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總體方案;編制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 地點:黃山區
  • 目的: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
  • 性質:政府機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下屬機構,

主要職責

黃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和基本標準;研究擬定地方性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勞動保障執法體系,代表國家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職權。
三研究擬定促進城鄉勞動就業的基本政策、措施;編制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組織再就業工程的實施;建立健全勞動就業服務體系;規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的管理辦法;負責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的落實;制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境外公民來我區就業和介紹我區人員出境就業的管理工作;
四貫徹國家職業培訓方針、政策,依據國家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鑑定政策,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實施職業技能鑑定標準;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和推行勞動預備制度;指導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開展技能人才表彰獎勵工作。
五制定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全區勞動爭議和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受理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複議和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與勞動關係有關的突發事件。
六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及從事特殊工種的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
七貫徹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調控政策,制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綜合協調並擬定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負責擬定並適時調整企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並監督實施。
八研究擬定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地方性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管理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對基金運營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按照有關標準對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機構進行資格認定。
九承擔區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室、勞動保障監察科、勞動爭議仲裁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培訓就業科(勞動工資科)、養老保險科(農村社會保險科)、醫療保險科(區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六個科室。

下屬機構

黃山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黃山區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黃山區勞動就業管理局
黃山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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