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湖股權案

鹽湖股權案,即鹽湖44億元股權案。2011年12月30日~2012年1月4日開庭,因案情複雜而控辯雙方各執一詞、激烈交鋒,審判長宣布將在合議庭商議後再擇日做出判決。本案無論最後張克強被認定為有罪或無罪,都會成為影響中國民營經濟發展的標桿性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湖股權案
  • 別稱:鹽湖44億元股權案
  • 時間:2011年12月30日
  • 屬性:標桿性案件
控辯雙方三大焦點,案件的標桿意義,
鹽湖股權案經過
●1997年,青海鹽湖工業集團控股的青海鹽湖鉀肥(36.12,0.00,0.00%)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鹽湖鉀肥”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2006年9月,宋世新代表興雲信與鹽湖集團簽署了《增資擴股協定》。
●2006年11月24日,興雲信的股東與華美系簽訂股權轉讓協定書,約定以7030萬元轉讓興雲信全部股權,當時尚未取得鹽湖集團股權。
●2006年12月5日, S*ST數碼停牌, 12月30日,公司公告稱,鹽湖集團將對其進行重組。
●2006年12月18日,青海國投向興雲信轉讓了其持有的鹽湖集團3818.78萬股股份。
●2007年2月,華美系與興雲信簽訂信託協定,將其實際投資形成的鹽湖集團股權權益委託興雲信持有和管理。 ●2006年11月~2007年7月間,華美系合計向興雲信支付3.288億元,興雲投資出資4000萬元,興雲信將合計3.688億元資金支付給青海國資委和鹽湖集團。
●2007年12月,華美系以8050萬收購興雲信100%股權。
●2008年3月,青海鹽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ST鹽湖”)正式復牌。
●2008年5月,媒體報導了興雲信被華美系收購之事,6月,興雲信通過ST鹽湖發布了“致歉”公告,稱公司所持ST鹽湖股份系信託財產,實際權益人為華美豐收、王一虹、深圳禾之禾公司和興雲投資。
●2008年11月17日,禾之禾向深圳市中院提起確權訴訟。次年1月4日,深圳市中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確定各方對ST鹽湖的股權分割。
●2008年底,鹽湖鉀肥公告為減少關聯交易,擬以新增股份換股吸收合併控股股東ST鹽湖。
●2010年4月11日,宋世新、董曉雲等人被刑事拘留,隨後被正式逮捕。
●2011年1月14日,張克強被雲南省警方刑事拘留,不久被批准逮捕。
●2011年5月,在完成吸收合併之後,鹽湖鉀肥改名為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30日至2012年1月4日,張克強鹽湖股權案開庭審判。

