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課歸地丁

鹽政名。即將鹽稅歸入銷區地丁正賦項下攤征,以保證該鹽稅收入的穩定。乾隆五十六年(1791) 規定,行銷河東所產池鹽、引鹽的陝、晉、豫三省一百七十二廳州縣,總計鹽課四十八萬餘兩,全部攤入該廳州縣的地丁項下徵收,不得蠲免,解入各該省之藩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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