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已經2015年3月27日省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6月7日起施行。

省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決定,取消和下放136項行政權力事項,其中取消74項、下放62項。
各地、各部門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權力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對取消的行政權力事項,要制定監管措施,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對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權力事項,依法需要委託實施的,要及時辦理委託手續,同時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凡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行政權力事項,原則上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享有同等許可權。各地要對承接的行政權力事項,依法規範行使,切實加強管理,確保行政權力承接到位。
本決定自2015年6月7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取消的行政權力事項目錄
2.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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