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游泳協會

黃山市游泳協會

黃山市游泳協會成立於2011年。協會共有會員158個,其中團體會員28個,個人會員130人。協會將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主辦或承辦、協辦區域性或全國性的各類游泳競賽活動,開展國內外協會間友好往來和技術交流,開展游泳運動技術諮詢、指導、培訓等多種形式的活動,努力提高民眾性游泳技術水平,推動全市游泳運動開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山市游泳協會
  • 外文名:Huangshan Municipal Swimming Association
  • 性質:專業性人民團體
  • 會址:濱江東路黃山市游泳館附近
  • 成立時間:2011年8月29日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黃山市游泳協會是在市民政局、市體育局管理和市體育總會指導下,由我市廣大游泳愛好者和工作者為個體會員、部分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為團體會員組成的民眾性體育組織,是經黃山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的法人社會團體,是游泳健身愛好者的家。
協會的原則和宗旨是:堅持自願務實、團結協作、熱心參與的原則。團結全市廣大游泳愛好者和從事游泳運動的工作者,廣泛開展各項豐富多彩的游泳活動,組織各類游泳比賽,交流提高各種游泳技能,努力為游泳愛好者提供優質的服務,不斷地促進我市全民健身運動深入持久開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黃山市游泳協會(英文譯名:Huangshan Municipal Swimming Association 縮寫為:HMS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黃山市游泳協會是在市民政局登記註冊、市體育局管理和市體育總會指導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市民眾性游泳運動組織,是市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和非盈利性社會體育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廣泛團結從事游泳運動的工作者和愛好者,堅持以黨的體育方針為指導,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推動和發展黃山市游泳運動,不斷普及民眾性游泳運動、提高游泳競技水平,為實施全民健身計畫,促進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學習、宣傳黨的體育工作路線、方針、政策。推動全市性游泳運動的開展。充分發揮協會作用,促進游泳運動社會化,積極創造條件,推進協會實體化,更好地發揮協會作用。
(二)協調和管理本協會的各項業務活動,促進民眾性游泳活動與競技游泳運動的協調發展。
(三)根據黃山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國游泳協會的有關要求和規定,主辦或承辦、協辦區域性或全國性的各類游泳競賽活動。
(四)積極開展國(境)內外協會間的友好交往和技術交流。
(五)開展游泳運動技術的諮詢、指導、培訓等多種形式的活動,努力提高民眾游泳技術水平。發現和培養有潛質的青少年游泳運動員,向上級體育部門推薦優秀後備人才。
第三章 會員管理
第五條 黃山市游泳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入會需具備下列條件:凡是本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承認本會章程並提出入會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成為本會會員。
(二)個人會員入會需具備下列條件:擁護《黃山市游泳協會章程》的本市公民或常住人口,熱愛並支持游泳運動,經體檢適合游泳者。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對本協會的領導機構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
權。
(二)有權參加本團體舉辦和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享有優先獲得技術指導和諮詢的權利。
(四)有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享有協會組織管理項目的優惠待遇。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章程、繳納會費,執行協會的各項決議和規
定。
(二)積極支持並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並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加強會員間的相互支持,團結協作,積極配合其他會員搞好各項工作。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領導機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協會設立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常務理事、理事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根據需要聘請名譽主席、顧問若干名。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條 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的職能: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根據主席提名,確定協會領導機構成員。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主席、副主席、
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常務理事會的職能:
(一)聘請名譽主席或顧問。
(二)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三)決定成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四)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
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
機構主要負責人,並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及財務
第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財務管理:
(一)協會聘請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嚴格財務管理制度。財務人員離任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二)協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三)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會旗、會徽等標誌由常務理事會制定頒發。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複製或用於商業活動。
第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需經10%以上的會員提出,經常務理事會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十七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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