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徽州區民政局

黃山市徽州區民政局

黃山市徽州區民政局是黃山市徽州區政府主管全區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山市徽州區民政局
  • 上級單位:黃山市徽州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負責基層政權建設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組織實施鄉鎮政務公開和村(居)務公開;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負責研究制定全區社區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區“雙擁”辦公室日常工作。協調處理軍政軍民關係中的矛盾和糾紛;協調安置現役軍官家屬就業和部隊子女就學以及各項擁軍政策的落實。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定補、褒揚、評殘定烈申報等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保護管理工作。指導基層單位開展“雙擁”共建活動。
(四)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分配到我區後的再分配及其協調工作。
(五)組織、協調全區救災工作;組織檢查、上報災情,統一發布全區自然災害情況;管理、分配區級救災款物並監督其使用;組織指導災民安置和救災捐贈。
(六)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實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法規,負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審批及日常管理;監督執行城鄉特殊困難對象的社會救助活動,組織和指導扶貧幫困社會互助活動,指導鎮街社會救濟工作。
(七)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和鎮街集中供養對象出入院的管理工作;負責社會和民辦福利機構的申報審批和行業管理。
(八)負責與市協調行政區域規劃;負責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住地遷移的審核報批;組織實施與鄰縣區際行政區域邊界勘定;縣(區)級行政區域界線的維護和管理工作;鎮街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及管理;收集、整理鑑定地名檔案管理工作。
(九)負責區級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依照有關規定,查處區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十)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兒童收養登記管理、流浪少年兒童救助保護和社會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等工作的申請報批。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工作、指導、監督、審計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擔區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法制股)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保密、督查督辦、信息宣傳、安全、信訪、政務公開、檔案、綜合性檔案起草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年度考核和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涉及民政工作的區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等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基建工作;監督檢查民政事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民政物資、基建等計畫的落實情況;承擔部門預決算及機關財務與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檢查直屬單位財務管理。
負責全區民政系統的法制宣傳教育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等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應訴等工作。
社會救助股
建立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發放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工作;督促、指導各鄉鎮、社區辦開展有關社會救助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加強對上級財政補助、財政安排的有關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全區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城鄉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信息的採集、查詢、核對工作;組織和指導開展老年人、孤兒、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生活無著落人員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指導六十年代精減下放職工救濟工作。負責全區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的擬訂與實施,協調推進全區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措施;指導全區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管理區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
社會事務股,加掛社會組織股
負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工作,監督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政策法規;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和協調村(居)務公開;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層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創新;指導開展城鄉社區幹部培訓和表彰工作;指導社區專職、兼職和志願者隊伍建設,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做好城鄉社區圖書室援建和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和殯葬管理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婚育宣傳和婦女兒童保護方面的有關工作。
擬訂全區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村(居)一級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工作;按規定承擔區內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擔區際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研和區內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處工作;編制全區行政區劃圖和鄉鎮級行政區域界線詳圖;負責地名管理工作,承擔地名普查,推行地名標準化、規範化;承擔區級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有關工作;向社會發布標準地名、行政區劃調整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公告。
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負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指導全區社會組織黨的建設,負責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建設和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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