控辯雙方三大焦點

焦點一:“國企”身份限定存爭議
昆明公訴機關在庭審中指控,“國有企業青海鹽湖集團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該支國有股的股東資格進行了限定:只能是國有企業。而張克強等人根本不具備成為鹽湖鉀肥股東的條件,但面對巨大的經濟利益,被告人張克強等不甘心,產生了非法占有國有股權的目的。”
辯方則指出,這是“混淆鹽湖集團股權、鹽湖集團下屬鹽湖鉀肥(上市公司)和鹽湖集團借殼上市後的鹽湖股份(000792)三個不同的概念,多次出現錯用的情況。”
由此,股東資格的“國企”身份限定成為本案的一個關鍵點。
公訴方提供了多名來自青海省國資系統及鹽湖集團原高管或現高管的供述及陳述作為證據,並提供了2011年12月23日鹽湖集團出具的《關於2006年增資擴股招股條件情況的函》,這份函件指出,“青海省政府和鹽湖集團歷來都重視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對於鹽湖集團的戰略投資者,我們優先選擇國有企業。”該函最後指出,“2006年我公司為非上市公司,不能公開招股募集資金,因此沒有《招股說明書》,當時可能有關增資擴股條件說明的非正式宣傳資料,但該類資料依照規定不屬於歸檔保存檔案,因此沒有找到。”
辯方則針鋒相對,張克強的辯護人朱征夫認為,“投資門檻”應是一個法律問題,而不是一個事實問題,應當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來判斷和認定,不能僅憑當事人的供述或陳述來認定。
辯方還拿出當時相關的政策法規作為證據呈上。比如,經國務院批准,發改委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6年)》都將鉀肥項目納入鼓勵外資和民營企業投資的項目;國務院批准,發改委下發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04年修訂)》更進一步明確地將“鹽湖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列為“青海省”鼓勵利用外資投資的優勢產業目錄。
“法律問題只能以法律的規定為準,我方提供的證據充分證明,我國當時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層面均未對鹽湖集團或鹽湖鉀肥項目的投資設定門檻。退一步講,即使地方政府和鹽湖集團設定了所謂的投資門檻,該門檻的設定也是違法的,是對民營企業的歧視,是對企業法人合法投資權利的非法限制和剝奪,是對市場經濟基本規律的嚴重違反,所以華美豐收等與興雲信合作投資鹽湖集團股權就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朱征夫在辯護意見中認為。
被告人、興雲信的控股股東興雲投資原總經理董曉雲也在庭審中明確否認當時鹽湖集團有限定為國有企業的門檻。
董曉雲的辯護律師劉胡樂提供了另一項證據,他指出,從深圳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詢到,興雲信成立時,深圳富華茶苑發展公司出資200萬元作為其股東之一,所以即便當時設定的投資門檻“只能是國有企業”,興雲信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國企。同時劉胡樂還拿出了興雲信當初在鹽湖集團增資擴股過程中被鹽湖集團登記為非國有企業,代號“3800”的證據。
焦點二:受騙人主體待明確
根據昆明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張克強等7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刑法第266條之規定,應以詐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對詐欺罪的解釋,詐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由於本案中張克強等7名被告人被詐欺罪,因此關於本案的受騙人是誰,成為14名辯護律師的一致指向。 宋世新的辯護律師劉胡樂在辯護意見中表示,“關於犯罪客體問題,誰被騙?騙了多少?何時被騙?這個冰山一角到現在都沒有露出來,連受害人的陳述到現在還沒有出來。財產案中連報案人都沒有,是地球人?中國人?還是亞洲人?必須要有受騙人,要有受騙人報案,而公訴機關在起訴書、法庭調查階段都沒有明了,沒有受騙人,本案何以成立?”
董曉雲的辯護律師馬軍則指出,“你們舉證的材料中有些的確有證據,但屬於民商事證據,證明了這是一種契約行為,一種交易行為,本案只把一些根本不是證據的證據拿到法庭上,比如把證券市場周刊在2008年的《70億國資被7000萬元賤賣》的報導作為證據,但是在起訴書中竟然沒有提到,沒有指控70億元國資被7000萬元賤賣,可見這報導的內容是不真實的,把社會媒體的不真實報導作為證據,這不是非常不慎重嗎?”
由於庭審尚未結束,本案將在2012年1月4日繼續開庭,因此關於詐欺罪構成要件中的受騙人是誰的說法,這一謎底還要到時候由公訴人來解開。
焦點三:兩項收購有無關聯
在庭審中,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張克強等人從2001年起就精心設局,2006~2008年張克強等華美5人商議,利用雲南菸草興雲投資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興雲信的國企身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由宋世新等人與青海國資委和鹽湖集團商談收購鹽湖集團股份,收購成功後由張克強等人所有的華美集團和華美豐收將興雲信全部收購,從而占有鹽湖鉀肥股份。
公訴人的上述說法遭到了張克強的辯護律師朱征夫的反駁,其在辯護意見中拋出“投資鹽湖集團和收購興雲信是不同的法律行為,二者雖有一定的聯繫,但卻是完全獨立的法律關係,起訴書將投資鹽湖集團和收購興雲信二者作為一個整體,這是站不住腳的”的觀點。
資料顯示,2006~2008年鹽湖集團與鹽湖鉀肥為兩家獨立上市公司,鹽湖鉀肥換股吸收合併鹽湖集團在2009年7月底才正式完成,興雲信原收購併持有的是鹽湖集團股份。
朱征夫表示,“投資鹽湖集團的主體是華美豐收、禾之禾、王一虹和興雲信,他們作為真實投資者,以興雲信名義進行的投資行為,四方均對鹽湖集團進行了實際出資,並享有相應的股權及收益。這一投資行為的交易對象分別是鹽湖集團和青海國投。而收購興雲信的行為主體是華美豐收和華美集團,交易對象是興雲信的股東興雲投資和雲煙展銷部。而收購興雲信的直接標的就是進行了資產剝離的興雲信100%的股權,間接標的僅僅為興雲信擁有的深房廣場B座18、19樓、景苑大廈B座1-4層裙樓兩處房產的產權,與鹽湖集團的股權沒有任何關係。因此,與興雲信合作投資鹽湖集團股權和收購興雲信股權是兩個不同的、有聯繫又完全相互獨立的法律行為,絕不能因其中某一個行為存在的瑕疵,就當然得出另一個行為也存在瑕疵的結論。”

