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產業結構升級,規範市場競爭秩序,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型產業過快增長,制止低水平重複建設,根據我國黃磷行業發展現狀,結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按照“控制總量、節約資源、降低能耗、保護環境、持續發展”原則,制定本準入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磷行業準入條件
- 性質:行業準入條件
- 屬性:黃磷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檔案全文
生產企業布局
(一) 新建和改擴建黃磷生產企業廠址
要靠近磷礦資源所在地和電力生產中心;必須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總體規劃或黃磷、磷酸鹽(磷化工)等相關行業發展規劃;必須符合國家及各級政府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或污染防治規劃。
(二) 在城市規劃區邊界外2公里以內
主要河流兩岸、公路幹道、鐵路幹線及重要地下管網兩旁1公里以內,居民聚集區和其他嚴防污染的食品、藥品等企業周邊1公里以內,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生態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旅遊區、文化遺產保護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新建黃磷生產企業。已在上述區域內開工建設、投產運營的黃磷生產企業,要根據《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及該區域規劃,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工藝裝備
新建黃磷裝置(包括小水電、孤網運行地區及自備電廠的黃磷新建項目),單台磷爐變壓器容量必須達到20000千伏安及以上、折設計生產能力達到1萬噸/年及以上。新進入企業的起始產能規模必須達到5萬噸/年及以上。相關配套設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 同步採用全系統收塵技術,在原料運輸、破碎、篩分及粉礦造球、燒結等所有產生粉塵的部位,均應配備除塵及回收處理裝置;
(二) 採用收磷技術,同步建設含磷污水處理系統,並實現含磷污水封閉循環使用,實現零排放;
(三) 配套建設粉礦綜合利用裝置,提高原礦的有效使用率;
(四) 同步建設消防、安全設施,在危險作業區必須有遠程視頻監控裝置;
(五) 採用先進的自動配料加料、無功補償、電極升降自動控制、電極節能等技術或設備,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工人勞動強度,提升系統運行安全可靠性。
現有黃磷裝置,單台裝置在10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如在原料粉塵回收、能耗、尾氣綜合利用、泥磷回收、污水處理、安全保障和磷渣綜合利用等方面沒有達到本條件要求,必須在本準入條件實施起兩年內完成相關改造,並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繼續生產。否則,企業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必須依法責令其停產。單台裝置在7200千伏安以下的,須在本準入條件實施起一年內淘汰;單台裝置在7200-10000(不含)千伏安的,如尾氣和爐渣不能夠實現全部綜合利用,須在本準入條件實施起兩年內淘汰。
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
(一) 新建、改擴建黃磷生產裝置,必須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委託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環境評價檔案,並按照相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要求,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必須委託專業部門編制節能評估報告。必須按照設計、施工、投產“三同時”原則建設“三廢”治理裝置和節能降耗裝置,依法配套能源計量裝置。
(二) 黃磷生產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應達到國家《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9078-1996)中“其它爐窯”的排放標準要求。黃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後,按新標準執行。
(三) 磷爐尾氣不得直排燃燒,必須實現能源化或資源化回收利用,新建黃磷裝置尾氣綜合利用率必須達到90%以上。鼓勵黃磷生產企業利用黃磷尾氣作為熱源生產精細磷酸鹽或發電,鼓勵企業開發套用磷爐尾氣生產碳一化學品技術。
(四) 含元素磷廢水必須實現零排放。必須在生產界區內建設泥磷回收裝置,泥磷處理處置應嚴格執行關於危險廢物的管理規定。
(五) 黃磷廢渣要按照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原則進行處置和綜合利用,不得堆存填埋。新建黃磷裝置磷渣利用率必須達到95%。企業要對當年產生的磷爐渣實施綜合利用,企業自身利用困難的,應通過適當方式由其它企業實現綜合利用。鼓勵企業積極探索磷爐渣制水泥、磷渣微細粉、微晶玻璃、矽肥及白炭黑等。
(六) 黃磷生產企業必須根據本地礦產資源狀況,利用一定比例的貧礦或(和)粉礦,並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貧礦選礦裝置或(和)粉礦成球、燒結或其它粉礦綜合利用裝置。
(七) 新建黃磷生產裝置未經環保部門驗收的,不得投產;現有黃磷裝置未滿足環保部門相關標準的,必須在本準入條件實施起半年內完成環保設施改造,取得有關許可後方可繼續生產。
(八) 本準入條件實施前,環保部門連續三年對生產界區周圍空氣、污水、土壤、植被監測不達標的黃磷生產裝置,予以強制淘汰。
安全、消防和工業衛生
(一) 黃磷屬危險化學品,應嚴格執行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有關規定。
(二) 新建裝置必須按照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設立和設計審查意見、消防和工業衛生主管部門的評價意見,按照“三同時”原則配套建設相應設施並經現場驗收合格後,方能投入生產。現有裝置未通過安全、消防或工業衛生主管部門檢查的,應依法進行整改。
(三) 企業應建立職業病防治措施,定期開展工業衛生檢查,定期對職工進行身體檢查。
經濟技術指標
新建、在建和現有黃磷裝置必須分別達到以下經濟技術指標(電爐電耗不包括貧礦選礦裝置或(和)粉礦成球、燒結或其它粉礦綜合利用裝置能源消耗,數據為噸黃磷消耗值,電力折標係數為0.1229千克標煤/千瓦時):
新建、在建裝置 | 現有裝置 | |
綜合能耗 | ≤3.2噸標準煤 | ≤3.6噸標準煤 |
磷礦消耗(30%折標) | ≤8.7噸 | ≤8.7噸 |
電爐電耗 (按配比爐料P2O524%折算) | ≤13200千瓦時 | ≤13800千瓦時 |
磷爐爐渣綜合利用率 | ≥95% | ≥90% |
尾氣綜合利用率 | ≥90% | ≥85% |
粉礦利用率 | 100% | 100% |
監督與管理
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和《關於加快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通知》(國發〔2006〕11號)要求,本準入條件實施後,新建、改擴建黃磷生產裝置,符合準入條件的,須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按照各省具體規定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程式,經相關主管部門核准或備案。
(一) 黃磷建設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生產評價、節能評估、信貸融資等應參照本準入條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必須經省級或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同級環保部門審批;安全評估報告須經省級或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同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節能評估報告須經省級或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二) 新建、改擴建及整改的黃磷裝置工程完工後,必須經省級或以上行業、土地、環保、安全、質檢等管理部門及有關專家組成的聯合檢查組檢查。經檢查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方能投入生產。經檢查未達到準入條件的,行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整改達到準入要求。
(三) 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新建或改擴建黃磷生產項目,各級國土資源部門不得提供土地,環保部門不得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安全監管部門不得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質檢部門不得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水電供應部門應依法停止供水供電。地方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決定撤銷或責令關閉的企業,有關主管部門應依法撤銷有關許可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四)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環保等執法部門負責對當地黃磷生產企業執行黃磷行業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中國無機鹽工業協會協助國家有關部門做好監督和管理工作。
(五) 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準入條件的黃磷企業名單。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執行普通電價、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等優惠政策。
(六) 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可依據本條件制定相應的配套管理措施。
附則
(一) 其它礦熱爐改造為黃磷爐視同新建黃磷裝置。單台裝置在10000千伏安以下的現有黃磷裝置因廠址、容量、配套設施等原因進行搬遷或擴能改造,也視同新建。
(二) 本準入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所有類型黃磷生產企業和有黃磷生產裝置的磷肥、磷酸鹽和精細磷化工企業。
(三) 本準入條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黃磷行業發展狀況對本條件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