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上游城市群,又稱環蘭州城市群、西蘭銀城市群,是以西北中心城市蘭州市為中心,以西寧、銀川為副中心,由蘭州都市圈、西寧都市圈、銀川都市圈集聚而成的龐大的、多核心、多層次城市集團和大都市圈聯合體,是西北區域城市空間組織的最高形式。
蘭州學者賀應欽於2004年10月提出了黃河上游城市群的概念,並從空間布局、形成發展、優勢地位、措施藍圖等角度進行了全面論述;2009年西北師範大學魏凌峰、杜旭東對黃河上游城市群就行了結構主義研究;2011年6月,國務院《
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規劃了蘭西、寧夏沿黃兩個城市群;2012年09月,甘肅省省長劉偉平在國務院蘭州新區建設情況新聞發布會上也使用了黃河上游城市群的概念;2013年上半年國務院醞釀出台《全國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規劃(2011-2020年)》時,
甘肅省社會科學院經濟學研究員
安江林等專家學者均支持統一規劃為黃河上游城市群。
黃河上游城市群包括甘肅蘭州都市圈(蘭州、白銀、定西、臨夏)、青海西寧都市圈(西寧、海東)和銀川都市圈(銀川、中衛、吳忠市和石嘴山市),空間布局呈現一心三圈、V狀三核,黃河成軸、城市同帶,組團鑲嵌、區域一體的特點。
黃河上游城市群是多核城市群。三個特大城市蘭州、西寧和銀川,沿黃河呈三角形分布,分別為三省的省會和中心城市,是三個都市圈的“首位城市”和“核心力量”;並以三核為心形成蘭州都市圈、西寧都市圈、銀川都市圈,三大都市圈;三大都市圈,在各省的經濟總量中所占的比重均在50%以上,是帶動周邊地域經濟發展的拉動力量、是推動三省經濟的發動機增長極。
黃河上游城市群是帶狀城市群。以西寧-蘭州-銀川之間的鐵路、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和部分黃河水道構成橫跨青海、甘肅、寧夏的的“帶狀”快速通道,成為三省生產力布局、城市化、和區域經濟的主軸;沿軸分布有10個地級市,形成狹長型帶狀城市密集區,其物理地理空間呈“沿黃帶狀分布”的特徵。
黃河上游城市群是組團城市群。黃河上游各大中小城市“結構有序、功能互補、整體最佳化、共建共享”的鑲嵌體系,體現出以城鄉互動、區域一體為特徵的高級演替形態。在水平尺度上是不同規模、不同類型、不同結構之間相互聯繫的城市平面集群,在垂直尺度上是不同等級、不同分工、不同功能之間相互補充的城市立體網路,二者之間的互動作用使得規模效應、集聚效應、輻射效應和聯動效應達到最大化,從而分享儘可能高的“發展紅利”,完整實現區域發展動力、區域發展質量和區域發展公平三者在內涵上的統一。
黃河上游城市群的出現是一個歷史過程。20世紀中葉以來,蘭州、西寧、銀川是三個省域的中心,通過極化效應集中了大量的產業和人口,獲得快速的發展;隨著規模的擴大,實力的增強,對周邊區域產生輻射帶動效應;到20世紀末形成三個都市圈。21世紀初,伴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和城際之間交通條件的改善尤其是高速公路的出現,相鄰城市輻射的區域不斷接近並有部分重合,城市之間的經濟聯繫越來越密切,相互影響越來越大,就形成了中型規模的城市群。黃河上游城市群現正處於中型城市群向大型城市群過度階段。
黃河上游城市群內自然資源豐富,水資源、礦產資源、有色金屬、天然氣、石油、草原資源均位居全國前列;經濟區科技實力雄厚,有較大的熟練產業工人群體,勞動力資源豐富;同時,農業條件較好,是我國糧食、畜牧品、中藥材等的重要生產基地;工業基礎相對雄厚,又處於西北區域的國家級交通樞紐位置,戰略地位十分突出。
黃河上游城市群的定位在於,打造成國家城市群、全國重要的經濟成長極、國家重要的產業基地、向西開放的重要戰略平台、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
黃河上游城市群的意義在於,隨著蘭州、西寧、銀川綜合經濟實力的增強,區域內的經濟聯繫將更加緊密。是國家級綜合交通樞紐,又是全國幾何中心和西北中心城市,東西有青藏通道,南北路橋通道、臨瓊通道,經濟實力和輻射影響力都很強。黃河上游城市群將是我國具有優越的區位突出、交通發達、產業基礎雄厚、科教資源豐富的城市群之一,在我國未來空間開發格局中,具有舉足輕重的戰略地位和意義。
城市群具有不同於都市區(圈)的形態和特性。城市群是指在一定空間範圍內布局不同數量和規模的城市而形成的空間布局形態和城市化載體;都市圈則是指依託和圍繞特大城市與周邊不同數量和規模的城市而形成的空間布局形態和城市化載體。兩者主要區別在於,都市圈內部特大城市保持多方面的絕對壟斷地位,周邊其他城市具有更強的依賴性和附屬性;而一般的城市群內部不同城市具有各自的功能分工,保持相互間影響和聯繫,呈現出各自相對的獨立性。都市區圈可以看作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城市群,不能把都市圈作為城市群的全部和主體。黃河上游具備都市圈特性的主要有蘭州、西寧、銀川等特大城市及周邊城市,基於人口規模適度、城市數量適量、城鎮化速度快的基本情況,今後更需要重視和發展的應該是依託黃河上游空間範圍內的條件優良、數量眾多的大中城市共同形成的城市群來實現推進西北區域城鎮化發展的任務。