案件的標桿意義

董曉雲的辯護人馬軍當年曾經為雲南紅塔集團前董事長褚時健擔任過辯護律師,提出了著名的“富廟窮方丈”論述。他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本案無論最後張克強被認定為有罪或無罪,都會成為影響中國民營經濟發展的標桿性案件。
馬軍說,本案雖然審的是張克強、董曉雲等人,但其實審理的是像華美這樣的民營企業。按照市場經濟原則,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非公有經濟,在市場上本來應該完全平等、一視同仁,但現在卻出現了人為製造的等級差別:把國有性質的經濟主體當作了貴族,把非公有制經濟當成市場中的庶民,對於民營經濟賺大錢眼紅;在市場經濟中,只要是和國有利益衝突就只保護國資利益。
馬軍認為如果公訴人“國家是受害人”的邏輯成立,那將會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只要是非公有經濟跟國有企業打交道,賺了錢的都可以說是在詐欺國家,一棍子打死。而且會產生一個嚴重的悖論:如果44億被認定為詐欺所得要上繳國庫。但這實際上是華美集團員工集資投入產生的,那不就相當於“國家”搶奪了華美員工的資產? 張克強辯護律師劉麗娟表示,法律應該平等保護國有財產和民營財產,2010年國務院新的“非公36條”提出鼓勵民營企業進入市政公用事業(1800.167,0.00,0.00%)以及石油、電信、航空、核電、鐵路等高度壟斷行業;鼓勵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參與國企的改制重組。
劉麗娟說,包鋼稀土(48.12,0.00,0.00%)、廈門鎢業(36.32,0.00,0.00%)這些更加具有戰略意義的行業和公司,都存在外資股東,加拿大鉀肥公司也通過鹽湖鉀肥第二大股東中化化肥間接持有鹽湖的股份、分享了增值。 華美集團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同樣是張克強的投資,張克強參股保利地產,成就了他福布斯富豪的身份。高盛參與了建行的改制,李嘉誠、鄭裕彤等香港富豪和巴菲特,分別參與了多家國有金融機構和中石油(10.25,0.00,0.00%)等企業上市前的改制,所獲得股份在上市後升值數倍並拋售獲利,如果都按照檢方的邏輯,豈不都存在國家利益受損、國有資產流失的嫌疑?
華美方面提供的材料顯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曲新久,北京大學教授陳興良、清華大學教授張銘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謝望原等法律界著名專家學者,經學術討論達成共識,都在此案的法律意見書上籤名,認為按照現有的資料,張克強等人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226條規定的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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