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虎平

黃虎平,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於江蘇無錫市,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原系無錫市北塘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

2015年3月20日被監視居住,同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2016年9月9日,無錫中院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7年9月8日,江蘇省高院二審裁定: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三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虎平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省無錫市
  • 出生日期:1962-04-22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依法逮捕,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2011年6月15日,擔任無錫市北塘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塘城投公司)黨支部書記,同月20日任北塘城投公司總經理、無錫市北塘區建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北塘建管中心)主任;
2012年2月13日,被任命擔任北塘城投公司董事長、無錫市北塘棚戶區危舊房改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塘危舊房改造公司)董事長,免去其北塘城投公司總經理、北塘建管中心主任職務;
2012年11月22日,明確為副處級;2013年10月24日,黃虎平調北塘區政協工作,免去其北塘城投公司黨支部書記職務;
2013年11月19日,黃虎平被免去北塘城投公司、北塘危舊房改造公司董事長職務。

人物事件

依法逮捕

2015年3月19日,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黃虎平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於2015年3月20日被監視居住,同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一審宣判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黃虎平犯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9月9日作出(2015)錫刑二初字第00015號刑事判決: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黃虎平有期徒刑七年;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黃虎平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黃虎平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原審被告人黃虎平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抗訴人黃虎平犯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和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式合法,但對抗訴人黃虎平犯貪污罪和受賄罪的量刑過重,本院依法予以糾正。2017年9月8日,江蘇省高院二審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錫刑二初字第00015號刑事判決。
二、抗訴人黃虎平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三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決執行以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33年3月25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
三、違法所得人民幣565.7845萬元予以追繳並發還被害單位無錫市北塘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由扣押機關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尚未追繳的貪污、受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分別發還被害單位及上繳國庫。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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