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課正項,清代鹽課中有奏案可考的正款、正用的公費銀兩課項。公費門類較多,鹽課有增無減,地區資源交通有別,因而鹽課正項標準不一。以福建為例:雍正時正項公費銀8.2萬餘兩,後來高達16萬兩;福建東南路每引載鹽100斤,征課銀一錢五分,漳洲屬八縣卻征二錢三分二厘,而東路所行細鹽則只征七分五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