城市群發展形成受地理條件等多方面因素影響。城市群由於具有不同的空間範圍和城市數量,因而形成不同規模大小的城市群。從理論上講,一定空間範圍內分布有超過3個以上城市就形成城市群,但是在實踐中能否成為城市群的關鍵是在多大的空間範圍內和城市間的聯繫程度如何。城市群的空間範圍和城市數量沒有固定的模式和要求,適度的空間範圍和城市數量對於城市群內部分工和功能完善具有重要作用。城市群的空間範圍、城市數量和發展形成主要受到地理條件、區位交通、經濟水平等因素的影響,一般來說,地勢地貌條件越平坦、區位交通狀況越優良、經濟發展水平越發達,則城市群的空間範圍越大、城市數量越多、城市群越容易發展形成。基於這一分析,黃河上游城市群蘭州、西寧、銀川三個城市所在位置地形條件是西北地區除關中盆地以外最好的城市群發展空間,而且三個城市已經形成自己的都市圈,間距適當,布局均衡,乃是西北國家級城市群的不二選擇。
城市群核心和實質在於城市間的緊密聯繫和協同互動。城市群不是若干城市在一定空間範圍內的自然布局和簡單組合,城市群能夠成“群”的關鍵在於城市間的緊密聯繫和協同互動,促進城市間要素自由流動、資源高效配置、基礎設施對接、產業關聯配套、公共服務均等,充分發揮城市群的規模效應、集聚效應和協同效應。要實現這個目標,黃河上游城市群必須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影響因素:一是打破行政壁壘:三個都市圈和各城市間的行政區劃分割因素,如果不打破城市間的封鎖、壁壘和保護,就難以實現城市間的要素自由流動和資源高效配置。二是提高城建水平:城市自身的規模和功能大小因素,城市群的形成首先對於內部城市的規模、功能、城鎮化水平、經濟發展水平具有嚴格的要求,只有達到一定水平之後才有可能朝著城市群方向發展。三是考量承載因素:城市群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因素,城市群的培育發展必須充分考慮土地、水、環境容量等資源環境承載要素,依託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來確定城市群是否適合建設以及建設城市群的人口規模、產業選擇和城市數量。
隨著西北區域城鎮化水平的提高,黃河上游城市群逐步成為支撐和帶動城鎮化的重要載體和形式,但是城市群的發展和形成又需要自然、經濟和社會等各方麵條件的支持和配套,不可能短時間內全面鋪開,數量和規模也不可能過多過大,因此,需要根據本地區和城市發展的實際情況,依託各級各類空間性規劃,科學合理地確定不同類型重點城市群的布局和建設。首先,依託巨觀尺度和戰略層面的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國土規劃,主要考慮在主體功能作為重點開發的區域和資源環境稟賦較好、承載能力較強的國土空間,合理規劃布局黃河上游城市群的數量、規模和類型。第二,依託中觀尺度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論證分析各城市發展的規模和潛力、城鎮等級結構和數量,確定城市規劃區和建成區的合理邊界,科學評估城市群建設的可能性和規模大小。第三,依託相對微觀尺度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城市群土地利用結構和潛力,確保農業用地和生態用地的分布,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的總量和增量規模,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效率和效益。
城市群的發展需要科學規劃和合理引導,既不能盲目求快求大導致重複建設和一哄而上,也不能消極無為放任自流喪失發展機遇,需要進行大膽的配套體制機制探索。一是率先確定一批有潛力和特色的重點都市圈作為體制改革的試點,探索建立有利於黃河上游城市群健康發展的分層分類體制機制。二是建立黃河上游城市群不同層級政府部門間溝通協商機制,設立專門的聯繫和管理機構並明確相應職能,建立定期或靈活的重大事項通報、應急預警防範等方面制度。三是建立引導黃河上游城市群科學發展的績效考評機制,制定明確的獎懲標準和辦法,探索建立一套科學規範的城市群發展考評指標體系,加快形成及時動態調整和高效反饋機制。四是從戰略和頂層設計層面,探索建立黃河上游城市群城市與其它城市群間合理公正的利益分配、協商和補償機制,妥善處理整體與局部利益,為城市群可持續發展提供長遠體制保障。
隨著城市群發展配套體制機制的探索和改革,應在每個不同階段制定分類的針對性政策,一方面促進配套體制機制的最佳化調整和發展成形,另外一方面也推動城市群的發育成熟和功能完善。一類政策是關於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領域,包括征地補償標準、排污權和碳排放權交易等方面,切實為城市群發展創造集約化資源利用和綠色低碳循環的生態環境保障。一類政策是關於產業發展和布局領域,包括城郊和都市農業發展、工業集中布局和轉移、新興產業培育壯大等方面,引導促進城市群建立產業集群和鏈條上的關聯配套,減少相互間產業重複建設、產能過剩和惡性競爭,提升城市群產業體系核心競爭力。一類政策是關於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和社會發展領域,包括教育、衛生、文化等領域均等化,公共服務逐步覆蓋
常住人口,交通、通訊等服務同城化,社會管理、生態環保一體化等方面,為城市群新型社會形態和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