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地那七大教法學家(al—Fuqaha,al—Sab‘ahfi al—Madinah)
7世紀後期在麥地那的穆罕默德再傳弟子中出現的7名伊斯蘭教法學權威的統稱。他們是:賽義德·本·穆塞葉布(634~713)、奧爾瓦·本·祖拜爾(?~711)、艾布·伯克爾·本·阿卜杜·拉赫曼(?~713)、卡西姆·本·穆罕默德·本·艾布·伯克爾(?~725)、歐拜杜拉·本·歐麥爾(?一764)、蘇萊曼·本·葉薩爾(654~725)、哈里傑·本·栽德·本·薩比特(?~717)。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麥地那七大教法學家
- 外文名:al—Fuqaha,al—Sab‘ahfi al—Madinah
- 組織:伊斯蘭教
- 獲稱人物:哈里傑·本·栽德·本·薩比特等
由於他們堅持經、訓規定與伊斯蘭教先賢的教法判例相結合的原則方法而形成為一種具有代表性的法學傾向。尤其賽義德·本·穆塞葉布是“聖訓派”的代表人物,在法學上更具有發言權。他們在麥地那被推崇為再傳弟子中的領袖人物,且精通經、訓,又具有豐富的宗教、法學、倫理、歷史、傳聞等方面的知識,並熟悉哈里發艾布·伯克爾和歐麥爾等人的司法判例,因而在麥地那的法學界享有很高聲望和地位。他們都分別在清真寺設有講座,傳播知識,解答有關信仰與教規、法律與行為、道德與修養以及處世之道等方面的各種問題。他們為民排解糾紛,判斷是非,提供教法依據,被認為是主持正義和公道,實際上起著民間法官和教法指導人的作用。他們在教法思想和實踐上的特點和風格,一是引用聖訓“傳述世系”精確誠實,二是憑藉經、訓精神解釋律例,或者發表教法性說明與判斷。這在聖訓流傳最廣的麥地那地區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後來三傳弟子時代,一些教法學派創製律例的實踐與此有著一定的歷史淵源,成為它們效法的典範,對後世教法學的發展產生過很大影響。
(馬忠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