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區與鄉鎮、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貫徹執行國家金融政策規劃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區金融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分析國家金融政策、巨觀金融形勢和全區金融運行情況,提出改善全區金融發展環境、促進全區金融行業發展的建議,協調推動地方金融改革發展。
(三)貫徹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參與涉外財政、債務談判並草簽有關協定。
(四)負責管理全區財政收支。編制年度區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政府投資基金區級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負責區級預決算公開。
(五)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六)組織制定區級國庫管理、國庫集中收付相關制度辦法,指導和監督區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區級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政府財務報告編制。組織實施政府採購制度,監督管理政府採購工作。
(七)執行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負責管理全區政府債務,依法制定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
(八)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相關制度辦法。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區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區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區級基建投資有關政策,制定基建財務管理相關制度辦法。
(十)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負責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需要全區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
(十一)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收取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依法管理資產評估有關工作。
(十二)負責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承擔會計行業管理職責。
(十三)負責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管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承擔地方金融監管有關考核評估、監督問責等具體工作。
(十四)負責地方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打擊非法集資等工作,配合推進金融信用體系建設。推進全區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與發展,協調推進企業掛牌上市和重組、兼併、再融資工作。
(十五)聯繫駐區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協助做好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協調建立駐區金融管理部門與政府之間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和消費者保護等協作機制。承擔駐區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行業的協調服務工作,組織開展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金融機構和企業對接,引導、協調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按規定負責地方金融機構業績評價等有關管理工作。
(十六)根據區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負責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監督國有資本收益使用。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及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十七)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聞宣傳(意識形態)、安全保密、信訪、文明創建、扶貧、調研、政務公開、文電、會務、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指導全區財政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財政系統反腐倡廉工作。負責組織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辦理與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政務視窗的管理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合法性審查工作。
(二)預算股(政府債務管理股、預算績效評價管理股)。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的建議,組織編制中期財政規劃;編制年度區級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組織區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審核等工作。組織區直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負責匯總年度全區財政預算;承擔區直部門預算審核、批覆和調整工作;承擔區級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提出清理、整合、規範和統籌使用的意見建議;承擔辦理區級財政與鄉鎮財政間結算事項。提出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建議,研究擬訂全區政府債務管理的改革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政府債務限額管理、預算管理和風險預警管理等工作,承擔區級政府債務具體管理工作,指導鄉鎮政府債務管理工作。參與涉外財政、債務談判並負責擬訂有關協定。完善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和評價體系,牽頭承擔預算績效評價組織工作,擬訂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財政資金績效指標體系。組織開展區級財政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運行監控、評價管理和評價結果運用等。組織指導區級部門(單位)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三)國庫股(政府採購股)。負責區級財政收支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組織擬訂全區財政國庫管理、國庫集中收付相關制度辦法。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承擔區級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政府財務報告編制。擬訂政府採購制度辦法並監督管理。擬訂並調整區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監督管理區級政府採購活動。承擔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登記和監管工作。對政府採購信息進行統計分析研究。
(四)行財股。承擔宣傳、教育、科技、文化旅遊、體育、行政、政法、黨派團體、市場監督、外事、數據資源等部門預算編制建議、支出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牽頭擬訂相關經費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提出相關開支標準和定額;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有關制度辦法;擬訂新聞、出版發行等行業的有關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科技專項資金和教育資金;承擔區級國有文化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由區財政局代表區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區屬文化企業相關工作。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承擔執法執勤用車改革與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
(五)經濟建設股(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股)。承擔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辦理區級基建投資財政撥款,參與擬訂有關政策,負責擬訂基建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林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促進資源節約、土地整治、生態保護修復、污染防治、國家公園建設等方面的財政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政策等。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
(六)農業農村股(鄉村財政事務管理股)。承擔農業農村、水利、林業、扶貧等部門預算編制建議、支出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管理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承擔財政扶貧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美麗鄉村建設資金等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政策宣傳、方案制定、資金籌措及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負責對所聯繫部門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區鄉鎮財政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農村綜合改革政策和配套措施辦法。
(七)社會保障股。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老幹部、殘聯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和執行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區級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管理等辦法。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財政資金(基金)的監督管理。
(八)國有資產股(綜合稅政股)。擬訂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審核資產配置,按規定審核資產處置、產權變動和出租、出借國有資產事項,監督管理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承擔有關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工作,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辦法,審核和匯總編制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指導所監管企業制定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指導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實施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年度和任期考核。指導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擬訂所監管企業收入分配的政策和管理辦法;根據有關規定,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等。起草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有關制度,承擔監管企業章程的審核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重大事項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體系;承擔所監管企業財務動態監測和經濟運行情況分析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管理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擬訂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聯繫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工作。承擔區推進與中央企業合作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分析預測全區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提出中長期財政規劃建議。承擔財政信息數據綜合統計工作。研究收入分配政策建議和改革方案。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有關工作。研究擬訂政府購買服務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資金。會同有關方面承擔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出讓收支管理。組織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等相關工作。承擔彩票管理有關工作。管理財政票據。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開展稅源調查分析。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行政聽證和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財政普法工作。
(九)金融穩定發展股(企業股)。研究分析國家金融政策、巨觀金融形勢和全區金融運行情況,擬訂全區金融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地方金融行業數據統計相關工作。聯繫駐區銀行保險監管機構和銀行業、保險業協會。聯繫銀行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組織政府、企業與金融機構開展合作、對接,引導、協調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按規定負責地方金融機構業績評價等有關管理工作。協調建立駐區金融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和消費者保護等協作機制,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工作。配合做好金融信用體系建設。推進全區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與發展,協調推進企業上市掛牌和重組、兼併、再融資工作,培育多層次資本市場後備企業。承擔地方證券業金融機構有關管理、協調和服務工作。承擔協調推進區級股權投資基金體系建設有關工作。承擔協調建立地方金融風險預測預警體系,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和打擊金融欺詐、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非法交易場所、非法網際網路金融活動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負責金融安全知識宣傳普及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信訪、維穩工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管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承擔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與組織協調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全區企業和有關行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管理相關的財政專項資金,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貫徹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十)財政監督股(會計股)。擬訂全區財政監督的有關制度辦法。承擔財稅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承擔監督檢查全區會計信息質量有關工作。承擔財政內部控制建設牽頭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內部控制規範、註冊會計師行業規章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組織實施會計信息化標準;指導財政會計學會和珠算協會日常工作。
其他事項
區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局長:張志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