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黃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黃山市黃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中共黃山市委辦公室、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黃山市黃山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辦字〔2019〕12號)和《中共黃山區委、黃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區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黃髮〔2019〕3號),制定本規定。

黃山市黃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區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黃山市黃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執行省委、市委和區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組織擬訂住房城鄉建設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區城鎮住房保障工作。負責擬訂城鎮住房保障的相關政策;編制全區住房保障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聯合有關部門做好城鎮住房保障相關資金安排並監督使用。
(三)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適合區情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指導全區住房制度改革。
(四)負責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
(五)負責房地產行業管理。負責房地產交易及市場管理、監督指導城市商品房預(銷)售管理;負責城市危險房屋安全管理;負責房屋白蟻防治管理工作;指導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負責各類住房政策性資金、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監督指導物業管理。
(六)承擔監督指導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的責任。負責全區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管理,組織實施工程建設階段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和統一定額,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
(七)負責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擬訂建築業改革發展政策措施、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和相關中介組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全區建築活動;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八)承擔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行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責任。監督落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擬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行業安全生產、應急處置;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承擔推進建築節能減排、綠色發展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指導建設項目節能減排;負責牆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和新型建築材料、建築科技的推廣和套用。
(十)擬訂城市建設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市政公用設施、綠地系統、海綿城市建設等專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重點項目的前期謀劃和組織實施。
(十一)承擔規範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中心鎮建設;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區)及歷史建築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擬訂人民防空相關規劃性檔案,組織實施全區人民防空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指揮工作;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平戰結合工作;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防災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區國防動員委會、區人武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科技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制定全區建設行業人才培訓規劃,指導建設行業職工隊伍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建設行業體制改革。
(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住建局負責實施由政府投資的工程造價超過50萬元(單個項目)的城市園林綠化、城市道路、排水、亮化等設施的維修項目;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實施由政府投資的工程造價50萬元(單個項目)以下的城市園林綠化、城市道路、排水、亮化等設施的維修項目。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股)。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檔案、機要、信息、安全保衛、保密、信訪維穩、扶貧、宣傳(意識形態)、目標考核、黨風廉政、政務公開、政風行風熱線、文明創建、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雙擁、招商引資、計畫生育、對外聯絡、後勤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等行政事物管理;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教育培訓、政治思想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審核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督辦;牽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以及人大政協各項交辦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負責本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組織編制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行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城鎮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利用外資計畫;編制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資金使用計畫;監督各類住房城鄉建設政策性資金的歸集使用;組織編制和實施部門預算;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負責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行業信息統計工作;負責本系統財務集中核算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工資及津補貼標準審核、調整工作。
(三)城市建設股。擬定城市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城市道路系統、供排水、燃氣、綜合管廊、城市防澇等市政公用設施以及綠地系統、海綿城市等專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區城建重點項目建設,負責城市建設投資統計;組織城市老舊小區整治改造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區政府投資的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和管網配套等基礎設施類重點工程項目的前期謀劃、審核申報、組織實施;牽頭辦理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系統生態環境建設方面的相關工作;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安全生產工作。
(四)村鎮建設股。指導全區村鎮建設工作,擬訂全區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區重點鎮、中心鎮、美麗鄉村、傳統村落的建設;負責建制鎮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區)及歷史建築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五)建築市場管理股。組織編制建築業發展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擬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編制推廣工程建設行業標準;負責管理全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工程造價工作;負責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含氣象、消防審查)、造價諮詢等市場行為的事中事後監管;指導建設工程抗震工作;監督指導建築工地揚塵治理工作;負責監督項目裝飾裝修活動;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應急管理工作。
負責綠色建築、牆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和新型建築材料的推廣和套用;負責建築科技的推廣套用、信息管理工作。
(六)住房發展與保障股。擬訂適合區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負責編制全區住房保障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長期規劃、年度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並監督全區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銷售、分配和管理;負責全區保障性安居工程數據統計和信息發布;負責區級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審核;負責管理區級公租房;負責全區職工住房補貼發放補助工作;負責全區房地產維修資金查詢及使用管理。
(七)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產業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監督全區物業管理、城市商品房預(銷)售管理工作;負責房屋交易網簽、測繪成果備案管理管理;負責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監督;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監督管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估價活動;監督管理房屋租賃市場行為;負責區級城市商品房預(銷)售許可及預售資金監管工作;負責全區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區級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工作;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初審轉報和估價機構初審轉報;指導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負責房屋白蟻防治工作;負責城市危險房屋安全鑑定工作。
(八)人民防空股。負責制訂全區人民防空年度計畫、平戰結合轉換方案和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防空襲方案及保障方案並監督檢查,戰時組織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編制戰時人口疏散方案,組織疏散方案地域(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民防空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方案;參與擬訂政府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規劃、方案,承擔構建指揮平台、整合相關信息資源、組織疏散安置等工作;貫徹執行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與管理;對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擬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戰時人民防空的指揮通信保障;協調、監督、保障全區人民防空通信警報暢通;組織開展人防專業隊伍和民眾防空隊伍建設與訓練工作;擬定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人民防空防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科研成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非公企業的黨群工作。

其他事項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局長:何後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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