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南藏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黃南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起草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制度、職業資格制度和職業培訓制度。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二、三產業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政策的貫徹實施工作。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標準、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編制全州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式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工資正常增長與支付保障、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實施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維穩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負責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外國專家管理和人才引進工作。
(十三)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制度、職業資格制度和職業培訓制度。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二、三產業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政策的貫徹實施工作。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標準、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編制全州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式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工資正常增長與支付保障、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實施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維穩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負責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外國專家管理和人才引進工作。
(十三)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統計、政務公開、資產管理、安全保密、政務信息和信訪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承辦依法行政、行政效能管理、綜合治理、法制宣傳教育、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宣傳工作。
(二)培訓就業科。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完善職業資格制度;擬訂高技能人才、農牧區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指導組織城鄉勞動者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核審批,指導和管理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評估工作。擬訂全州城鄉就業規劃、計畫和勞動者就業政策;完善全州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指導監督使用就業專項資金、創業扶持基金;指導和組織高校畢業生到基層開展服務工作;健全就業援助制度,組織實施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開展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工作;參與指導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工作;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負責農牧區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二、三產業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政策的貫徹實施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州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指導監督全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負責職業中介機構審批、核准;負責國外引智工作。
(三)公務員管理科(州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
承擔管理許可權內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等工作;負責公務員的報批、考試、錄用工作;負責組織全州公務員考核、培訓工作;監督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及檔案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州公務員管理工作;負責全州軍轉幹部的安置和管理工作。
(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全州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按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和崗位聘用的核准(備案)事宜;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考聘、考核、培訓、獎勵、懲戒、解聘、辭聘等相關工作;承辦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指導和承辦各系列評審會職稱評審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專業技術執業資格、任職資格考試工作;承辦我州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省級優秀專家和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的選送推薦工作;負責全州人才資源規劃和預測,指導落實人才流動和開發政策工作,研究提出穩定、培養、使用和吸引人才及智力引進的意見並負責落實。
(五)工資福利科。
執行國家工資政策,指導和承辦機關事業單位調整、晉升工資及津貼發放等工作;負責州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承擔全州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指導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休假制度及工作人員工傷、生育、疾病停工期間的待遇政策規定;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組織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考試鑑定工作;承擔全州行政事業單位工人年度考核工作。
(六)調解仲裁和勞動關係科。
推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全州重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監督管理勞動監察工作;承辦州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實施勞動關係調整規則、制度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實施規範,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監督執行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參與國家和省級企業勞動模範的審核、評定工作;負責勞務派遣機構的審批工作;參與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設工作;指導監督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和工資收入分配。
(七)社會保險科。
指導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標準及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的實施情況;監督指導實施基本養老保險費率調整辦法、基金征繳規定、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及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管理;承辦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備案工作。指導實施失業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失業保險統計、失業保險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擔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繳費基數核定、基金財務工作;貫徹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貫徹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建立失業預警制度,負責失業動態重點檢測報告。貫徹實施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全州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監督指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工傷補償工作;指導實施工傷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負責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輔助器具安裝定點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擬訂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補充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工傷保險行政管理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承辦州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日常工作。
(八)規劃統計和基金監督科。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執行情況的評估,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組織編制全州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負責統計分析工作;依法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建立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對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社會保險基金和就業資金開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定期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現場監督;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社會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方案和年度決算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其他事項。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統計、政務公開、資產管理、安全保密、政務信息和信訪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承辦依法行政、行政效能管理、綜合治理、法制宣傳教育、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宣傳工作。
(二)培訓就業科。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完善職業資格制度;擬訂高技能人才、農牧區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指導組織城鄉勞動者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核審批,指導和管理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評估工作。擬訂全州城鄉就業規劃、計畫和勞動者就業政策;完善全州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指導監督使用就業專項資金、創業扶持基金;指導和組織高校畢業生到基層開展服務工作;健全就業援助制度,組織實施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開展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工作;參與指導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工作;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負責農牧區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二、三產業城鄉勞動力技能培訓政策的貫徹實施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州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指導監督全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負責職業中介機構審批、核准;負責國外引智工作。
(三)公務員管理科(州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
承擔管理許可權內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等工作;負責公務員的報批、考試、錄用工作;負責組織全州公務員考核、培訓工作;監督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及檔案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州公務員管理工作;負責全州軍轉幹部的安置和管理工作。
(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全州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按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和崗位聘用的核准(備案)事宜;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考聘、考核、培訓、獎勵、懲戒、解聘、辭聘等相關工作;承辦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指導和承辦各系列評審會職稱評審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專業技術執業資格、任職資格考試工作;承辦我州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省級優秀專家和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的選送推薦工作;負責全州人才資源規劃和預測,指導落實人才流動和開發政策工作,研究提出穩定、培養、使用和吸引人才及智力引進的意見並負責落實。
(五)工資福利科。
執行國家工資政策,指導和承辦機關事業單位調整、晉升工資及津貼發放等工作;負責州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承擔全州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指導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休假制度及工作人員工傷、生育、疾病停工期間的待遇政策規定;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組織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考試鑑定工作;承擔全州行政事業單位工人年度考核工作。
(六)調解仲裁和勞動關係科。
推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全州重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監督管理勞動監察工作;承辦州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實施勞動關係調整規則、制度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實施規範,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監督執行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參與國家和省級企業勞動模範的審核、評定工作;負責勞務派遣機構的審批工作;參與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設工作;指導監督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和工資收入分配。
(七)社會保險科。
指導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標準及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的實施情況;監督指導實施基本養老保險費率調整辦法、基金征繳規定、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及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管理;承辦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備案工作。指導實施失業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失業保險統計、失業保險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擔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繳費基數核定、基金財務工作;貫徹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貫徹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建立失業預警制度,負責失業動態重點檢測報告。貫徹實施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全州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監督指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工傷補償工作;指導實施工傷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負責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輔助器具安裝定點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擬訂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補充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工傷保險行政管理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承辦州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日常工作。
(八)規劃統計和基金監督科。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執行情況的評估,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組織編制全州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負責統計分析工作;依法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建立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對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社會保險基金和就業資金開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定期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現場監督;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社會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方案和年度決算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