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黃喜生,男,1986年5月30日生,漢族,國小,原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仙美橋美東村東厝。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揭中法刑一初字第0003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黃喜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於2012年11月1日送監獄服刑改造。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二0一四年八月七日經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刑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刑期至2024年2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