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流動人口服務指南

鹿泉流動人口服務可以辦理暫住證及房屋出租等相關事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鹿泉流動人口服務指南
  • 實施地區:鹿泉
暫住證,房屋出租,遵守規定,

暫住證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來本市暫住,年滿十六周歲、擬暫住一個月以上的流動人口,到達暫住地三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證明、兩張免冠照片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公安派出所按一人一證方式及時免費辦理,《暫住證》有效期為一年。對在我市投資經商或已買房並持有房屋產權證且暫住地址未發生變化的流動人口暫住證有效期限予以延長。
持證人暫住地址變動、有效期滿或者《暫住證》丟失的,持證人應及時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延期或補證手續。
持證人應妥善保管《暫住證》,以備查驗。

房屋出租

房屋出租用於他人居住的,應在出租前由房東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登記。
個人房屋出租的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和居民身份證、單位房屋出租的持房屋所有權證和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
社區民警對出租房屋的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進行檢查,符合出租條件的,公安機關組織房屋出租人、居(村)民委員會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出租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向流動人口出租房屋前應查驗承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承租人應辦理《暫住證》而尚未申領的,應督促其先申領《暫住證》;
(二)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承租人;
(三)與公安派出所、房屋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簽訂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
(四)依法納稅;
(五)接受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的入戶調查登記;
(六)出租的房屋,其建築、消防設施、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
(七)在承租人入住後的二日內,對承租人(含同住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家庭住址等基本情況逐人登記。對流動人口承租人(含同住人),督促或者帶領其按規定申領暫住證。
承租人不再承租或變更承租人時,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情況。
不得包庇、縱容、袒護承租人及同住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發現承租人及同住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舉報。

遵守規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有效身份證明;
(二)在租賃房屋留宿新來的流動人口,必須督促其在三日內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三)不得留宿無身份證件的人員;
(四)禁止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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