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意義 基金會通過指導和資助地震工程學及相關學科的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工作,獎勵創新,發掘和培養地震工程學研究人才,推動地震工程學的發展,為防震減災工作服務。
中國科學院院士劉恢先教授 該基金是面向全國,用於資助地震工程學及相關學科的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的科學基金。按照依靠專家、發揚民主、擇優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則,通過評審,對擇優確定的項目予以資助。申請人可按有關管理辦法和項目指南的要求提出申請,不受部門和地區的限制。
建設宗旨 基金會獎勵的宗旨是:根據國家發展地震工程學的方針、政策和規劃,有效運用經費,指導、協調和資助地震工程學及相關學科的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工作,發現和培養地震工程學及相關學科研究人才,促進地震工程學發展,為防震減災事業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業務範圍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獎勵為地震工程學的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二)設立獎勵基金,獎優助才;
(三)資助學術活動;
(四)資助地震工程學研究;
(五)廣泛籌集資金。
理事成員 黑龍江恢先地震工程學基金會(中國)理事會 (經2013年8月9日恢先地震工程學基金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名譽理事長: 宋瑞祥名 譽 理 事:
劉玉辰於莎燕陳厚群胡聿賢黃衛廖振鵬 林皋王光遠謝禮立鄭哲敏周福霖歐進萍 任南琪熊建國王前信吳貽康柴瑞(加) 董偉民(美)李兆治(美)劉師琦(美) 蘇磐石(美)王自法(美)伊萬(美) 安德森威廉(美)安德烈費麗德(美)
理事長: 齊霄齋副理事長: 孫柏濤 陶夏新 張孟平秘書長: 張孟平 (兼)理事:
齊霄齋孫柏濤<span color:="" black"="" style="font-size: 16px;font-family: 隸書">陶夏新張孟平於立河 王蘭民王亞勇劉思久劉晶波杜修力 李山有李小軍李宏男李 惠楊學山 張敏政陳國興金 星鄭繼烈孟上九 胡春峰袁一凡黃浩華崔 傑薄景山
辦 公 室: 戴君武 王海波監事 : 王春生謝 雲
美中地震工程學基金會(美國)理事會
理事長: George C. Lee 秘書長: Wilfred Iwan 理事:
George Lee Wilfred Iwan ANDERSON, WilliamSheldon CherryWeimin DongFiliatrault, AndreBillie Spencer Jr.
名譽理事: 齊霄齋(Xiaozhai Qi) 原中國地震局工程力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黑龍江恢先地震工程學基金會。簡稱為“恢先基金會”,英文譯名為“Huixian Earthquake Engineering Foundation, Heilongjiang, China”,縮寫為“HXE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黑龍江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根據國家發展地震工程學的方針、政策和規劃,有效運用經費,指導、協調和資助地震工程學及相關學科的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工作,發現和培養地震工程學及相關學科研究人才,促進地震工程學發展,為防震減災事業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37萬元,來源於捐贈、政府資助、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黑龍江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黑龍江省科技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哈爾濱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獎勵為地震工程學的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二)設立獎勵基金,獎優助才;
(三)資助學術活動;
(四)資助地震工程學研究;
(五)廣泛籌集資金。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二)熱愛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備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理事會會議,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
(四)積極為基金會提供業務信息和工作協助,參與基金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五)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六)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七)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休會期間,由理事長會議負責處理基金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辦公室)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勵為地震工程學的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二)用於獎勵基金,獎優助才;
(三)資助學術交流;
(四)資助地震工程學研究。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募捐金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的募捐活動;
(二)對基金會將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募捐和投資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策;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發起人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3年8月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黑龍江恢先地震工程學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