,也可由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承擔一定數額的編餘人員社會保險金。退休人員待遇,屬於國營固定工人和勞動契約制工人按勞動保險規定執行,其他工人由原企業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利用外資進行技術改造的項目,所需中方投資,屬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分別納入國家計委下達我省的利用外資規模和利用外資中方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屬於技術改造資金的,納入省技術改造投資計畫。所需貸款,納入年度信貸計畫,優先安排。生產所需水、電、能源、交通運輸的新增部分,納入各級計畫,優先安排,予以落實。
第八條 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在契約期內,中方分得利潤前已繳納的所得稅,可抵作原企業對財政的承包上繳利潤。中方原企業屬於利改稅的,其分得的利潤在計提所得稅時,對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實際已繳納的所得稅,可按規定準予抵免扣除;屬於國家規定的鼓勵行業中的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其已享受的減免所得稅的稅款,可視同已繳納稅款,準予抵免扣除。
第九條 企業用部分資產合營後,相應減少的利潤,各級財政部門可適當調整原企業承包上繳基數。
第十條 企業為同外商合營,以廠房、設備作為投資股本的,其廠房、設備凡是使用銀行貸款(含技術改造貸款)建設或購置的,可以優先用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本息還清後,企業分得的利潤,按國家規定的利潤分配原則辦理。原企業用自有資金投資,其分得的利潤按國家對自有資金投資獲得的利潤分配原則辦理。
第十一條 企業用部分資產合營後,為維持原有企業的生產能力而新增加的廠房、設備、設施的投資,在投資回收前,還款確有困難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用該投資新增的稅前利潤歸還投資。
第十二條 企業用部分資產合營後,在核定原企業資產,評定原企業等級時,可將原企業在合營企業投資的那部分資產一併加以計算。
第十三條 企業用部分資產合營後,原企業不得干預合營企業的經營決策,不得調用合營企業的資產和職工。
第十四條 企業用部分資產同外商合營後,屬註冊資本之外租用的廠房、設備或公用工程,合營企業要與原企業訂立有關協定。在合營企業申報契約章程的同時,要申報有關公用設施的使用協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