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公車私用處罰辦法》是1998年10月29日發布的地方法規,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公車私用處罰辦法
辦法發布,辦法內容,
辦法發布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號
【發布日期】1998-10-29
【生效日期】1998-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日期】1998-10-29
【生效日期】1998-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0號)
《黑龍江省公車私用處罰辦法》業經省人民政府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田鳳山
1998年10月29日
省長 田鳳山
1998年10月29日
辦法內容
黑龍江省公車私用處罰辦法
第一條為抵制公車私用不正之風,制止奢侈浪費,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和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部隊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車私用包括下列行為:
(一)動用公車參與正常公務以外的旅遊、娛樂、宴請、釣魚、打獵等活動的;
(二)動用公車參與結婚迎親事宜的(營運性用車除外);
(三)動用公車接送本人或他人子女上下學(含幼稚園,下同)的。
(一)動用公車參與正常公務以外的旅遊、娛樂、宴請、釣魚、打獵等活動的;
(二)動用公車參與結婚迎親事宜的(營運性用車除外);
(三)動用公車接送本人或他人子女上下學(含幼稚園,下同)的。
第四條各級監察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的處罰。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的處罰。
第五條動用公車參與正常公務以外的旅遊、娛樂、宴請、釣魚、打獵等活動的,每用一輛車,對用車人處以1000元罰款;對車輛所在單位的負責人處以500元罰款;對車輛駕駛人員處以200元罰款。
第六條動用公車參與結婚迎親事宜的,每用一輛車,對用車人處1000元罰款;對車輛所在單位的負責人處以400元罰款;對車輛駕駛人員處以500元罰款。
因迎親車隊不按規定停車造成道路交通阻塞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對車輛駕駛人員處以200元罰款,可以並處弔扣駕駛證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
動用警車為迎親車隊開道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對警車駕駛員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
因迎親車隊不按規定停車造成道路交通阻塞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對車輛駕駛人員處以200元罰款,可以並處弔扣駕駛證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
動用警車為迎親車隊開道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對警車駕駛員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
第七條動用公車接送本人或他人子女上下學的,對用車人處以1000元罰款;對車輛所在單位的負責人處以300元罰款;對車輛駕駛人員處以100元罰款。
因接送本人或他人子女上下學不按規定停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弔扣車輛駕駛員的駕駛證1個月以下。
因接送本人或他人子女上下學不按規定停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弔扣車輛駕駛員的駕駛證1個月以下。
第八條因公車私用出現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或人員傷亡的,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外,所造成的損失由用車人負責賠償。
第九條公車私用情節嚴重的,除按本辦法給予處罰外,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對駕駛員應調離工作崗位。
第十條執行本辦法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的機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執行本辦法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監察機關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