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參與擬訂有關城鄉建設與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組織擬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市城鎮住房保障工作。負責擬訂城鎮住房保障的相關政策;編制全市住房保障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城鎮住房保障相關資金安排並監督使用。
(三)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適合市情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指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
(四)負責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
(五)負責房地產行業管理。負責房地產交易及市場管理;監督指導城市商品房預(銷)售管理;負責城市危險房屋安全管理;負責房屋白蟻防治工作;指導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監督管理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監督指導物業管理;負責管理市級直管公房。
(六)承擔監督指導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的責任。建立適合市情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七)負責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擬訂建築業改革發展戰略、政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和相關中介組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建築活動;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八)承擔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行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監督落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擬訂相應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行業安全生產、應急處置;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承擔推進建築節能減排、綠色發展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指導建設項目節能減排;負責牆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和新型建築材料、建築科技的推廣和套用。
(十)擬訂城市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市政公用設施、綠地系統、海綿城市建設等專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負責市級城鄉重點項目的前期謀劃和組織實施。
(十一)承擔規範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村莊和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中心鎮建設;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區)及歷史建築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監督區縣政府和相關部門新建、改建、拆除重建公廁、垃圾中轉站等環衛設施;協調、指導市級生活垃圾等固體廢棄物無害化處理項目的申報、建設、運行、管理;監督指導生活垃圾分類、建築垃圾處置等。
(十三)負責建立科學完善的城市管理監督評價體系。擬訂城市管理監督評價辦法,組織建立城市管理信息系統;指導區縣、市直相關部門建立督查考核網路,建立分級督查考核機制。
(十四)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監督管理;制定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細則並監督執行;負責跨區域及重大複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
(十五)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考核考評等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中的投訴受理。
(十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七)負責全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行業科技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制定全市建設管理行業人才培訓規劃,指導建設管理行業職工隊伍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建設管理行業體制改革。
(十八)指導區縣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宣傳、保密、安全保衛、信訪維穩、督查督辦、政務公開、機關文明創建、機關後勤、目標考核、網站管理、政風行風熱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雙擁、招商引資、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牽頭辦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及人大政協、民主黨派交辦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審核工作;負責城管服裝及裝備的購置和管理。
(二)組織人事科。負責局系統班子建設、隊伍管理、黨風廉政、意識形態、宗教事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人才培養、職稱評審、執業資格報考審核等工作;指導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行業職業技能、崗位培訓與鑑定工作;牽頭辦理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建設行業體制改革,負責直屬企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工作。
(三)計畫財務科。組織編制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行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城鎮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利用外資計畫;編制城市維護資金使用計畫;監管各類住房城鄉建設政策性資金的歸集和使用;組織編制和實施部門預算;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局系統財務集中核算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執法稽查科)。擬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行業政策和改革方案;參與擬訂城鄉建設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方面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報批;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監督管理;受理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行政執法中違法違紀案件的舉報投訴;負責跨區域及重大複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負責對市級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地產業、建築市場、供水燃氣等)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全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系統行政執法隊伍法制培訓、執法資格(證件)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系統法治建設、法制教育工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考核考評等;負責權責清單、公共服務清單、中介服務清單等清單制度及誠信體系建設工作。
(五)行政審批服務科。制定和完善本部門“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相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服務事項,承擔依申請類權力事項、公共服務事項的受理、辦理、送達等工作;負責相關平台數據的管理、維護、統計等工作;負責相關科室政務服務事項的組織協調工作。
(六)住房發展與保障科(住房公積金監管科)。擬訂適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負責編制全市住房保障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長期規劃、年度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全市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銷售、分配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數字統計和信息發布;負責市級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銷售工作;指導國有土地房屋徵收工作,負責房屋拆除揚塵管理;負責房屋白蟻防治工作;負責城市危險房屋安全鑑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負責管理市級公租房。
(七)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科。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產業規劃、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監督全市物業管理;指導監督城市商品房預(銷)售管理;負責房屋交易網簽備案管理;負責房屋測繪成果備案管理;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監督管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估價活動;監督管理房屋租賃市場行為;負責市級城市商品房預(銷)售及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承擔市級新建小區綜合查驗工作;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負責管理市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
(八)建築市場管理科(建築節能與科技科)。組織編制建築業發展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編制推廣工程建設行業標準;負責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含氣象、消防審查)等市場行為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負責牆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和新型建築材料的推廣套用;負責建築科技的推廣套用、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建設工程抗震工作;監督指導建築工地揚塵防治工作;負責管理市級裝飾裝修活動(不含住宅);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牽頭負責局系統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九)城市建設科。擬訂城市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城市道路系統、供排水、燃氣、防澇等市政公用設施以及綠地系統、海綿城市等專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市城建重點項目建設,負責城市建設投資統計;組織全市老舊小區改造工作;指導社會公用設施建設;指導城鎮綠道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市政府投資的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和管網配套等基礎設施類重點項目的前期謀劃、審核申報、組織實施;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城市亮化、風貌的管理整治工作;指導區縣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牽頭辦理局系統生態環境建設方面的相關工作。
(十)村鎮建設科。指導全市村鎮建設工作,擬訂全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村莊和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市重點鎮、中心鎮、美好鄉村、傳統村落的建設;負責新型城鎮化建設、建制鎮固定資產投資和城鎮化率統計;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區)及歷史建築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一)公用事業管理科(數字城管協調科)。編制市政園林綠化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供排水、污水處理、燃氣、供熱的行業管理和運營監管;參與燃氣工程竣工驗收;負責燃氣經營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監督指導燃氣燃燒器具的經行銷售和安全管理;負責城市防洪排澇工作;指導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和體制改革;負責監督指導、檢查考核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和園林綠化管理;指導市政公用設施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市級城市基礎設施PPP項目運營期的管護績效考核和經營期末的移交工作;負責組織建立城市管理電子信息系統,擬訂城市管理監督評價辦法;牽頭負責城管服務熱線、12345熱線及數字城管信息系統等渠道反映問題的受理、督辦和反饋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督查考核評價;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牽頭局系統文明創建,負責公用事業行業文明建設工作。
(十二)市容環衛管理科。組織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容環衛等特許經營管理;指導市容環衛體制改革;負責監督考核全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城鄉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統一調度;負責農村垃圾PPP項目運營管理和績效考核;負責協調、指導環衛設施項目的申報、建設、運行和管理;負責擬訂市容環境整治工作方案並協調實施;監督指導生活垃圾分類、建築垃圾處置、城鎮固體廢棄物無害化處理等。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行政編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3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直屬機構
黃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正科級直屬行政機構,其主要職責:負責黃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區域(含託管區域)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黃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編制3名,設局長1名。
現任領導
黃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汪躍平
黃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孫水斌、 劉幸華、 徐樹紅、 汪序、 余強、 豐新枝、 張四新
其他附則
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此規定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