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頭車天價宰客案

黑頭車天價宰客案

合肥旅遊汽車站到火車站,不到500米竟索要車費1850元,“黑頭車天價宰客案”經媒體曝光後,備受社會關注。2013年6月17日上午9時許,涉案的黑頭車司機孔某、陳某以及管某在合肥瑤海區人民法院法庭受審,控辯雙方激辯三大焦點,沒有當庭宣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頭車天價宰客案
  • 屬性:惡性計程車犯罪
  • 審理時間:2013年6月17日
  • 相關人員:管理紅、孔凡武、陳立兵
  • 被指控罪名: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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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從合肥旅遊汽車站到火車站,不到500米竟索要車費1850元,“黑頭車天價宰客案”經媒體曝光後,備受社會關注。2013年6月17日上午9時許,安徽省合肥市黑頭車“天價宰客案”在合肥市瑤海區法院開庭審理,檢察機關以搶劫罪對管理紅、孔凡武、陳立兵3名被告人提出指控。控辯雙方激辯三大焦點,沒有當庭宣判。

起訴書

起訴書稱,今年1月31日,葉某乘坐陳立兵的轎車,雙方約定車費5元。到達目的地附近後,陳立兵、管理紅以言語恐嚇、威脅、反鎖車門不讓其下車等手段,劫取葉某現金200元。2月18日,孔凡武、陳立兵用同樣手段,劫取乘客何某1850元現金。2月19日,王某乘坐管理紅的轎車。當向王某索要高額費用被拒絕後,管理紅遂以持刀威脅、毆打等方式,劫取王某現金800元。

相關人

他們都是合肥本地人,年齡最大的陳某46歲,最小的孔某34歲。
留著絡腮鬍的管某輕聲細語地供述稱,他原本在白馬服裝城做生意,在案發前六七個月買了私家車,從事黑頭車運營有五個多月時間。
陳某開了八年計程車,因為“開計程車傷身子,不想開了”。他經常送客到火車站,結識了一些黑頭車司機,得知宰客可以多掙錢。隨後,他賣掉了計程車,加入黑頭車司機行列。
孔某也是計程車司機,案發前仍在開出租,兼職經營黑頭車生意時間並不長。

供述

三人供述稱,在火車站附近拉客的很多黑頭車司機都是兩兩搭夥合作,招攬外地乘客,將對方送到目的地後反鎖車門,編造各種理由要錢,一般多要100元至600元不等,不給錢就不給開車門不讓走,遇到乘客堅決不願多付錢也有放行的時候,到手的錢財扣除油費後均分。
案發後,陳某的兒子在家上網時看到媒體報導合肥市政府對1850元天價車費事件表態嚴懲不貸,孔某的車牌號也被公布。看到事情鬧得這么大,陳某決定投案自首。孔某也很快從朋友那得知事情被捅了出來,他和陳某2013年2月21日一起向警方投案。
管某的歸案頗具戲劇性。2013年3月3日,因為駕車與別的車輛發生碰擦,他去了交警隊,結果被識破身份,隨後被傳喚到刑警隊。

審判

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被告人管理紅的辯護人對管理紅與陳立兵共同實施的第一起犯罪事實持有異議,認為應構成敲詐勒索罪。
出庭公訴人指出,在起訴書指控的第一起和第二起事實中,管理紅、陳立兵、孔凡武將被害人控制在自己車內,以言語威脅等手段使被害人對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產生憂慮和恐懼,其手段屬於“脅迫”。在第三起事實中,管理紅同樣將被害人控制在自己車內,實施毆打、持刀威脅被害人等行為,其手段屬於“暴力”。其“脅迫”和“暴力”行為均符合搶劫罪的法律構成,構成搶劫罪。法院沒有當庭作出判決。

異議

雙方激辯三大焦點
1.是搶劫還是敲詐勒索?
言語恐嚇,威脅,反鎖車門……對於索要高價車費過程中採取的這些手段,三名被告人在庭審中一度否認,最終還是供認檢方指控屬實。
公訴人認為,此案中管某持刀威脅、毆打的行為,搶劫性質比較明顯。陳某與孔某雖然在輕微暴力行為上與敲詐勒索罪有一些重合之處,但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主要在於搶劫罪具有兩個“當場”性,即威脅的當場性和取得財物的當場性。綜合全案案情,應認定為搶劫罪。另外,本案中被告人以“不給錢別回家過年”“有乘客不給錢被打得要死”等進行威脅又反鎖車門,被害人沒有權衡機會,無法反抗也不敢反抗,只能“花錢買平安”,這也屬於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孔某的辯護律師認為,孔某與陳某所採用的威脅方法是虛構兩人在肥東賭錢事實,符合敲詐勒索罪中“詐”字的特徵。當時的案發地點處在鬧市區,車牌暴露在公眾視野里,何某當時完全有能力和機會反抗。因為何某給錢太爽快,二人又分三次索要了1800元,沒有動手去搶何某的5000多元,1850元給付的整個過程是個討價還價的過程。據此應當定性為敲詐勒索。因為尚未達到敲詐勒索罪2000元的立案標準,故孔某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
2.犯罪情節是否輕微?
犯罪情節是否輕微,對於量刑輕重有著重要影響。對此,控辯雙方給出了不同的意見。
辯護律師認為,根據三起事件中的被告人行為,應認定情節輕微。陳某的辯護律師提出,不能因為本案社會關注高便從重處罰,正趕上合肥市大力整治黑頭車,三名被告人不能背負同行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任。
公訴人給出的意見則是非法營運已經對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管理秩序造成損害,在這種情況下三名被告人非但不能安分守己誠信經營,反而變本加厲以惡劣手段危害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侵害對象大都是外地乘客,嚴重損害了合肥城市形象。根據被告人供述,他們的作案次數並不僅限於起訴書的指控,只是因為證據原因沒有予以認定。這不等於他們的違法行為只限於這三起事實,其傷害影響的範圍也不限於三名被害人,他們行為的危害性和惡劣程度已經遠遠超出了“情節輕微”範疇。
3.量刑三年以下還是以上?
公訴人的量刑建議是,應以搶劫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鑒於陳某與孔某是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管某則不具有自首情節,為了躲避警方的抓捕甚至換了手機號。
辯護律師提出本案不應定性為搶劫罪,即便最終定性為搶劫罪也屬於情節輕微,加上自首情節,建議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孔某的辯護律師甚至提出建議判處孔某緩刑。
在最後的陳述中,三名被告人分別發言表示悔過,請求得到寬大處理。孔某言語哽咽,眼含熱淚說明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兩個女兒,大的12歲,岳父、父親去世了,岳母和母親跟著我,愛人在家沒工作,按揭了一套房每月2500多元錢房貸,經濟負擔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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