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香茶》是2020年02月08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黎平香茶
- 標準編號:T/LPCX 01—2020
- 發布日期:2020年02月08日
- 實施日期:2020年02月08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適用範圍,技術內容,
起草人
石慶楠、楊永成、隋秀芳、陳建祥、王紹禮、楊珍桃、周曉琴、陳 亮、張 雲、姜有勝、羅長佳、吳瓊鋒、楊通漢、石昌伍、楊秀武、聶太雲、滾福忠、龍昌均、吳成麗。
起草單位
黔東南州農業科學院、黎平縣茶葉產業協會、黎平縣農業農村局、黎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貴州省黎平縣侗鄉福生態茶業有限公司、貴州省黎平縣生態茶業貿易有限責任公司、黎平縣姜二茶葉加工廠、貴州黎平長佳茶業發展有限公司、黎平縣碧峰茶業有限公司、黎平縣正磊茶葉加工廠、黎平縣宏福茶業發展有限公司、黎平縣高屯鎮盎寨茶場、黎平縣洪州鎮雲香茶葉加工廠、黎平花橋春茶葉加工廠、黎平縣春來早茶業有限公司、黎平農林科技龍三園茶行。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黎平香茶的術語和定義、產地環境、分級與實物標準樣、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誌標籤、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黎平香茶的生產、加工和銷售。
技術內容
6.1 原料(鮮葉)
芽葉完整、勻嫩、新鮮、無污染、無病蟲斑、無非茶類雜物。分為三個等級:
特級: 一芽一葉、一芽二葉初展。
一級:一芽二葉初展、一芽二葉。
二級:一芽二葉、一芽二、三葉。
6.2 產品
品質正常,無劣變,無異味。不含非茶類夾雜物。不著色,不添加任何物質。
6.3 感官品質
感官品質特徵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黎平香茶感官品質特徵
等級 外形 湯色 香氣 滋味 葉底
特級 條索捲曲、緊結、勻整、綠潤 嫩綠、明亮 持久,嫩栗香 濃爽、尚鮮 嫩黃綠
一級 條索捲曲、尚緊結、勻整、綠尚潤 綠明亮 栗香 醇和、尚爽 深綠
二級 條索尚捲曲、尚緊結勻整、灰綠尚潤 黃綠亮 純正顯栗香 醇正 深綠
6.4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其它指標應符合DB52/T 442.2的規定。
表2 黎平香茶理化指標
項目 特級 一級 二級
水分(質量分數)/% ≤ 6.5 6.5 7.0
水浸出物(質量分數)/% ≥ 42.0 41.0 39.0
總灰分(質量分數)/% ≤ 6.0 6.0 6.5
粉末(質量分數)/% ≤ 1.0 1.0 1.0
粗纖維(質量分數)/% ≤ 12.0 13.0 14.0
茶多酚(質量分數)/%≥ 14.5 14.0 12.5
6.5 安全指標
6.5.1 污染物限量
鉛含量限量應符合表3的規定,其他污染物限量應符合GB 2762的規定。
表3 黎平香茶鉛含量限量指標
指標 單位 限量
鉛(以Pb計) ≤ ㎎/㎏ 3.5
6.5.2 農藥殘留限量
應符合表4規定,其他農藥殘留限量應符合GB 2763的規定。
表4 黎平香茶農藥殘留限量指標
指標 單位 限量
吡蟲啉 ≤ ㎎/㎏ 0.2
草甘膦 ≤ ㎎/㎏ 0.5
蟲蟎腈 ≤ ㎎/㎏ 10.0
啶蟲脒 ≤ ㎎/㎏ 2.0
聯苯菊酯 ≤ ㎎/㎏ 2.0
茚蟲威 ≤ ㎎/㎏ 2.0
6.6 淨含量
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6.7 加工
6.7.1 生產過程衛生要求
應符合GB 14881的規定。
6.7.2 加工場所
應符合DB52/T 634的規定。
6.7.3 加工工藝
應符合DB52/T 634的規定。
7 試驗方法
7.1 感官品質
按GB/T 23776和GB/T 14487的規定執行。
7.2 試樣製備
按GB/T 8303的規定執行。
7.3 水分
按GB 5009.3的規定執行。
7.4 總灰分
按GB 5009.4的規定執行。
7.5 水浸出物
按GB/T 8305的規定執行。
7.6 粗纖維
按GB/T 8310的規定執行。
7.7 安全指標
按GB 2762和GB 2763的規定執行。
7.8 淨含量
按JJF 1070的規定執行。
8 檢驗規則
8.1 組批
以同一茶葉品種、同一批投料生產或同一批次加工過程中形成的獨立數量的產品為一個批次。同批次產品的品質和規格應一致。
8.2 取樣
按照GB/T 8302的規定執行。
8.3 檢驗
8.3.1 出廠檢驗
每批產品均應做出廠檢驗,經檢驗合格簽發合格證後方可出廠。出廠檢驗的項目為感官品質、水分、粉末、淨含量。
8.3.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為標準中6.2~6.6規定的項目,型式檢驗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亦應進行型式檢驗:
(a)若工藝或設備、原料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b)停產後恢復生產時;
(c)正常生產定期檢驗時;
(d)國家法定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8.4 判定規則
本標準6.2~6.6要求的項目,任一項不符合規定的產品均判為不合格產品。對檢驗結果有爭議時應對留存樣或在同批產品中重新按GB/T 8302規定加倍抽樣進行不合格項目的復驗,判定結果以復驗結果為準。
9 標誌標籤、包裝、運輸和貯存
9.1 標誌標籤
9.1.1 標誌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
9.1.2 標籤
應符合GB 7718的規定。
9.2 包裝
銷售包裝應符合GB 23350和GH/T 1070的規定,運輸包裝應符合GH/T 1070的規定。
9.3 運輸
應符合NY/T 1999的規定。
9.4 貯存
應符合GB/T 30375的規定。產品保質期限為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