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英事件

黃某英事件,是指2020年2月武漢女子監獄刑滿釋放人員黃某英感染新冠肺炎離漢進京事件。2020年2月26日,經中央政法委批准,法務部牽頭,會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組成聯合調查組就事件進行調查。3月2日,聯合調查組公布調查結果,認為“黃某英事件”是一起因失職瀆職導致的嚴重事件,性質惡劣,影響極壞,給首都疫情防控工作帶來極大隱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某英事件 
  • 發生時間:2020年2月 
  • 發生地點:湖北武漢、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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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黃某英,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縣人,原系湖北省宣恩縣水利水產局財務股副股長兼出納。2014年2月18日因犯貪污罪,被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服刑期間,兩次減刑共14個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

事件經過

2020年2月17日之前,新冠肺炎已經在湖北暴發,黃某英居住湖北恩施的弟弟、居住北京的女兒與監獄聯繫黃某英刑滿釋放事宜,他們均表示由於交通管制等原因,不能來武漢接黃回家。因黃某英服刑的監區有幹警確診為新冠肺炎或疑似病例,黃屬於密切接觸人員。2月17日,黃某英刑滿釋放後,留在武漢女子監獄隔離觀察。
2月17日至21日上午,監獄為黃某英測量體溫13次,其中18日、19日兩次體溫為37.3°C。期間,黃某英再三找幹警,要求回家。幹警與其女兒聯繫,其女兒表示想辦法解決。後幹警與其女兒前夫約定於2月21日上午,由監獄將黃某英送至武漢北高速收費站口交其接走。
2月21日早上,幹警將隔離觀察的黃某英帶到監獄門口,對其宣講有關防疫規定,並要求其寫下出獄後居家隔離14天的保證書。幹警將黃帶出監獄,乘鄂牌依維柯警車到武漢北高速收費站外廣場,步行將黃送至卡口。當時,同車還有一名孝感籍刑滿釋放人員李某,也在該收費站交給其兒子帶回孝感,目前李某及其密切接觸者共4人,均在當地指定地點隔離。此前,黃某英家屬已與卡口執勤公安幹警說明來意,在卡口外等候。當時執勤的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長青街派出所公安幹警未按要求對黃某英履行查控職責,將其放行。
黃某英和女兒及其女兒前夫駕乘京牌私家車,於2月21日11:30分進入京港澳高速,2月22日凌晨到達北京,24日黃某英被確診為新冠肺炎。

事件原因

聯合調查組認為,“黃某英事件”雖然發生在武漢女子監獄,但根源在湖北省司法廳和湖北省監獄局
——湖北省司法廳領導不力,政治意識、責任意識淡薄。對黨中央決策部署理解不深不透,對省監獄局的管理流於形式。沒有對省監獄局所發檔案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即將其呈報省委政法委審批,且在省委有關領導作出明確批示後,仍未及時糾正省監獄局錯誤,導致湖北省監獄系統政策執行出現嚴重問題,與湖北省乃至全國疫情防控措施背道而馳。
——湖北省監獄局管理不力,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法治意識嚴重缺失。對黨中央決策部署、湖北省委省政府防控舉措和法務部的明確要求選擇性執行,毫無大局觀念,沒有自覺把監獄防疫納入國家防疫工作大局,無視湖北省委有關領導批示要求和法務部的明確規定,導致上級相關工作要求沒有貫徹落實。
——武漢女子監獄工作不力,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混亂。武漢女子監獄在明知黃某英系密切接觸者並出現體溫異常的狀態下,沒有落實法務部關於發熱1小時必須報告和嚴格執行14天隔離的制度,仍與黃某英在京親屬聯繫,並用警車將黃送至城外高速路口,導致其進入北京,造成疫情在北京擴散的極大風險。
——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管控不力,工作態度、紀律作風不實。公安分局對負責卡口管控的幹警教育不夠、要求不嚴,督促檢查不到位,導致幹警工作懈怠,麻痹大意,對車輛和人員出入武漢核查不嚴。

事件處置

調查組處置

聯合調查組到達湖北後,立即嚴格依法依規依紀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對接湖北省委、省紀委監委,與湖北省司法廳監獄局負責同志個別談話,深入武漢女子監獄和武漢市區有關卡點調查詢問,收集資料,固化證據,查清了黃某英事件經過。
聯合調查組認為,對於黃某英事件,湖北省司法廳負領導責任,省監獄局負主要責任,武漢女子監獄負直接責任,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履行查控職責不到位,應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聯合調查組將調查發現問題轉湖北省有關方面依法依規依紀處理,並提出了初步處理建議。

湖北省處置

2020年3月2日訊息,經湖北省紀委監委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湖北省紀委監委決定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省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譚先振予以立案審查調查;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省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郝愛民予以免職並立案審查調查;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胡承浩,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張新華及刑罰執行處處長李欣予以免職並立案審查調查;對此前已被免職的武漢女子監獄原黨委書記、監獄長周裕坤立案審查調查;對負直接領導責任的武漢女子監獄副監獄長郭秋文及負直接責任的刑罰執行科科長湯早容予以免職並立案審查調查;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尹志強予以免職並立案審查調查。其他責任人員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交有關單位處理。

北京市處置

2020年3月2日訊息,經報北京市委同意,北京市紀委市監委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作如下處理:
1.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求賢檢查站在疫情防控檢查工作中存在工作疏漏,值班輔警工作不認真,履職不到位,導致黃某英順利進京和楊某某、覃某順利返京,求賢檢查站站長劉傑、政委李樾負重要領導責任;求賢檢查站副站長王志海作為當班領導,並負責處置崗工作,對工作不認真細緻,應負主要領導責任;求賢檢查站輔警王輝工作不認真、履職不到位,是黃某英順利進京和楊某某、覃某順利返京的直接責任人。決定由市公安局黨委對大興分局黨委予以通報問責,對王志海予以免職,給予劉傑記過處分,對李樾予以誡勉,對王輝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解聘。
2.北京市東城區崇文門外街道辦事處及新怡家園社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承擔屬地責任,督促物業公司整改不到位,導致社區防控工作出現漏洞。決定由東城區委對崇文門外街道黨工委予以通報問責,給予新怡家園社區黨總支書記張帆黨內警告處分。
3.北京市疾控中心接線人員在2月19日時仍然答覆楊某某武漢人員可以進京,該答覆口徑與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的部署要求不一致,對此次事件產生嚴重負面影響。決定由市衛健委黨委對北京市疾控中心辦公室主任於建平誡勉,給予北京市疾控中心辦公室副主任錢海坤警告處分,責成北京市疾控中心加強整改,切實把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的部署及時傳達至基層一線。
4. 北京新世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四方責任”落實單位責任,導致黃某英順利進入小區。決定對北京新世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通報曝光,約談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同時由東城區政府依法依規對其進行處罰。
2020年3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通報,黃某英(女,61歲)經地壇醫院治療,於3月15日治癒出院,正在集中觀察,覃某(黃某英之女,37歲)、楊某益(覃某前夫,36歲)經14天隔離觀察後,核酸檢測均為陰性。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經過調查,楊某益、覃某未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楊某益自武漢返京後仍出入公共場所,覃某未主動向社區報告,隱瞞與楊某益一同前往武漢接回其母親的事實。3月22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東城公安分局給予楊某益行政拘留處罰,給予覃某治安警告處罰。鑒於黃某英長期在監獄服刑,不了解北京疫情防控工作相關措施,且返京後居家未外出,未造成感染他人的風險,公安機關決定對其不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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