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殯葬管理實施細則

為貫徹法規檔案精神,進一步健全我市殯葬管理體系,根據《黃山市殯葬管理實施細則》(黃政〔2006〕4號)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民政局修訂了《黃山市殯葬管理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山市殯葬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殯葬管理的方針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破除喪葬陋習,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殯葬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殯葬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葬設施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推行惠民殯葬政策,完善殯葬基本公共服務制度,健全殯葬改革管理工作機制和考核機制,保障基本殯葬服務經費。
第四條 民政部門是殯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林業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民政部門共同做好殯葬管理工作。鄉鎮(街道)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殯葬管理工作,結合當地實際在村規民約中約定殯葬管理措施。
第五條 黨員幹部要以身作則,在殯葬改革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第二章 穩步推行火葬
第六條 根據《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的統一划定,我市除黃山區、歙縣(不含縣城)、休寧縣(不含縣城)、黟縣和祁門縣為土葬改革區外,其他地方均為實行火葬的地區。火葬區內少數交通不便、暫時難以施行火葬的山區村、邊遠村,按照《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式,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暫不實行火葬。
火葬區已實行火葬的地區要健全機制,保持火化率不下滑,暫未實行火葬的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快推行火葬。積極鼓勵土葬改革區推行火葬,土葬改革區已實行火葬的區域,要持續鞏固改革成果,擴大覆蓋範圍,暫未實行火葬的地區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完善配套設施,健全政策措施,穩步推行火葬。
第七條 凡在火葬區範圍內正常或非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應當火化,禁止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和遺體外運。如有特殊情況遺體確需外運的,市區主城區經屬地民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民政部門批准,其他地區由屬地民政部門批准。
第八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對自願進行喪葬改革實行火葬的,政府予以鼓勵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第九條 殯儀館憑死亡證明處理遺體,其中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非正常死亡的(含無名屍體)由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條 遺體在殯儀館的保存期限,除經市、區縣民政部門批准外,不得超過7天,逾期由殯儀館火化。公安機關需要保存的無名屍體,保存期超過7天的,其逾期冷凍防腐費用由公安機關負責,其他費用由民政部門負責,所需資金從本級財政列支。公安機關查明屍源的,費用由責任者或其親屬承擔。
第十一條 接運遺體應使用殯葬專用車。自運遺體的,殯儀館應對其運載工具進行消毒。
第十二條 對患有甲類或比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死亡的屍體以及高度腐敗的屍體,須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消毒處理並嚴密包裹。殯儀館應及時接屍,立即火化。
第十三條 火葬區的人員在居住地死亡的,喪主應主動及時聯繫殯儀館接運遺體實行火化。村委會或社區居委會應加強督促。
在火葬區各醫院內發生病人死亡以及因交通、安全生產等事故造成死亡的人員,由所在醫院、公安交警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及時聯繫殯儀館接運遺體火化,其他人員不得阻撓。
第三章 加強土葬管理
第十四條 土葬改革區應當進行土葬改革,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本著有利於發展生產、節約用地、文明節儉、方便民眾的原則規劃土葬用地。區縣可建立經營性公墓,鄉鎮、村可建立生態、環保型公益性公墓,公墓內的木棺應平地深埋。
第十五條 禁止非法買賣、轉讓、出租墓地、墓穴。禁止恢復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國家基本建設或農田基本建設而遷移或平毀的墳墓,禁止返遷或重建。
第十六條 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墳墓,建設單位應在用地前一個月告知墓主在規定的期限內認領起葬,所需費用按有關規定由建設單位承擔。無主墳墓由建設單位負責遺骨火化或就地深埋。
第十七條 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建造墳墓。上述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十八條 市、區縣民政、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等部門要積極配合,通力協作,堅決糾正亂埋亂葬行為。把治理亂埋亂葬作為殯葬管理工作的重點,定期對禁止建墓區域內的亂埋亂葬問題進行集中檢查,通過拆除硬化、深埋、種植藤本植物遮擋等方式進行整治。嚴禁新建硬化大墓、豪華墓和“活人墓”。
第十九條 區縣、鄉鎮、村和城市街道、社區對殯葬工作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充分發揮城鄉基層組織作用,健全違規殯葬行為發現、上報和處置機制,完善整治管控網路,從源頭預防亂埋亂葬行為。
第四章 規範喪葬管理
第二十條 禁止在喪葬中進行各種封建迷信活動,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喪葬迷信用品。禁止在火葬地區銷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一條 建設殯儀館,由區縣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經營性公墓,經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民政部門審批,並報省民政廳備案。建設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市民政部門審批,報省民政廳備案。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依法報區縣民政部門審批或備案。凡涉及征(占)用土地或林地的應事先報經土地或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加強殯葬信息化建設,強化人口死亡信息登記管理,建立民政、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間人口死亡信息交換、共享機制,及時歸集殯葬數據。
第二十三條 推行節地生態安葬方式,推廣骨灰撒散、樹葬、花葬、草坪葬及使用可降解骨灰盒(容器)等,鼓勵墓碑小型化、採用臥式碑、不立碑或以樹代碑。嚴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埋葬遺體木棺的單人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不得超過6平方米。埋葬骨灰的單穴占地面積不超過0.5平方米、雙穴不超過0.8平方米。
第二十四條 殯葬活動提倡文明、節儉,反對封建迷信、鋪張浪費,禁止在市區和城鎮街道公共區域擺設靈堂,禁止在禁燒禁放區域違規焚燒香紙冥幣等祭祀用品、燃放鞭炮,禁止在媒體傳播違法和不文明祭祀宣傳信息。
第五章 明確工作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林業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由民政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條 違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墳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等部門依法糾正和查處。
第二十九條 辦理喪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和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 殯儀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的,由民政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二條 拒絕、阻礙殯葬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1日施行的《黃山市殯葬管理實施細則》(黃政〔2006〕4號)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殯葬工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新要求,修正了《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出台了系列新政策新規定,安徽省也及時修正了《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跟進制定了殯葬改革管理工作新要求新舉措。《實施細則》於2006年3月16日發布,部分內容與當前殯葬工作的要求不相適應,亟需對其內容進行重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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